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ysam (心真~~~)》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窗邊的小荳荳)》之銘言:
: : 這個非重疊的權利太多了。但是不可能所有權利都被歸為基本權保護。
: 嘿 這個題目可以寫論文了~~~
: 我很難給你一個完全正確的答案
: 事實上也沒人敢列舉新聞自由的具體內涵有哪些
喂,你對林子儀老師作人身攻擊.....(笑)
: 因為相較於言論自由這畢竟是個還在生長期的基本權
: 而且我國也並非得一昧抄襲外國的見解不可
不過新聞自由本身就是一個完全抄襲自美國的見解。
: 新聞自由到底全貌如何 不是我這個很久沒唸書手邊又沒資料的人可以回答的
: 不過基本上如果我們承認尊重新聞自由是為了建立第四權的話(當然這也可以爭執)
: 那麼起碼要保障到媒體原則上可以自由採訪的權利
: 畢竟要發揮第四權的功能他就必須有消息來源
: 要有消息來源則採訪是一個相當主要的方式(總不能每天等人爆料吧)
: 所以我想根本案有關的採訪自由應該是可以納入新聞自由範疇的
你要了解,首先一個對於新聞自由都感到懷疑的人
根本不可能去接受第四權的概念。xd
其次,這邊提到了「採訪自由」,採訪自由的內容為何?
1、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則可以採訪: 這個根本不需要基本權保障吧。
2、當事人即使不同意,也可以採訪: 這邊會不會與當事人的隱私權有衝突?
3、國家機密可不可以採訪: 這涉及到國家安全與採訪的衝突。
換句話說,一旦你把採訪自由列為基本權利,那麼相對應的就會有
別的基本權受到擠壓,而前者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後者卻僅僅是
「被假定」的基本權。 孰輕孰重?
: : 新聞自由當然不只是他一個人的見解。
: 我國的新聞自由確實有被濫用的情形
: 但我認為導正的方法是依照憲法23條的條件下訂立合理的限制法律
: 直接將新聞自由否認我個人是認為有點太過了啦~~~
因為你提的是基本權保障,所以我說憲法沒有明文保障。
事實上除了憲法以外,一般的法律也不會去處理新聞自由的問題。
否認「新聞自由」並不是去否定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
而是認為該名詞僅僅應該只是後兩者的結合,並無獨立出來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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