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rajicek (台灣是咱的寶貝)》之銘言:
: ※ 引述《stantheman (甜心寶貝)》之銘言:
: : 所以我的疑惑還是沒有被解開
: : 今天沒有人說要把愛滋病防治條例(姑且這樣稱呼它)廢除
: : 我也能理解你所說的
: : 愛滋病有其特殊性所以應該要以特別的法律來加以規範
: : 但是疾病或許可以特殊化
: : 但人權不能特殊化
: : 否則豈不構成對於肺結核與其他性病患者的歧視?
: : 我想今天沒有必要在侯水盛委員與相關團體間做一個抉擇
: : 既然這個問題已經被挑起了
: : 我們是否應該藉此審視愛滋病防治條例中對於人權的葛弟耶式保護
: : (以錯誤的方式證得「正確」的知識)
: : 正因為人權很重要
: : 所以更應該把它提升到更高更專門的法律保障之中
: : 而不是把它暗藏在疾病防制的條文中苟且殘活
: 人權有被特殊化嗎?前面我說過,任何法律都不能違反人權,
: 否則都是違憲條文。不論特別法、普通法都是蘊含其中,這不
: 能二分法的。舉各例子:刑法為何要把要將青少年被性侵害罪
: 訂特別法呢?難道特別法比較能保障其人權,普通法就沒有嗎
: ?普通刑法也是有妨礙性自主罪章啊!所以特別法的原因不只
: 是人權,一定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需求。人權只是當中一項最
: 高指導原則,不是說特不特別,而是本來就應如此。
: 而目前特別法是把違反人權較為嚴重(或是可能會普遍)的事
: 項例示出來,這是制訂特別法一定會帶到的效果。所以不能把
: 人權高低性作為判斷普通法和特別法的依據,這是沒有意義的
: 。
: 且基本人權不沒有立法的必要,因為這是憲法保留層次,再訂
: 這個法已屬多餘。只需要在個別法律當中留意人權的原則即可
: 。
那麼請您回到愛滋病的例子中去討論
如果願意的話
請您幫我解答我的疑惑
目前為數更多的肺結核與其他性病患者的人格權有沒有受到侵犯?
如果沒有的話
其保障機制為何?
如果被侵犯的話
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制訂「肺結核防制法」與「各種性病防治條例」來保障他們的人權呢?
就算要保障愛滋病友的權益
那也應該是制訂「愛滋病患權益保障法」啊
或者是「各種病患權益保障法」等「特別法」中
而不是把一個規定的也沒多清楚的保護條款暗渡陳倉地塞進防制條例中
不過照您最後一句的說法
台灣似乎也不必再費心制訂「人權基本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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