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四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
興建住宅社區或為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 因為是特別法,排除地方議會,同時也把軍營地給送出去
第五條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
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
受其權益。下略
----> 子女可繼承權益,這是裂土封侯,八旗圈地,不是照顧軍眷
第八條
政府為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應設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以下簡稱改建基
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下略
----> 也就是說土改獲益都算這基金預算,補貼眷戶改建經費,所說土改利益,除了公設
和少數國宅之外,都是眷戶拿走,全國民眾撿他們吃剩的
第九條
本條例計畫辦理改建之國有老舊眷村土地處分收支,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歲入按行
政院核定眷村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價之收入編列;歲出之編列除原眷戶之輔助購
宅款外,其餘部分為改建基金。中略
前項土地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之限制。
---->國家出錢,而且是用公告地價算錢.
第十四條
改建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
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
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
五、建築融資貸款利息支出。
六、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輔助購宅款補助支出。
七、輔助原眷戶貸款支出。
八、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
----> 還有甚麼不是政府出錢的?
第十五條
改建基金所經管之眷村土地,經改建經營處理後所得之盈收部分,應作為照顧低收入
家庭居住之資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 撿人家吃剩的
第十六條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之職缺
編階為準;並得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
關處理之。
前項價售中低收入戶之住宅,得由主管機關洽請省 (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價購,並
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配售、管理。
第一項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官階分大小, 公平嗎?
中低收入是依國宅辦法,遠遠比不眷戶的好處
第二十條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 (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
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
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
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前項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
基金補助。下略
----> 所以說眷戶負擔零到百分之二十價款,而且還是用公告地價計算,絕對不是一般
民眾購買國宅,所謂眷舍是國家財產,眷改後房子卻是私人財產,這還不算贈送?
第二十一條
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前條之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從其意願。
----> 不買還可以打現金,不過應該不會有人這麼笨,只出20%價款,價款又是市價
一半,五年可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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