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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窗邊的小荳荳)》之銘言: : ※ 引述《mysam (心真~~~)》之銘言: : : 沒有新聞自由的明文規定是沒錯 但一方面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重疊者可逕引用11條 : : 非重疊者依照22條也可納入保障 : 這個非重疊的權利太多了。但是不可能所有權利都被歸為基本權保護。 : : 當然我不是有權解釋者 不過憲法上第22條補遺條款本來就是為防時代進步 : : 憲法原所規定有所闕漏者 且世界民主國家多尊重新聞自由 : : 台灣以追求民主自由為尚 不應自外於此理念 : ok,你認為新聞自由的範圍包括哪些。 : 意即,除了「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這兩項憲法明文的基本權外。 : 還有哪些新聞自由是在這兩條之外的? : 先處理好定義的問題,才能談下去。 嘿 這個題目可以寫論文了~~~ 我很難給你一個完全正確的答案 事實上也沒人敢列舉新聞自由的具體內涵有哪些 因為相較於言論自由這畢竟是個還在生長期的基本權 而且我國也並非得一昧抄襲外國的見解不可 新聞自由到底全貌如何 不是我這個很久沒唸書手邊又沒資料的人可以回答的 不過基本上如果我們承認尊重新聞自由是為了建立第四權的話(當然這也可以爭執) 那麼起碼要保障到媒體原則上可以自由採訪的權利 畢竟要發揮第四權的功能他就必須有消息來源 要有消息來源則採訪是一個相當主要的方式(總不能每天等人爆料吧) 所以我想根本案有關的採訪自由應該是可以納入新聞自由範疇的 : : 新聞自由在國內絕對不是林子儀一個人的見解 : : 他充其量只是第一個將新聞自由體系化引進介紹的人而已 : 新聞自由當然不只是他一個人的見解。 : 至少你也是啊,那就兩個人了 (笑) : 不過新聞自由被吵的熱呼呼的原因,還不是因為這是媒體好不容易拿到手的尚方寶劍? 我國的新聞自由確實有被濫用的情形 但我認為導正的方法是依照憲法23條的條件下訂立合理的限制法律 直接將新聞自由否認我個人是認為有點太過了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3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