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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485號: 針對要修正的部份 (然眷村是否為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 社區更新之需要而為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 以免浪費國家資源。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後段「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 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之規定,固係以照顧遺眷為 目的,但不問其子女是否確有由國家照顧以解決居住困難之必要,均賦與 其承購房地並領取與原眷戶相同補助之權利,不無明顯過度照顧之處。) -- 原眷戶與配偶過逝 而其子女是否有權有相同的補助 要修正 並無被道而馳啊 現行規定只有原住戶與配偶才有相同權利的補助 而另一部份要修正的 (然其購屋款項既主要來自國家補助,與純以自費取得 之不動產者有間,則立法機關自應考慮限制承購人之處分權,例如限制其 轉售對象及轉售價格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使有限資源得為有效之利用。 上開條例規定與限定分配國家資源以實現實質平等之原則及資源有效利用 之原則未盡相符) ---這裡指的是產權登記五年內不得轉賣的規定 而不意同意授理的部份節錄: 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本席依左列理由,認應不予受 理解釋。 須「依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 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從而經立法委員三讀通過之法律,應有「合憲推定」原則之適用。表決時不贊成之立法 委員,對於通過之法律, 其合憲性既有爭議,顯有悖於禁止反言(Estopel)之原則 縱認少數立法委員對於通過之法律,有違憲審查之聲請權,依上說明,於其聲請時, 應表明其為不贊同法案之立法委員。本件聲請人是否為不贊同該「條例」之立法委員, 並未見其說明,惟多數大法官遽為受理並予解釋,即難贊同,爰提出不同意見書如上。 有關需修正的在於不能不問其子女是否確有由國家照顧以解決居住困難之必要. 子女是否有其相同的權益?? 本著民生福祉的照顧 對照顧必要之原眷戶提供適當之扶助,並沒有 牴觸憲法第七條 您為何主觀的認定"違憲"(政府補助眷戶) ※ 引述《roylu91 (Roy)》之銘言: : 你對眷村改建的認識並不完全正確 : 中低收入戶得承購改建後的國宅 : 但兩者實際的情形是完全不一樣的 : 中低收入戶是必須"購"房子 : 而眷戶則是"配購" : 而所謂的配購簡單的講就是"配"啦 : 則是依退休時的位階先配予24-35坪不同大小的房子(每個縣市不一定) : 而如果要更大一級的房子則須自負多出來的差額 : 而如果不願意要房子折合現金 : 而這樣得配置房子的資格有第二代與榮民的配偶 : 這與一般人以為的 : 眷戶與中低收入戶得承購國宅的資格是不一樣的 : 如果是這樣我也不會在最初寫這篇文章 : 事實上這個問題是曾經被提出釋憲 : 大法官釋字第485號: : ....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 : 之規定.....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立法機關就上開條 : 例與本解釋意旨未盡相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485+&N2=485 : 但整個實踐的結果卻與大法官解釋完全背道而馳 : 大法官對原來是由政府補助眷戶80%的購住款眷戶自行負擔20%的做法已經認為不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0.126.150
emonica:原眷屬的子女當然不能優惠 但原眷屬的子女能否繼210.200.126.150 06/03
emonica:承??原眷戶死亡就充公囉??以後誰敢買優惠國宅呢?210.200.126.150 06/03
apflake:違常理的是配屋權利可繼承,跟購買國宅完全不同218.175.216.250 06/03
emonica:大法官指要修正的我已做說明210.200.126.150 06/03
emonica:這優惠方案是您主觀認定不妥的嗎???210.200.126.150 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