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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zzaaazzz (zzz)》之銘言: : 你寫的很好 我不過在加以補充 原諒我懶的打這樣多字...:p : : 我是認為按捺指紋不應該強制 : : 不想捺就算了 : : 其實這應該是個人的自由 : : 政府不應該強制 : : 畢竟指紋嚴格來說是人身體的一部分 : 指紋應該是隱私權所要保障的核心了 在法體系裡隱私權固然是需要被保障的權利。 但是很遺憾的隱私權本身的界定範圍就很有問題。 一個人電話算不算是隱私權的內容? 地址呢? 學歷呢? 工作呢? 薪水呢? ........................ 隱私權的邊緣究竟在哪裡? 其實我個人不認為指紋算是一種隱私權,因為個人根本無法控制。 如果你非常的反社會化,你盡可以不告訴人家你的姓名、地址、電話..... 但是你不可能不留下你的指紋。 而一個指紋對我們整個社會認定一個人的標準,有什麼社會意義嗎? 「嗯~~你的名字很特別,我記住了」 「嗯,你的電話很好記,我會打電話騷擾你」 「嗯~~你的薪水很低,看來社會地位不高」 「嗯,你的指紋的這個旋轉角度不好,所以......」(?) 所以,指紋真的是隱私權的一部分嗎? ----------------------- 退一萬步說,就算指紋屬於隱私權的一部分。 人的各項基本權利中,最重要的是什麼? 是隱私權嗎? 不是。 財產權可能有疑義,但是身體權,生命權,遠比隱私權要來得重要。 因此政府就算是以指紋作為調查犯罪的工具,so what? 只要能夠增加1%的破案率, 只要能夠降低1%的犯罪率, 只要能夠多救哪怕只是「一條」人命。 那麼蓋個指紋又如何呢? 你不願意蓋,因為你是善良老百姓, 壞人也不願意蓋,雖然他是個壞人。 我相信如果政府宣布每個人只要拿一千元出來,這輩子絕對不會碰到犯罪. 大家一定會很樂意。 但是蓋個指紋,你並不用付政府一千元,就可以減少一定程度(當然不可能是完全沒有) 的犯罪。 why no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86.62
burgess9:"寧可錯殺一百 也不願放過一個" 這觀念對嗎? 218.161.52.216 05/17
Marino:植入晶片就可防治犯罪~why not 61.228.26.115 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