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Soong (Bill Belichick!!)
看板a-bian
標題欠稅拘提管收 違憲!
時間Thu Feb 10 12:59:18 2005
工商時報 04/焦點新聞 2005/01/29
欠稅拘提管收 違憲! 大法官:自解釋文公布起,最遲屆滿六個月時失效(2-1)
【張國仁/台北報導】
股市聞人黃任中對國稅局認課稅捐不服在行政訴訟期間,國稅局逕將案件移送行政執
行署執行催稅未果,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有病在身的黃任中,黃任中屆期出獄隨後病故,
引發各界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昨天指出,行政執行法有關拘提管收的規定有兩項、七款統
統違憲,即日起至遲在屆滿六個月時失效。黃任中地下有知,豈不對受苦於這些違憲規定
深表遺憾。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
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
行人員拒絕陳述者。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六、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同條第二項規定,義務人逾前項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
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