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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bb ( )》之銘言: : ※ 引述《GoliathPlus (Taiwan Yes !)》之銘言: : : 其實我個人贊成指紋建檔 : : 如果可能,我還希望 DNA 建檔 : : 當然,這個要有資料安全的前提 : 話說若公投入憲成功的話 : 那來表決投票好拉~ : 我是站在指紋建檔的一方 並非針對兩位,只是單純的有感而發而已。 首先,「指紋/DNA建檔」跟「強制建檔」恐怕還是必須分開來看, 當然,有人或許會主張僅前者便已然侵犯人權, 這些都不打緊,有機會或許可以讓大法官來釋憲。 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即便公投入憲了, 但別忘了公投的議題還是有受到相當的限制, 至少,最基本的限制仍舊得回歸到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上頭。 舉例來說,在現在的一片媒體亂象中, 假設大家已經有一定的共識認為媒體是社會的亂源, 所以我們應該要廢止那些媒體喜歡掛在嘴上的「新聞自由」, 但這時候仍舊是不能舉行「廢除新聞自由」的公投, 而既使政府硬是給他舉行了、也過半數通過了, 在司法可得獨立的情勢下,其結果仍舊也會是違憲而無效, 除非我們重新制定一套禁絕基本權保障的憲法...... 說這些的意思在於,即便大家對於這些事各自皆可有各自的想法, 不過,有些事情並不是光靠多數決便可以獲有其正當性, 換言之,如果僅於建檔層次即被嚴格的認定為基本權保障事項, 那麼,就跟犯罪偵察一樣,這不是用投票就可以決定誰是犯人的事情...... 至於為什麼我們在感情上會覺得用投票、而非證據來找出犯人是很離譜的事, 但用投票、而非人權保障的觀點來思索這些強制或人身處分的事卻覺得很正常, 這恐怕就已經不是法律能夠解答的問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08 ※ 編輯: Peter 來自: 140.112.214.208 (05/18 12:18)
YouthSouth:說得好 多數決的確不能違背基本權 61.223.245.179 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