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ntheman (甜心寶貝)
看板a-bian
標題Re: [轉錄][情報] 請連署反對侯水盛的提案
時間Sun Apr 17 12:12:29 2005
不過就算這個條款刪除
愛滋病患的權益是否就不能保障?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難道只因為沒有該條款
愛滋病肺結核梅毒登革熱瘧疾病患的名字就可以隨意公布嗎?
難道我們現在可以歧視蔡花和肺癆患者嗎?
※ 引述《allure1 (自由和平拒絕脅迫)》之銘言:
: 我也不認為有牴觸 而且這與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法理由也無關
: 第一點是保障患者不受"不公平"的歧視
: 例如 : 早餐店老闆拒絕患者入店買蛋餅
: 因為早餐店老闆對愛滋病的不正確認知 造成歧視 認為愛滋病會飛沫傳染
: 第三點是保障未感染者的安全
: 得以拒絕患者從事有可能散播病毒的職業
: 如果患者從事的職業與傳染途徑無關
: 那第三點的限制對患者就無效
: 立法委員如果真的是要避免預防條例下 保護與預防的衝突
: 應該是先提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保護條例
: 否則就是讓患者喪失法律上的保護
: 目前即使有法律保護 患者都飽受歧視
: 一旦連法律都不罩了 患者要何去何從?
: *
: 雖然法律上 並不討論立法者立法的用意(應該是吧@@?)
: 不過從這位立委過去的發言(亡國論-同志不下蛋)
: 這次的提案 是真的對於條例互相牴觸作修法 對於AIDS的防治作"加強"
: 還是利用修法對弱勢族群進行打擊?
: 我不是學法律的 有說錯的地方請多指教
: ※ 引述《BEASTKING (qq)》之銘言:
: : 我覺得其實1跟3也不算是矛盾耶
: : 因為一個說的是不能歧視
: : 不可以因為歧視而不給予就業
: : 另一個是為了預防傳染
: : 這種限制就比較合理
: : 不然假如愛滋病人去成為拳擊手
: : 那跟他對戰的人不是隨時都有被傳染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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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200
推 allure1:憲法規定的是原則 法律規定的是做法吧 61.62.33.190 04/17
推 allure1:而且憲法是很抽象的 所以才需要釋憲吧? 61.62.33.190 04/17
→ allure1:其實我不是很懂...多說多錯...Orz 61.62.33.190 04/17
推 stantheman:我想一般的患者都有不被公布隱私的權利140.112.214.200 04/17
→ stantheman:愛滋病患也不例外吧140.112.214.200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