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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ylu91 (Roy)》之銘言: : 大法官釋字第485號: : ....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 並沒有違憲啊 原住戶的房子被拆了,現在國家讓原住戶優先承購,有什麼不對嗎? 這非常合常理吧! : 之規定.....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立法機關就上開條 : 例與本解釋意旨未盡相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485+&N2=485 : 但整個實踐的結果卻與大法官解釋完全背道而馳 : 大法官對原來是由政府補助眷戶80%的購住款眷戶自行負擔20%的做法已經認為不妥 : 結果最後實踐變成用送的 : 還能由第二代繼承 : 所以希望你能再去了解實際的現況 : 真實的狀況我相信會讓非受益者都大吃一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3.212.5
kmlc:原住戶的房子~~是原住戶自己花錢買的?還是政府配的? 140.129.41.148 06/02
roylu91:讓原住戶先承購當然沒問題,但用送的就.... 210.69.138.102 06/02
事實上,眷村條例到目前為止也沒有被判違憲啊 國家每年都編列大筆預算給檢察官蓋宿舍 為什麼都沒有人批評過呢? 眷村本來就有它獨特的歷史淵源啊! 早期軍人待遇極低,比老師的薪水還低 政府所以才蓋房舍給他們住 一個房子住幾十年 突然要他們走 很不合理吧! 很多人會因此沒家住的 ※ 編輯: come 來自: 163.23.212.5 (06/02 13:13)
roylu91:就像你說的.眷戶住了幾十年忽然把人趕走並不合理 210.69.138.102 06/02
roylu91:也因此大法官並未說眷村改建條例違憲 210.69.138.102 06/02
roylu91:但大法官確實也對用"送"的方式表示不妥並需檢討 210.69.138.102 06/02
roylu91:其實如果眷戶比照中低收入戶或許就沒爭議 210.69.138.102 06/02
roylu91:這不就是已經是照顧,照顧30.40年,今天還要送房子 210.69.138.102 06/02
roylu91:合理嗎? 210.69.138.102 06/02
eunacat:當然不合理.140.113.196.162 06/02
eunacat:台灣本土法學第四期有篇文章可以參考一下.140.113.196.162 06/02
emonica:問題是條例有哪裡說送的??一直瞎說用送有欠公平ꔠ210.200.126.150 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