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其實1跟3也不算是矛盾耶
因為一個說的是不能歧視
不可以因為歧視而不給予就業
另一個是為了預防傳染
這種限制就比較合理
不然假如愛滋病人去成為拳擊手
那跟他對戰的人不是隨時都有被傳染的可能性了?
※ 引述《edwwu (Edward)》之銘言:
: ※ 引述《diepig (.)》之銘言:
: : http://praatw.org/~praatw/news01/index.cgi?job=news&file=63
: :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 : 2005.04.04
: : ***************************
: : 說帖
: : 愛滋防治 人權墊基!
: : -- 反對立法委員侯水盛等所提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
: : 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 :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民國94年3月29日
: : 有關立委侯水盛等37名立委連署,於立法院本次會期所提起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
: : 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民間關懷愛滋防治
: : 工作組織,以我們長期投入防治工作的草根經驗,以及觀諸國際愛滋防治趨勢,共同以為
: : 本次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內容若獲通過,對於我國本已亟待補漏之愛滋防治工作,不僅將產
: : 生莫大的挫傷,使我國愛滋疫情蔓延更不易趨緩,絕非社稷之福!
: : 本次提案修法重點條文為第六條之一,侯委員等37人建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第二項
: : 全文、以及第三項全文,亦即,原條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
: : 尊重與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與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經感染
: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感染人類
: : 免疫缺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將僅餘「感染人
: : 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避免其傳
: : 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現行條文第二、三項所含括之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 : 將全數予以刪除!
: 原來的 6-1 條文似乎就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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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
: 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 (2)未經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 (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
: 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
: ==
: 我怎麼看都覺得(1) 和 (3) 有互相抵觸的地方
: 依照(1) ,也就是說不得拒絕患者的就業,但是(3)又規定為了傳染,得有必要之限制?
: 那麼如果患者想要當廚師或醫生被拒絕,這是違反(1)的部份還是符合(3)的規定?
: (2)的部份我個人覺得是有必要保留, 但是 (1) 和(3) 的部份牽涉到防治和保護
: 未感染者的權益,修改成民進黨立委提出的版本似乎會定義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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