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ulee (毞俴翩)》之銘言:
: 呵呵憲法典本身連國民大會的成員資格都不說,居然還說是細枝末節,要
: 大法官解釋,當真是奇聞。那直接寫一句話,“設立行政、立法、司法”就
: 可以了。不是都可以由大法官解釋么?
: 法官的解釋,一樣違憲。這個不是從什么其他國家的憲法原則來說的,而
: 是從這個憲法本身來說的。法官可以創制法律,但是不是不受權力約束的
: 創制法律,否則司法就凌駕于立法和行政之上。看來憲政的知識,呵呵我
: 不說了。
真是好笑
國民大會成員的資格沒有規定在憲法本身中而以法律規範叫做違憲?
我真得是不知道你這個結論是怎麼來的?
基本上不只國大
台灣的正副總統 立法委員 縣市長的選舉資格也都散見於相關的法律中
你乾脆說台灣的憲法還有所有的法律都一起違憲算了:P
還有貴國的法官可以"創制法律"
真是了不起
除了貴國我還真得不知道有哪一個國家的大法官可以創制法律的
可以創制法律的大法官又要怎麼受到行政跟立法權的拘束?
那個什麼法官忠於人民跟黨娛樂效果就十足了
你現在還搞了個法官創制法律出來
講到公法程度之爛 我今天倒是真得開了眼界了:P
: 這個是這個憲法內容上的問題。而其修改的程序,并沒有通過當時的合法
: 國民大會,所以程序嚴重違憲。諸位不會不知道程序嚴重違憲的后果吧?
你沒有通過當時合法的國民大會的結論是怎麼來的?
現行的增修條文他的程度完全符合修正前增修條文的規定
看不出程序有任何違法之處
: 這就好比美國國會找几個人一起開個修憲會議,修改憲法像你們這樣:誰
: 來國民大會就是几個人定,產生立法也是就几個人定。于是就宣布修憲了,
: 以后几個人產生國民大會就合法了?
你這根本是不當連結
因為ROC現行的增修條文並非數人修憲
也是在踐行修憲前增修條文的程序所得來的
: ※ 引述《Devour (OPM)》之銘言:
: : 首先要糾正你看的這個不叫修正案
: : 這個是我國目前已經施行且具有效力的憲法增修條文
: : 第二,一個國家的修憲是否違反該國的憲政精神
: : 並不是由"其他國家"的憲法所能論斷
: : 台灣的修憲並不是沒有因為違反憲政精神而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過
: : 不過那些被釋字499號解釋認為具有本質重要性的憲法條文
: : 基本上是涉及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這種比較高層次的東西
: : 或許貴國人民感到相當陌生
: : 不過違憲審查制度上軌道的國家
: : 基本上它不會認為欠缺任務型國大名額分配這種枝微末節的東西的修憲會違憲
: : 要知道大法官的釋憲本質上就會遭遇到反多數決的困境
: : 當然貴國法制特殊,理應不會造成問題就是
: : 但是請不要以為這就是違憲審查制度的常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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