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rajicek (台灣是咱的寶貝)》之銘言:
: ※ 引述《stantheman (甜心寶貝)》之銘言:
: : 但是您說的部分全部都是「防制面」
: : 但是這部份無論是侯水聖委員或是相關人權團體都沒有太多爭議
: : 今天的爭論所在是在「保障面」
: : 我前一篇文章的核心提問就是想知道
: : 當今性病與肺結核患者的人格權是否有受到侵害?
: : 如果沒有
: : 是什麼機制保障了他們的權益?
: : 如果有受侵害
: : 我們是要以專門的肺結核防治條例與性病防制法來保障他們的權益
: : 還是要以人權保障法來保護他們呢?
: : 如果今天任何病患的權利都是用「XX防制法」來加以保障
: : 這並非是對人權的真正禮敬
: : 而是把人權當成工具與誘餌圖謀傳染病的消亡
: : (例如以匿名驗血來遏止藉由捐血檢驗愛滋)
: : 這實在不是一種對人權的真正尊重
: : 所以我還是希望
: : 藉由這一次的爭議
: : 我們可以藉此思考一部更能保障所有病患權益的法典
: : 而不要讓我們的人性依附在醫療化的功利思考當中
: 立這個法的目的不僅僅只是人權,這只是其中一項必然會帶到的效果,
: 從法律條文當中一定可以引伸的出來。且單就人權來說,任何法律都不
: 能夠有違反人權的效果,這也是從憲法當中的憲法保留所自然形成的效
: 果。
: 所以,您要通盤檢討人權,我很贊成。但訂這個法也沒什麼不對,因為
: 這個法的主要目的是要解決普通法無法解決的問題,當中自然包括人權
: 。但這不能反過來說普通法沒有保障,還是有的,只是特別法自然會涵
: 蓋在其中。而特別法將一些比較可能發生的情形做例示規定,這也是很
: 正常的。(就像民法有關離婚條款的那樣規範是相同的原則)
所以我的疑惑還是沒有被解開
今天沒有人說要把愛滋病防治條例(姑且這樣稱呼它)廢除
我也能理解你所說的
愛滋病有其特殊性所以應該要以特別的法律來加以規範
但是疾病或許可以特殊化
但人權不能特殊化
否則豈不構成對於肺結核與其他性病患者的歧視?
我想今天沒有必要在侯水盛委員與相關團體間做一個抉擇
既然這個問題已經被挑起了
我們是否應該藉此審視愛滋病防治條例中對於人權的葛弟耶式保護
(以錯誤的方式證得「正確」的知識)
正因為人權很重要
所以更應該把它提升到更高更專門的法律保障之中
而不是把它暗藏在疾病防制的條文中苟且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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