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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應該考慮法律的執行面 王委員提倡紅燈右轉,雖然也提了連帶法案應先禮讓行人 但開放紅燈右轉問題不大,但落實禮讓行人有幾個駕駛人 可以做到,這是存疑的,如果落實成效不佳,那所謂禮 讓行人的法則並不能彌補開放紅燈右轉所帶來的交通制序 衝擊 而全面開放紅燈右轉,在特定限制路口加設警告標緻也於 理不通,以視時間為金錢和自動裝備三寸不爛之舌的台灣 人民來說,通則一定大於特定,在政府宣導上也有困難, 一面小小的警告牌也讓習慣紅燈右轉的駕駛人有什麼反應 嗎? 再者,王委員的理由也不正當,城鄉差異大,但中南部也 有所謂大都會區存在,王委員自己的選區台南市就是南部 的大都會區之一,應該是特例開放紅燈右轉好處大於特例 禁止紅燈右轉的地區,王委員用城鄉差異為理由未免越俎 代皰,如果像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希望以禁止紅燈右轉為 主的城市,為何要因為一個非出自自身城市的王幸男委員 的意見,而大幅修改成對自己城市不佳的法規? 以上淺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239.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