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mer (^^)
站內a-bian
標題Re: 扁談稅改:讓弱勢少繳稅
時間Sat Jun 4 01:45:50 2005
※ 引述《gamer (^^)》之銘言:
: 看到這句就知道你根本搞不清楚清寒證明和低收入戶的
: 不同。清寒證明才是由里長發的,低收入戶要到區公所申請,
: 經過一段時間的審核才能有。而且只要你的收入一超過低收
: 入戶的標準,馬上就會被取消資格,停止補助。
順便貼上社會救助法的連結。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50077
其中第4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
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
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
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
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5-1條:
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
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二)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
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 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主計機關公
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
(四)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
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10條:
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
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 (鎮、市、
區) 公所為之。
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申請生活扶助經核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37.105
推 leespeng:說真的,這樣我們家應該符合資格才是。 210.64.201.171 06/04
→ leespeng:但是聽說不是以總收入計算而是以總資產計算? 210.64.201.171 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