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DP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sbak (look)》之銘言: : 本該歸屬於法人的「利益」 : 法律是如何規定得劃入「法人代表」之私人帳戶的 : 如果中鋼分紅的名目是屬於董事長職務之任職者 那ok 沒啥錯 : 但如果其名目是屬於股東的話 那我不懂為什麼國家該領的份會 : 變成林文淵的 建議你不要針對個案...你說的是個好問題 但是制度面的 你知道法人股東代表 得當選為董監的規定嗎? 就是自然人直接當選董監 不是法人本身當選董監再派代表。 是不合理。但中華民國公司法有明文可以。 : 甲公司的經理人A,B,C,D 可以分別派任乙、丙、丁、戊的董事長 : 這沒什麼錯 錯是錯在甲公司的董事長E兼任甲公司的經理人 這 : 才是奇怪的地方 你舉的例子跟我想說的完全是兩回事 中鋼個案並沒有這個問題。 CEO是因為ADR發行的關係 與本國制度無關,是給外國人看的。 另外經理人是由股東會選任,理論上董事長可以被選任為總經理 這點是私法自治問題沒有因為官股董事長就不可以。 : 公司的所有權人與經理人 本來就應該分開 : 我記得總經理、執行長、董事長、監察人跟一般的員工 法律上地 : 位是不同的 縱使法律並未禁止董事長兼總經理(執行長) 也不 : 表示總經理(執行長)即可領取員工分紅 這也是兩回事 總經理就是員工,不會因為他是董事長兼的就不可以領員工分紅。 當然員工分紅比例要股東會多數同意 : 另外 官派董事長能否兼任所派任公司的經理人呢? 法律沒有禁止 : 董事長兼總經理(執行長) 就不具「官派身分」的私人而言 那 : 是可以的 但是既然林文淵具有「官派身分」 則其人事派令就具 : 有行政處分的性質 行政機關在為行政處分時除了要不違反法律所 : 禁止事項之外 在某些性質特殊或重大的事項上還必須要有法律的 : 積極授權 不是「法無禁止」就可以讓行政行為無限制的擴張 從這裡看的出 你對董事選任與經理人選任搞混了 而且也把CEO當成是國內制度的經理人..... 官股代表由誰擔任 是政府決定沒錯 但他能不能當董事、董事長、總經理,全部依公司法規定,那是私法自治範圍。 沒有禁止 就是私法自治,與依法行政沒有關係。 -- ※ 編輯: geesegeese 來自: 59.113.186.81 (10/16 23:44) ※ 編輯: geesegeese 來自: 59.113.186.81 (10/16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