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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案件,我始終不明白的是: 1、為何原告(顏家)既然嘴巴體恤陳姓學生,為何又將其列入被告? 如果被害者僅是要求他們所謂「公道」, 或者是如同「玻璃娃娃」協會會長所言只是想使得社會重視無障礙空間的建立, 那又為什麼要求以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請求學校與所謂「熱心助人」連帶負責? 為何不依直接要求學校負負就好(原告本有自行選擇選擇被告及訴訟標的之自由) 例如學校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或者以學校設施有欠缺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甚至以政府監督不週請求國賠;亦可求犯罪被害人被償。 為何要把明明已知道無資力的陳姓同學牽涉進去? 所以顏家當然以行動證明他們覺得,如果別人要幫他們,也要負一定的注意義務? 而同時他們也用行動說出他們的感受:陳姓學生對死者就是不小心(違反注意義務) 2、第二個我更更明白的是:這個問題的關鍵-可否僅因為出於主觀的善意(好意施惠) 或者無因管理的意思,就可不負注意義務?而其注意義務的標準又有多高? 但是為何媒體執意要把這個問題個案化,僅是把這個問題丟給法院(司法不公? 遠離所謂一般人的想法?)都是法官惹的禍。 如果我們社會普遍認為見義勇為、基於善意就可干預他人事務,當可以立法將 注意義務降低到行為人僅就故意負責。 雖然以後大家都要小心好心人的任意協助,但是未嘗不是一個解決的方法, 所以個人因為學識不足,實在看不出來,這個法官有那裡有嚴重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60.205
yiba:將陳姓學生列入.是不是因為他這樣算是過失殺人? 61.230.78.37 08/29
yiba:不過 我也不是很懂法律.= =||..我只是推測一下而已 61.230.78.37 08/29
WINONIA:反正現在社會風氣已成..單一案件就算沒錯140.112.212.138 08/29
WINONIA:也已經造成社會重大改變了140.112.212.138 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