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pipikachu:我沒有要砲打誰,依行政院的說明,雖與現行正 220.228.201.67 08/09
→ pipipikachu:當法律程序有違,惟基於當時國家處於戒嚴狀 220.228.201.67 08/09
→ pipipikachu:態下之特殊考量,其實施對穩定社會治安與遏 220.228.201.67 08/09
→ pipipikachu:制幫派活動,確有其功效。 220.228.201.67 08/09
建議您可以的途徑,可沒要求您要如何喔!請看清楚!
推 pipipikachu:依你所說的不具效力,那是否應全部國賠,而沒 220.228.201.67 08/09
→ pipipikachu:有駁回的餘地呢? 220.228.201.67 08/09
這可爭辯啊!不過您忽視程序正義到也十分明顯!
→ pipipikachu:基本上我不是學法律的,所以要問問,非砲打XD 220.228.201.67 08/09
您都說他是了!這不是問問吧?
※ 編輯: S5C 來自: 61.64.173.222 (08/09 23:44)
推 pipipikachu:呵,就只是問問...有些人就不知敏感什麼... 61.224.40.172 08/10
→ pipipikachu:所以說他曾是黑道流氓又有何錯? 220.228.201.67 08/08
這句話只是問問嗎?這句話是問是那裡有錯而不是詢問他人意見喔!
那還不是繞過程序正義幫他戴帽子
※ 編輯: S5C 來自: 61.64.173.222 (08/10 00:16)
推 pipipikachu:你們以程序不合做為不可以說他是黑道的理由 61.224.40.172 08/10
→ pipipikachu:我以一般人判定一清跟黑道有關連,來說他. 61.224.40.172 08/10
→ pipipikachu:這樣會衝突嗎? 61.224.40.172 08/10
沒說您有衝突,只是您這樣忽視程序正義很可惜啊!枉費這麼熱心探討,
如果小弟沒有更加深入的探討,豈不鄙視版友?對不起他查資料的艱辛?
而且是一般人的認定還是源自於司法啊!當這個源頭有問題,是不是該澄清?
還是要和稀泥?萬一哪天是您這樣被一般人誤認,您的感覺如何?
※ 編輯: S5C 來自: 61.64.173.222 (08/10 00:25)
※ 編輯: S5C 來自: 61.64.173.222 (08/10 00:29)
→ pipipikachu:每人有自己的角度,不同意可以說理,不需用無 61.224.40.172 08/10
→ pipipikachu:知來羞辱別人. 61.224.40.172 08/10
小弟那裡說您無知啊?只是提醒您司法根源的重要性,以及討論深度的強化,
畢竟大家都希望真理是越辯越明而非和稀泥,難道皮版友不是嗎?
至於小弟有羞辱的部分,請指出來,小弟向您抱歉並改正,不然也可以檢舉,
請不要忽視自己的權利。
※ 編輯: S5C 來自: 61.64.173.222 (08/10 00:40)
推 pipipikachu:不是說你.只是有時多考慮別人的思考角度,也 61.224.40.172 08/10
→ pipipikachu:可以比較良性討論.而非死咬著一個論點~ 61.224.40.172 08/10
如果是文化等議題,個人看法與他人名聲利益無關,小弟尊重他人看法,
但是是不是流氓這樣嚴重關切個人名聲與利益的法律事件,就不能這麼浮動。
況且法律的邏輯本來就是可以依照一個論點來決定有罪無罪,畢竟宣判罪名這是嚴重的,
沒有人喜歡背負啊!
※ 編輯: S5C 來自: 61.64.173.222 (08/10 01:16)
推 pipipikachu:我也沒要告他.他也沒要告我.況且我這是網路 220.228.201.67 08/10
→ pipipikachu:得到的資料判斷.大家喜歡搞的一付就誰錯.Orz 220.228.201.67 08/10
問題是您這樣說他是流氓,俗話說三人成虎,您的論述被不知情的人看到,
是不是誤導他人的認知?如果有人散播說皮版友是流氓,您的感覺如何?
指稱他人是流氓與跟法律訴訟是兩回事啊!怎麼會混在一起?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法律這領域本來缺乏論述正當性者會站不住腳,
不然何來勝訴敗訴?何來是非?網路資料或許能提供一點參考,但是有沒有罪責,
或是構不構成流氓,卻是要以法律原則來判定,難道您希望有糾紛時憑網路資料就
決定您勝訴或敗訴,而不以法律原則裁判嗎?
※ 編輯: S5C 來自: 61.62.110.125 (08/10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