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東森的版本,比較清楚一點,因為上面的版本第六、七點重複。
http://www.ettoday.com/2005/03/08/162-1762179.htm
一、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國家,促進和平統一維持台海地區和平,維護主權
和領土完整,維護基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
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共同義務,國
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
去。
三、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遺留的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領土統一,是中
國的內部事務,任何外國勢力不得干涉。
四、完成統一根本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平方式實現統一,最符
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利益,國家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六、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海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居民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
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宏揚中華文化
優秀傳統。
(四)鼓勵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七、國家主張透過海峽兩岸,平等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
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海峽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他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八、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或者和平統一的條件喪失,國家得爭取非和平方式及必要措施,捍衛國家
主權和領土完整。
九、依照本法第八條的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授權國務院、中
央軍事委員會決定組織實施。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採取非和平方式
及其他必要措施,應當向全國人大代表常委報告。
十、依照本法規定爭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
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台灣的外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十一、本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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