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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錯誤反應 七點認知 ■ 陳志龍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去年(二○○四年)開始研議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來「對抗」,甚 至「反制」台灣獨立的聲勢。而在近日中國人代會「一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由於 中國與台灣的媒體只做事實報導,使得「反分裂法」竟然產生「實效」,而造成國內「朝 野」不同程度的反應,包括緊張、回罵、反制等等,各種反應固然都有其論點,但是卻未 對相關的「本質」,甚或「法理」予以探討,致有呈現治絲益棼的現象。 筆者在二○○四年接受美國之音訪問時,即指出「法律」並不是萬能的,尤其是對於事實 上不在自己主權下的人民,透過「片面的宣示」,這並非「法律」的本質,而應只是掛上 「法律」的名,但其實它不是「法律」。對於這個「法律本質」的探討,台灣在二○○五 年仍未列為反應的重點,仍以「中國的出發點」為前提,進而為不必要的緊張之情緒反應 ,誠屬憾事。 在國內就因不探討反分裂法之「本質」是否為「法律」,即率爾認為它就是「法律」,進 而產生「恐慌」。 第一個「吊詭反應」就是:反分裂法通過之後,提供中國解放軍武力犯台的「空白支票」 。這種主張認為既然是空白支票,其前提就是具有「授權」,而這個授權是「法律」。則 其思維是:(一)反分裂國家法是「法律」;(二)這法律可以授權,且是「空白授權」 ;(三)所以,是會產生有效甚至嚴重的效果。此種全然依循中國人代會的思維模式,則 台灣將很難在「本質」之戰爭上獲取優勢,因為在「氣勢」上就「自我矮化」! 第二個「吊詭反應」就是:因反分裂法是低於「憲法」層次,而高於法律層次,類似「基 本法層次」位階的法律(中國方面的說法),所以,我方打算透過「修憲」或「制憲」層 次予以修改憲法的幾個條文。這個主張的前提,也是認為「反分裂法」是法律,所以,要 透過「法律戰」來開打。則其思維是:(一) 反分裂國家法是「法律」;(二)這個法 律位階很高,介乎憲法與法律之間;(三)我們用最高位階的憲法來對抗。這個也是陷入 中國人代會的安排思維模式。中國提出一個位階排老二的「法」;台灣卻要提出位階排老 大的「憲法」對抗。果然如此的話,台灣的「憲法位階」是和中國的「次憲法位階」的「 法」平等,甚或台灣憲法的定位可能被打成是地方憲法,這應該也是自行矮化! 第三個「吊詭反應」是,對於中國制定的法律,認為效力已經可以及於台灣,故所為的反 應,並不宣示該法效力不及於台灣,而竟然採取「反對」它。台灣如果認為中國不是本國 的話,那麼他國制定的「法律」,本國的態度,應該是聲明。他國無權制定此種法律,而 不是採用本國人民對抗本國法律的態度,表示「反對」或是表示「支持」。但是在台灣目 前的反應依然是肯定中國「反分裂法」的本質,進而為「反對」或「支持」的表示。其荒 謬也大矣! 由於國內自我矮化的三大吊詭,致使「反分裂法」的氣焰狂囂,這非對方的偉大,而在我 方的慌亂。 我國針對反分裂法的對策,應改探討其本質及相關「法理」,亦即以下幾點應為重點: ●反分裂國家法的「本質」,並不是「憲法」,因為其不涉及「人民對於統治者的抵抗權 利之集合」的本質,即其不是人民的「權利」(Right)內涵。 ●反分裂法的「本質」,並不是「基本法」,因為基本法只是替代憲法,也是涉及到人民 的基本權利(Right)之本質。 ●反分裂法的「本質」,並不是人與人間衝突的客觀規則,所以它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 ●反分裂法不是法,只是政治權力(Power)的宣示。 ●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對於他國的政治權力的宣示,應該用同樣的「政治權力宣示」,而 不是自我矮化,採取先「肯定」它的法效力,進而「反對」它的法執行力。 ●對一個透過非民主方式,強制式的方式,來限制自己國家內部人民的「法律」,在本質 上就是「惡法」,也就是「不正義的法並不是法」(lex injusta non est lex);更何況 這個「惡法」是要限制其他國家人民,這在法理上顯是不通的。 ●對抗「反分裂法」,不應採用「法律」的思維,而應採行三途徑: (一)以「政治」的對抗,公開宣示該法效力不及於台灣; (二)採用低於法律位階的命令處理方式,即由行政院國防部制定一個「法規命令」來對 抗之; (三)跳脫法律,提高到「人權」的核心層次,即以「自由」、「民主」、「反奴隸」、 「理性」的層次來討論。 總之,對反分裂法,要由「本質」、「法理」著眼,才不會淪於「恐慌」,甚至賦予其「 魔力」,但如此見解能否為智者採乎?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9.175
JeffyLiaw:陳志龍...很有趣的教授 XD220.135.177.248 03/12
wetteland:下一次標題不要弄太長呀... 219.68.88.212 03/12
goetz:陳志龍的為人...(搖頭) 203.203.83.52 03/12
eslite12:他先好好教書 然後不要當色狼 這樣可能比較好:) 218.160.51.34 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