→ Marino:警察本身也是從民眾中產生出來的..民族性差不多啦 61.228.33.202 04/22
※ 引述《ppmp (再進層樓)》之銘言:
: 前面左大已經寫的部分,不重複,說幾個部分
: 我不知道,美國是否稱為 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
: 就我所知一般通常會稱為 Miranda Rule(米蘭達法則),
: 至於警察說出來的話一般稱為 Miranda Warnings(米蘭達警語)
: 不是爭執名稱,但是通常慣用語也許還是可以看一下,這樣看美國新聞比較能夠理解
: 該CASE為196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
: 解釋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不自證己罪)及第14條(正當法律程序)
: 所創立的規則 ,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為這只是一種預防措施,
: 避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及第14條權利被侵犯,Miranda Rule本身並非釋憲法上權利
: 有興趣可以查詢 :Miranda v. Arizona,384 U.S.436 (1966).
: 其次,該警語並非在一般巡邏時使用,而是在逮捕時或是將被訊問人控制時使用
: 聯邦最高法院的用語是 custodial 表示必須是控制被訊問人時才使用
: 所以一般酒醉臨檢,因為並非逮捕,在美國也不會使用Miranda Warnings
: 至於前述有人認為說這些話會有危險,其實是誤解,
: 例如遇到張錫銘,因為警察並沒有控制他,當然也還不需要進行Miranda Warnings
: 如果已經控制被訊問人,要求警察說幾句話,應該不過份才是!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對於被告的權利尚稱完善,
: 然而,該條文並不會適用於一般的臨檢,也就是說遇到酒醉駕車這種狀況,
: 除非警察依現行犯逮捕,否則應該不會先行告知,
: 另外是,根本還沒酒測,也未必是現行犯,所以也無法先行告知刑訴第95條權利
: 所以我個人想,問題在於我國的警察巡邏制度根本沒有建立,
: 因為當時我看到畫面,其實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 因為警察完全沒有防備,也沒有要求該名被盤查人固定位置,
: 並且防止自己受攻擊的可能性,
: 這件事該檢討的是警察本身,不過不是 用記過的方式來表現警察有在檢討
: 因為問題在於我們的警察始終不把制度當成一回事
: 不過我國的傳媒都不太有思考能力,所以接下來的發展就會被傳媒和政客接著操弄
: 如果劉姓員警搞不清楚如何處置,說真話,誰都幫不了他
: 他真正的作法,我建議:
: 壹、要求警政署迅速建立員警值勤規則
: 貳、不要找立委,這樣只會提早退休
: 參、申訴,不要懷疑,如果你不相信制度,那別人怎麼利用制度來幫你
: 如果他不申訴,只會作實警察自己不守法的片面印象!
: 一個優良的國家,是建立在優良的人民之上,而優良的人民,是因為他們利用思考處事!
在台灣這很難吧!!
要求被盤查人固定一個位置?那如果被盤查人違反了呢?
要像美國警察一樣開槍自衛嗎?
我基本上支持被盤查人要固定一個位置不動
至少對警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但台灣的警察開槍擊斃拒捕逃逸的嫌犯
家屬就要告上法院了(無知的台灣人)
警察怎麼去執行這樣的工作?
不然就落實之前謝長廷還在當市長的時候對高雄市警察講的
感覺自己有危險就開槍不要怕
有事上法院市府負責
我是贊成放寬警察用槍權限
畢竟這對警察來說是一種保護
可以減低警察執勤時的傷亡率
但台灣一堆無知的群眾
加上靠選票過活的立委....
我不太相信能立法成功
就算立了法
短期之內以台灣人"白目"的天性
恐怕短期內要死很多人
然後到時候又一堆家屬開始哀哀叫....
那些沒水準的立委會怎樣做就不知道了
總而言之
一切都是台灣人不守法習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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