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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其實1跟3也不算是矛盾耶 因為一個說的是不能歧視 不可以因為歧視而不給予就業 另一個是為了預防傳染 這種限制就比較合理 不然假如愛滋病人去成為拳擊手 那跟他對戰的人不是隨時都有被傳染的可能性了? ※ 引述《edwwu (Edward)》之銘言: : ※ 引述《diepig (.)》之銘言: : : http://praatw.org/~praatw/news01/index.cgi?job=news&file=63 : :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 : 2005.04.04 : : *************************** : : 說帖 : : 愛滋防治 人權墊基! : : -- 反對立法委員侯水盛等所提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 : : 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 :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民國94年3月29日 : : 有關立委侯水盛等37名立委連署,於立法院本次會期所提起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 : : 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民間關懷愛滋防治 : : 工作組織,以我們長期投入防治工作的草根經驗,以及觀諸國際愛滋防治趨勢,共同以為 : : 本次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內容若獲通過,對於我國本已亟待補漏之愛滋防治工作,不僅將產 : : 生莫大的挫傷,使我國愛滋疫情蔓延更不易趨緩,絕非社稷之福! : : 本次提案修法重點條文為第六條之一,侯委員等37人建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第二項 : : 全文、以及第三項全文,亦即,原條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 : : 尊重與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與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經感染 :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感染人類 : : 免疫缺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將僅餘「感染人 : : 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避免其傳 : : 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現行條文第二、三項所含括之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 : 將全數予以刪除! : 原來的 6-1 條文似乎就很奇怪? : == : (1)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 : 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 (2)未經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 (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 : 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 : == : 我怎麼看都覺得(1) 和 (3) 有互相抵觸的地方 : 依照(1) ,也就是說不得拒絕患者的就業,但是(3)又規定為了傳染,得有必要之限制? : 那麼如果患者想要當廚師或醫生被拒絕,這是違反(1)的部份還是符合(3)的規定? : (2)的部份我個人覺得是有必要保留, 但是 (1) 和(3) 的部份牽涉到防治和保護 : 未感染者的權益,修改成民進黨立委提出的版本似乎會定義比較清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2.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