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garain (1234)》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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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可以選擇不按指紋嗎
: 不太相信政府(不管哪一個)能保障我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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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讀了一本舊書<出賣資訊>時報出版
: 書裡提到
: 美國郵局買賣住民給郵購商的住址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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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判定是並沒有規定郵局不可以賣
: 所以可以賣
: 我很擔心這種事會發生在台灣
: 儘管指紋目前的效用不大
: 但難保哪一天也會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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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18.174.223.164
: 推 krajicek:其實如果是男性是沒有差別,因為體檢時就按過了 220.142.137.115 04/24
: → krajicek:然而這個問題確實值得好好的辯論跟求取共識 220.142.137.115 04/24
這些事情應該請個法律系出來講的,會比我這只上過一學期課的
人講的好一百倍,不過沒人出來講我只好拋磚引玉了。
相關的法案、判例我已經沒有在追了,不過以台灣牛步的立法應
該變化不大。
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美國的資料庫法都有宣稱,資料的使用
不能超乎當出收集的目地,同時在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狀況下
是不能轉給第三人的。
依此原則,其實當台灣發生重大刑案時,只能比對刑事局內的指
紋檔,不能去比對役男資料庫的,至於實務上政府是否有依法行
政就看各位的監督了。
至於郵局或其它資料所有者出售資料給郵購商,實際的狀況應該
已不存在,但轉用另一種做法,像是當銀行要寄發帳單時,把帳
務外包,將帳務資料交給第三者協助寄送,至於這第三者在寄送
帳單的同時夾進了什麼資料,那就是法律管不著的了,也因此現
在各位收到帳單時,同時還收到厚厚一疊郵購宣傳本的原因了。
至於可不可以不按呢?我們先上綱到隱私權上,隱私權的一個觀
念就是「人有離群所居的自由」、「人有不被追蹤的自由」,當
然這兩者是發展到極致的一個關念。
依此觀念,若你不願意按指紋換發身份證,沒有了身份證,日常
生活中,你不能到銀行開戶、不能辦電話手機、不能申請駕照、
不能開車、甚至不能上班,在此狀況下,對個人人權侵犯嚴重,
等於你一定要按。
但是我要強調一點,隱私權這觀念是不存在我們的文化中的,五
十年前當大家還住四合院時,所有秘密都是瞞不住的,另外我印
像中四合院房跟房間是沒有門的,用現在的說法就是,沒有隱私。
因為隱私權這觀念是外來的,引進我們的社會不久,也因此才會
有這麼多人支持按指紋,這是好是壞?我只能回答你我西化的很
深.....
再往外亂談,由於我們沒有隱私權的觀念,分不清處什麼是公私
領域,也才因此才有這麼多牛鬼蛇神似的媒體,不停打著公眾知
的需求侵入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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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的就這麼多了,再談下去就露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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