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uans (窗邊的小荳荳)》之銘言:
: ※ 引述《mysam (心真~~~)》之銘言:
: : 嘿 這個題目可以寫論文了~~~
: : 我很難給你一個完全正確的答案
: : 事實上也沒人敢列舉新聞自由的具體內涵有哪些
: 喂,你對林子儀老師作人身攻擊.....(笑)
ㄟ......因為我的印象中林老師也自知新聞自由還在開展
所以他也只是把現有他所認識的介紹出來而已吧?!(很久沒唸書了....)
應該還談不上列舉
: : 因為相較於言論自由這畢竟是個還在生長期的基本權
: : 而且我國也並非得一昧抄襲外國的見解不可
: 不過新聞自由本身就是一個完全抄襲自美國的見解。
繼受和抄襲其實還是有點不同的 抄襲就是不加思索全盤引入
繼受則是將其理念介紹分析 並與我國國情配合做出取捨
當然我國許多現行法是抄襲而非繼受啦~~~
: : 新聞自由到底全貌如何 不是我這個很久沒唸書手邊又沒資料的人可以回答的
: : 不過基本上如果我們承認尊重新聞自由是為了建立第四權的話(當然這也可以爭執)
: : 那麼起碼要保障到媒體原則上可以自由採訪的權利
: : 畢竟要發揮第四權的功能他就必須有消息來源
: : 要有消息來源則採訪是一個相當主要的方式(總不能每天等人爆料吧)
: : 所以我想根本案有關的採訪自由應該是可以納入新聞自由範疇的
: 你要了解,首先一個對於新聞自由都感到懷疑的人
: 根本不可能去接受第四權的概念。xd
這是沒錯.....
: 其次,這邊提到了「採訪自由」,採訪自由的內容為何?
採訪自由是指針對國家公權力主體對之而來的限制而言
如果是涉及一般人民的層面
現在一般公法學通說是不得直接引據基本權對抗的
而應以所謂第三人效力理論解決之
另外 舉個侵害採訪自由之例
如國家完全不允許媒體於立法院開會時進入拍攝採訪
: 1、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則可以採訪: 這個根本不需要基本權保障吧。
: 2、當事人即使不同意,也可以採訪: 這邊會不會與當事人的隱私權有衝突?
如上述 這是對一般人民的部分 所以對其不得逕引用採訪自由
: 3、國家機密可不可以採訪: 這涉及到國家安全與採訪的衝突。
這就是憲法第23條所得為的限制 這要用比例原則衡量
: 換句話說,一旦你把採訪自由列為基本權利,那麼相對應的就會有
: 別的基本權受到擠壓,而前者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後者卻僅僅是
: 「被假定」的基本權。 孰輕孰重?
人民與人民的基本權價值衡量 一般是交給代表民意的國會以法律形式做出決定
至於人民與政府的關係 則是人民得逕引用基本權抗衡政府
而政府僅得於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得限制之
: : 我國的新聞自由確實有被濫用的情形
: : 但我認為導正的方法是依照憲法23條的條件下訂立合理的限制法律
: : 直接將新聞自由否認我個人是認為有點太過了啦~~~
: 因為你提的是基本權保障,所以我說憲法沒有明文保障。
: 事實上除了憲法以外,一般的法律也不會去處理新聞自由的問題。
所以如果不承認憲法上有保障新聞自由
則所謂新聞自由的內涵將完全將由政府以法律型塑
從而完全將其剝奪也沒有違憲的問題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有從22條導出保障新聞自由的必要存在
: 否認「新聞自由」並不是去否定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
: 而是認為該名詞僅僅應該只是後兩者的結合,並無獨立出來的意義
確實是有些學者這麼認為~~~
-------------------
再談下去好像要偏離本版意旨了
關於新聞自由我就回到這為止了
H兄勿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38.95
※ 編輯: mysam 來自: 211.75.138.95 (04/12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