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眷村改建的認識並不完全正確
中低收入戶得承購改建後的國宅
但兩者實際的情形是完全不一樣的
中低收入戶是必須"購"房子
而眷戶則是"配購"
而所謂的配購簡單的講就是"配"啦
則是依退休時的位階先配予24-35坪不同大小的房子(每個縣市不一定)
而如果要更大一級的房子則須自負多出來的差額
而如果不願意要房子折合現金
而這樣得配置房子的資格有第二代與榮民的配偶
這與一般人以為的
眷戶與中低收入戶得承購國宅的資格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這樣我也不會在最初寫這篇文章
事實上這個問題是曾經被提出釋憲
大法官釋字第485號:
....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
之規定.....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立法機關就上開條
例與本解釋意旨未盡相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485+&N2=485
但整個實踐的結果卻與大法官解釋完全背道而馳
大法官對原來是由政府補助眷戶80%的購住款眷戶自行負擔20%的做法已經認為不妥
結果最後實踐變成用送的
還能由第二代繼承
所以希望你能再去了解實際的現況
真實的狀況我相信會讓非受益者都大吃一驚
※ 引述《emonica (皮皮)》之銘言:
: ※ 引述《wuhaha (段~正~淳!! 納~命~來!!)》之銘言:
: {恕刪}
: 就我所知眷村條例是比照中低收入戶購置國宅方式
: 何謂排他性??社會福利機構對不管是原住民或是就業婦女都有
: 榮民居住已達數十年 政府安置建購國宅可不是只有照顧單方面
: 還有都市規劃的考量 因為老舊國宅多是平房佔地廣
: 新建大廈也當然是都市改建的一環 而以優惠輔助貸款的方式幫助
: 榮民購入
: 政府幫助榮民購置國宅 財產當然可以繼承 房子不能有繼承權
: 那為何不說軍公教子女補助 他們也是眷屬 不管在貸款或是求學
: 都有補助 那樣支出比軍眷改建所佔的社會福利不是更大
: 那是不是更大的排他行啊??
: 憲法本來就有保障弱勢族群 以公務人員來說
: 有退除役特考(限退伍軍人報考) 原住民特考(限原住民)
: 進入政府機構 政府為何獨厚 我看不出榮民輔助購宅有比退伍
: 軍人或原住民的參政權還來大的影響
: : 你的看法不錯
: : 不過"我還是要對那些眷村住戶表示最不屑的態度"
: : 不必這麼早就嗆出來
: : 畢竟政府現在沒有作收回的動作
: : 等到開始作收回的動作
: : 有人在那裡大吵大鬧再嗆出來 也還不遲
: : 這麼早就在哪裡嗆
: : 好像現在住眷村的人都該死一樣
: 你沒欠他們 他們也沒欠你啊 如果是每人榮民都送一棟那當然就要抗議了
: 今天有嗎?? 這不是族群戰爭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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