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就是一個人可以自由發表言論﹐無論這種言論是真理還是謬誤
引申出來的新聞自由是因為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選擇一種發表自己言論的渠道
禁止新聞自由就是禁止某些人發表言論渠道﹐實際上就是禁止某些人發表言論的自由
簡單的說如果一個人支持共產黨﹐他有權利選擇某一直持共產黨的媒體來發表他的言論
如果今天禁止新華社明天用同樣的理由還可以禁止國民黨的激進報紙﹐隻要島內
支持泛綠的人佔多數﹐比如像現在的扁板﹐因為bbs屬於私權范圍﹐因此不存在言論
自由的問題﹐而如果整個社會都是如此﹐相信會有很多人感受到恐懼了
這就是民主的弊端﹐因此才會出現憲法﹐出現人權的概念﹐不能出現通過民主的手段
來限制個人的權利。
※ 引述《mysam (心真~~~)》之銘言:
: 最近看到這個話題一直想要有所回應
: 不過一方面自己有點懶惰 二方面想說學法律的板主應該會寫
: 不過一直都沒等到
: 所以還是稍微寫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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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憲法上新聞自由之保障
: 首先應該先確認
: 為何要保障新聞自由
: 最傳統的說法是
: 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下位概念
: 因為保障言論自由
: 故屬於其一部之新聞自由亦應受保障
: 惟上述看法漸有被挑戰之勢
: 因為現今新聞自由的內涵已不僅止於發表上之自由而已
: 還包括接觸資訊之自由 採訪之自由等等
: 其已逾越傳統言論自由所認知之範疇
: 故可認其成為一項單獨之基本權
: 次按新聞自由保障之目的
: 鑒於傳播媒體在其本質上有強大的資訊實力
: 亦即透過其發生可使多數人知曉發表人之言論
: 又因相對於龐大的政府
: 新聞媒體往往是集結輿論的利器
: 從而被賦予所謂第四權的定位
: 以能針砭政府施政為其最重要功能
: 準此
: 則就政府限制新聞自由之法令或政策
: 其欲通過違憲審查
: 最基本即需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 所謂比例原則
: 首先係政府為追求一具正當性之目標
: 其次限制之手段必須有助於該目標之達成
: 再者若有多數可達目標之手段 應擇其損害最小者
: 最後則應審視限制所能獲得之利益與造成之損害孰重孰輕
: 惟上述比例原則之審查方式係我國繼受德國法而來
: 而言論自由在其發展歷史上其實較完整者為美國法
: 針對言論自由
: 美國法有發展出其一系列之審查標準
: 如禁止事前審查原則
: 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原則
: 雙軌理論 雙階理論等
: 就此
: 因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仍有重疊之處
: 上開言論自由理論在此亦有適用
: 回歸本案
: 如果我們先撇開新華社與人民日報之官方媒體性質
: 暫認其為新聞自由保障之主體
: 則因本次禁止有侵害其採訪自由之虞
: 而陸委會之理由又係"避免誤導中國民眾"
: 這顯然不是一個正當的理由
: 蓋言論之錯誤應用更多言論來彌補(至於有沒有能力彌補不是法律所關切的)
: 所以在目的正當性上就過不了關
: 惟關於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審查基準在本案無適用
: 因為我國並非禁止其發表言論
: 而只是限制其採訪空間
: 不過我並不清楚上開二媒體所謂"官方"的意思為何
: 如果是指完全為中國政府所有 並為中國政府掌控
: 則我認為其非屬新聞自由之享有主體
: 理由是其既屬中國政府之下屬機關
: 則因基本權係由人民享有而用以對抗政府濫權
: 故其無新聞自由可得主張
: 並且此時該行為屬於國際政治上之報復反應
: 具有強烈政治性
: 大法官會議亦應準同釋字第328號解釋所揭示之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
: 不得做出違憲與否之實質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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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文章應該不會有人想看吧......
: 而且我寫的很簡略又沒查書 大部分屬於印象
: 若有錯誤還請大家不要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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