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DP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ppmp (再進層樓)》之銘言: : 前面左大已經寫的部分,不重複,說幾個部分 : 我不知道,美國是否稱為 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 : 就我所知一般通常會稱為 Miranda Rule(米蘭達法則), : 至於警察說出來的話一般稱為 Miranda Warnings(米蘭達警語) : 不是爭執名稱,但是通常慣用語也許還是可以看一下,這樣看美國新聞比較能夠理解 : 該CASE為196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 : 解釋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不自證己罪)及第14條(正當法律程序) : 所創立的規則 ,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為這只是一種預防措施, : 避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及第14條權利被侵犯,Miranda Rule本身並非釋憲法上權利 : 有興趣可以查詢 :Miranda v. Arizona,384 U.S.436 (1966). : 其次,該警語並非在一般巡邏時使用,而是在逮捕時或是將被訊問人控制時使用 : 聯邦最高法院的用語是 custodial 表示必須是控制被訊問人時才使用 : 所以一般酒醉臨檢,因為並非逮捕,在美國也不會使用Miranda Warnings : 至於前述有人認為說這些話會有危險,其實是誤解, : 例如遇到張錫銘,因為警察並沒有控制他,當然也還不需要進行Miranda Warnings : 如果已經控制被訊問人,要求警察說幾句話,應該不過份才是!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對於被告的權利尚稱完善, : 然而,該條文並不會適用於一般的臨檢,也就是說遇到酒醉駕車這種狀況, : 除非警察依現行犯逮捕,否則應該不會先行告知, : 另外是,根本還沒酒測,也未必是現行犯,所以也無法先行告知刑訴第95條權利 : 所以我個人想,問題在於我國的警察巡邏制度根本沒有建立, : 因為當時我看到畫面,其實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 因為警察完全沒有防備,也沒有要求該名被盤查人固定位置, : 並且防止自己受攻擊的可能性, : 這件事該檢討的是警察本身,不過不是 用記過的方式來表現警察有在檢討 : 因為問題在於我們的警察始終不把制度當成一回事 : 不過我國的傳媒都不太有思考能力,所以接下來的發展就會被傳媒和政客接著操弄 : 如果劉姓員警搞不清楚如何處置,說真話,誰都幫不了他 : 他真正的作法,我建議: : 壹、要求警政署迅速建立員警值勤規則 : 貳、不要找立委,這樣只會提早退休 : 參、申訴,不要懷疑,如果你不相信制度,那別人怎麼利用制度來幫你 : 如果他不申訴,只會作實警察自己不守法的片面印象! : 一個優良的國家,是建立在優良的人民之上,而優良的人民,是因為他們利用思考處事! 在台灣這很難吧!! 要求被盤查人固定一個位置?那如果被盤查人違反了呢? 要像美國警察一樣開槍自衛嗎? 我基本上支持被盤查人要固定一個位置不動 至少對警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但台灣的警察開槍擊斃拒捕逃逸的嫌犯 家屬就要告上法院了(無知的台灣人) 警察怎麼去執行這樣的工作? 不然就落實之前謝長廷還在當市長的時候對高雄市警察講的 感覺自己有危險就開槍不要怕 有事上法院市府負責 我是贊成放寬警察用槍權限 畢竟這對警察來說是一種保護 可以減低警察執勤時的傷亡率 但台灣一堆無知的群眾 加上靠選票過活的立委.... 我不太相信能立法成功 就算立了法 短期之內以台灣人"白目"的天性 恐怕短期內要死很多人 然後到時候又一堆家屬開始哀哀叫.... 那些沒水準的立委會怎樣做就不知道了 總而言之 一切都是台灣人不守法習慣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32.128 ※ 編輯: SILee 來自: 140.116.132.128 (04/22 20:50) ※ 編輯: SILee 來自: 140.116.132.128 (04/22 20:53)
Marino:警察本身也是從民眾中產生出來的..民族性差不多啦 61.228.33.202 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