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spe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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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舊聞] 救人一命罰5萬 醫界不平
時間Wed Aug 24 12:26:39 2005
救人一命罰5萬 醫界不平
2005.8.19 中國時報
邱俊吉/台北報導救人一命卻遭罰款,醫界直呼難以理解。日前北市中心診所傳醫療糾紛
,一名助理研究員為患者進行急救,並將患者救活,但患者家屬提出告訴,也把這名助理
研究員告進去。檢察官最後認其違反醫師法,但緩起訴處分,罰金5萬元,也引起「救人
要有醫師執照?」的爭議。
據指出,該姚姓助理研究員當時是在中心診所聽到院內急救廣播「999」,知道呼吸照護
病房的林姓病患有發紺現象,但值班醫師正在ICU急救另一名休克病患,於是她主動前往
協助,替林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數十分鐘後將人救活。
中心診所表示,這名助理研究員為緬甸籍,無台灣醫師執照,唯事發時相當緊急,且她有
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合格證書,用此術救人卻被告,該院只能說,醫病關係有待改善,其他
難以置評。而該助理研究員也已離職。
但許多急診醫師,以及全力推動高級心臟救命術的急救加護醫學會,卻對該判例難以接受
。急救加護醫學會理事長唐高駿表示,高級心臟救命術不同於一般的心肺復甦術,該課程
的通過率不高,且是具有醫護背景者才能參加,而該助理研究員既已取得此高門檻證書,
則當然有救人的能力和權利,不然推這些課程有何意義?
唐高駿指出,不能說非醫師在醫院內救命,即違反了醫師法,那以後若有人在醫院裡忽然
倒地,誰還敢見義勇為?而以中心診所這件案例來看,值班醫師若當時確實在搶救另一名
病人,則要求其放下工作,改救這名林姓患者,以「避免其他同仁違反醫師法」,其實也
不合理。
一名急診醫師也表示,受訓就是要救人,若受過專業訓練者還不能救人,非要醫師才能救
,看以後路倒有誰要幫忙?該判例真是打擊所有熱血人的士氣;另一名急診醫師則說,救
人應該是要被鼓勵的,如今遭判罰,只能喟嘆司法沒有跟上人性腳步。
根據醫師法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要吃上官司的,但某些人
例外,包括醫學院校的學生、畢業生,及護士、助產士、醫事人員,和所有臨時施行急救
者,都不受此法條所限,所以某些醫師認為該助理研究員應有「豁免」,卻被判罰款,倒
楣透了。
摘錄醫師法第28條
醫師法
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 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 臨時施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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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的情況下,板眾對此事有何高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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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48.87
推 J1:該姚姓助理研究員真衰,請問一下家屬為什麼要告她? 218.162.91.111 08/24
→ J1:她是林姓病患的救命恩人耶。。 218.162.91.111 08/24
推 leespeng:把人救活,撈不到保險金? 59.114.48.87 08/24
推 leader2001:當事人或檢察官為何不主張緊急避難?? 203.70.46.10 08/24
推 chouhen:這篇中國時報的報導事實不很明確。病患被急救 59.113.99.130 08/24
→ chouhen:脫險,為何家屬還要向檢察官提起告訴(發)? 59.113.99.130 08/24
→ chouhen:至於檢察官如此的處置模式,只能說臺灣刑事法學 59.113.99.130 08/24
→ chouhen:教育一直欠缺「實質違法性」的教育與論述推理, 59.113.99.130 08/24
→ chouhen:其他的要把事實全盤釐清才能作評斷。 59.113.99.130 08/24
推 tenchai:韓劇-愛在哈佛,正巧前幾天也演到類似劇情~~ 61.228.177.169 08/24
推 pipipikachu:那是上週的劇情了吧?已經回韓國了~ 220.228.201.67 08/24
推 FrancesChou:嗯,愛在哈佛是找判例來解釋.. 140.112.115.2 08/24
推 tenchai:死皮卡丘,前幾天不就是上週喔~~ =_= 61.228.177.169 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