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karaiizumi (Let me be swe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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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三個錯誤反應 七點認知
時間Sat Mar 12 12:03:34 2005
三個錯誤反應 七點認知
■ 陳志龍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去年(二○○四年)開始研議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來「對抗」,甚
至「反制」台灣獨立的聲勢。而在近日中國人代會「一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由於
中國與台灣的媒體只做事實報導,使得「反分裂法」竟然產生「實效」,而造成國內「朝
野」不同程度的反應,包括緊張、回罵、反制等等,各種反應固然都有其論點,但是卻未
對相關的「本質」,甚或「法理」予以探討,致有呈現治絲益棼的現象。
筆者在二○○四年接受美國之音訪問時,即指出「法律」並不是萬能的,尤其是對於事實
上不在自己主權下的人民,透過「片面的宣示」,這並非「法律」的本質,而應只是掛上
「法律」的名,但其實它不是「法律」。對於這個「法律本質」的探討,台灣在二○○五
年仍未列為反應的重點,仍以「中國的出發點」為前提,進而為不必要的緊張之情緒反應
,誠屬憾事。
在國內就因不探討反分裂法之「本質」是否為「法律」,即率爾認為它就是「法律」,進
而產生「恐慌」。
第一個「吊詭反應」就是:反分裂法通過之後,提供中國解放軍武力犯台的「空白支票」
。這種主張認為既然是空白支票,其前提就是具有「授權」,而這個授權是「法律」。則
其思維是:(一)反分裂國家法是「法律」;(二)這法律可以授權,且是「空白授權」
;(三)所以,是會產生有效甚至嚴重的效果。此種全然依循中國人代會的思維模式,則
台灣將很難在「本質」之戰爭上獲取優勢,因為在「氣勢」上就「自我矮化」!
第二個「吊詭反應」就是:因反分裂法是低於「憲法」層次,而高於法律層次,類似「基
本法層次」位階的法律(中國方面的說法),所以,我方打算透過「修憲」或「制憲」層
次予以修改憲法的幾個條文。這個主張的前提,也是認為「反分裂法」是法律,所以,要
透過「法律戰」來開打。則其思維是:(一) 反分裂國家法是「法律」;(二)這個法
律位階很高,介乎憲法與法律之間;(三)我們用最高位階的憲法來對抗。這個也是陷入
中國人代會的安排思維模式。中國提出一個位階排老二的「法」;台灣卻要提出位階排老
大的「憲法」對抗。果然如此的話,台灣的「憲法位階」是和中國的「次憲法位階」的「
法」平等,甚或台灣憲法的定位可能被打成是地方憲法,這應該也是自行矮化!
第三個「吊詭反應」是,對於中國制定的法律,認為效力已經可以及於台灣,故所為的反
應,並不宣示該法效力不及於台灣,而竟然採取「反對」它。台灣如果認為中國不是本國
的話,那麼他國制定的「法律」,本國的態度,應該是聲明。他國無權制定此種法律,而
不是採用本國人民對抗本國法律的態度,表示「反對」或是表示「支持」。但是在台灣目
前的反應依然是肯定中國「反分裂法」的本質,進而為「反對」或「支持」的表示。其荒
謬也大矣!
由於國內自我矮化的三大吊詭,致使「反分裂法」的氣焰狂囂,這非對方的偉大,而在我
方的慌亂。
我國針對反分裂法的對策,應改探討其本質及相關「法理」,亦即以下幾點應為重點:
●反分裂國家法的「本質」,並不是「憲法」,因為其不涉及「人民對於統治者的抵抗權
利之集合」的本質,即其不是人民的「權利」(Right)內涵。
●反分裂法的「本質」,並不是「基本法」,因為基本法只是替代憲法,也是涉及到人民
的基本權利(Right)之本質。
●反分裂法的「本質」,並不是人與人間衝突的客觀規則,所以它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
●反分裂法不是法,只是政治權力(Power)的宣示。
●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對於他國的政治權力的宣示,應該用同樣的「政治權力宣示」,而
不是自我矮化,採取先「肯定」它的法效力,進而「反對」它的法執行力。
●對一個透過非民主方式,強制式的方式,來限制自己國家內部人民的「法律」,在本質
上就是「惡法」,也就是「不正義的法並不是法」(lex injusta non est lex);更何況
這個「惡法」是要限制其他國家人民,這在法理上顯是不通的。
●對抗「反分裂法」,不應採用「法律」的思維,而應採行三途徑:
(一)以「政治」的對抗,公開宣示該法效力不及於台灣;
(二)採用低於法律位階的命令處理方式,即由行政院國防部制定一個「法規命令」來對
抗之;
(三)跳脫法律,提高到「人權」的核心層次,即以「自由」、「民主」、「反奴隸」、
「理性」的層次來討論。
總之,對反分裂法,要由「本質」、「法理」著眼,才不會淪於「恐慌」,甚至賦予其「
魔力」,但如此見解能否為智者採乎?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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