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ysam (心真~~~)》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窗邊的小荳荳)》之銘言:
: : 1、首先,中華民國憲法中「沒有」新聞自由此一名詞。
: 沒有新聞自由的明文規定是沒錯 但一方面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重疊者可逕引用11條
: 非重疊者依照22條也可納入保障
這個非重疊的權利太多了。但是不可能所有權利都被歸為基本權保護。
: : 3、如果新聞自由的範圍已然超出了憲法的明文,
: : 試問又如何論斷新聞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 當然我不是有權解釋者 不過憲法上第22條補遺條款本來就是為防時代進步
: 憲法原所規定有所闕漏者 且世界民主國家多尊重新聞自由
: 台灣以追求民主自由為尚 不應自外於此理念
ok,你認為新聞自由的範圍包括哪些。
意即,除了「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這兩項憲法明文的基本權外。
還有哪些新聞自由是在這兩條之外的?
先處理好定義的問題,才能談下去。
: : 我很尊敬林子儀大法官,他是個非常好的學者,
: : 但是我不同意他對於新聞自由的見解,也反對「第四權」的存在。
: 新聞自由在國內絕對不是林子儀一個人的見解
: 他充其量只是第一個將新聞自由體系化引進介紹的人而已
新聞自由當然不只是他一個人的見解。
至少你也是啊,那就兩個人了 (笑)
不過新聞自由被吵的熱呼呼的原因,還不是因為這是媒體好不容易拿到手的尚方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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