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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窗邊的小荳荳)》之銘言: : ※ 引述《mysam (心真~~~)》之銘言: : : 嘿 這個題目可以寫論文了~~~ : : 我很難給你一個完全正確的答案 : : 事實上也沒人敢列舉新聞自由的具體內涵有哪些 : 喂,你對林子儀老師作人身攻擊.....(笑) ㄟ......因為我的印象中林老師也自知新聞自由還在開展 所以他也只是把現有他所認識的介紹出來而已吧?!(很久沒唸書了....) 應該還談不上列舉 : : 因為相較於言論自由這畢竟是個還在生長期的基本權 : : 而且我國也並非得一昧抄襲外國的見解不可 : 不過新聞自由本身就是一個完全抄襲自美國的見解。 繼受和抄襲其實還是有點不同的 抄襲就是不加思索全盤引入 繼受則是將其理念介紹分析 並與我國國情配合做出取捨 當然我國許多現行法是抄襲而非繼受啦~~~ : : 新聞自由到底全貌如何 不是我這個很久沒唸書手邊又沒資料的人可以回答的 : : 不過基本上如果我們承認尊重新聞自由是為了建立第四權的話(當然這也可以爭執) : : 那麼起碼要保障到媒體原則上可以自由採訪的權利 : : 畢竟要發揮第四權的功能他就必須有消息來源 : : 要有消息來源則採訪是一個相當主要的方式(總不能每天等人爆料吧) : : 所以我想根本案有關的採訪自由應該是可以納入新聞自由範疇的 : 你要了解,首先一個對於新聞自由都感到懷疑的人 : 根本不可能去接受第四權的概念。xd 這是沒錯..... : 其次,這邊提到了「採訪自由」,採訪自由的內容為何? 採訪自由是指針對國家公權力主體對之而來的限制而言 如果是涉及一般人民的層面 現在一般公法學通說是不得直接引據基本權對抗的 而應以所謂第三人效力理論解決之 另外 舉個侵害採訪自由之例 如國家完全不允許媒體於立法院開會時進入拍攝採訪 : 1、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則可以採訪: 這個根本不需要基本權保障吧。 : 2、當事人即使不同意,也可以採訪: 這邊會不會與當事人的隱私權有衝突? 如上述 這是對一般人民的部分 所以對其不得逕引用採訪自由 : 3、國家機密可不可以採訪: 這涉及到國家安全與採訪的衝突。 這就是憲法第23條所得為的限制 這要用比例原則衡量 : 換句話說,一旦你把採訪自由列為基本權利,那麼相對應的就會有 : 別的基本權受到擠壓,而前者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後者卻僅僅是 : 「被假定」的基本權。 孰輕孰重? 人民與人民的基本權價值衡量 一般是交給代表民意的國會以法律形式做出決定 至於人民與政府的關係 則是人民得逕引用基本權抗衡政府 而政府僅得於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得限制之 : : 我國的新聞自由確實有被濫用的情形 : : 但我認為導正的方法是依照憲法23條的條件下訂立合理的限制法律 : : 直接將新聞自由否認我個人是認為有點太過了啦~~~ : 因為你提的是基本權保障,所以我說憲法沒有明文保障。 : 事實上除了憲法以外,一般的法律也不會去處理新聞自由的問題。 所以如果不承認憲法上有保障新聞自由 則所謂新聞自由的內涵將完全將由政府以法律型塑 從而完全將其剝奪也沒有違憲的問題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有從22條導出保障新聞自由的必要存在 : 否認「新聞自由」並不是去否定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 : 而是認為該名詞僅僅應該只是後兩者的結合,並無獨立出來的意義 確實是有些學者這麼認為~~~ ------------------- 再談下去好像要偏離本版意旨了 關於新聞自由我就回到這為止了 H兄勿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38.95 ※ 編輯: mysam 來自: 211.75.138.95 (04/12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