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ysam (心真~~~)》之銘言:
: 最近看到這個話題一直想要有所回應
: 不過一方面自己有點懶惰 二方面想說學法律的板主應該會寫
: 不過一直都沒等到
: 所以還是稍微寫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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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憲法上新聞自由之保障
: 首先應該先確認
: 為何要保障新聞自由
: 最傳統的說法是
: 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下位概念
: 因為保障言論自由
: 故屬於其一部之新聞自由亦應受保障
: 惟上述看法漸有被挑戰之勢
: 因為現今新聞自由的內涵已不僅止於發表上之自由而已
: 還包括接觸資訊之自由 採訪之自由等等
: 其已逾越傳統言論自由所認知之範疇
: 故可認其成為一項單獨之基本權
1、首先,中華民國憲法中「沒有」新聞自由此一名詞。
2、其次,中華民國憲法明文保障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
但並未包含「新聞自由」
3、如果新聞自由的範圍已然超出了憲法的明文,
試問又如何論斷新聞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4、最後,大法官釋憲法中有無確立「新聞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的解釋?
我很尊敬林子儀大法官,他是個非常好的學者,
但是我不同意他對於新聞自由的見解,也反對「第四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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