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bak (look)》之銘言:
: 本該歸屬於法人的「利益」
: 法律是如何規定得劃入「法人代表」之私人帳戶的
: 如果中鋼分紅的名目是屬於董事長職務之任職者 那ok 沒啥錯
: 但如果其名目是屬於股東的話 那我不懂為什麼國家該領的份會
: 變成林文淵的
建議你不要針對個案...你說的是個好問題 但是制度面的
你知道法人股東代表 得當選為董監的規定嗎?
就是自然人直接當選董監 不是法人本身當選董監再派代表。
是不合理。但中華民國公司法有明文可以。
: 甲公司的經理人A,B,C,D 可以分別派任乙、丙、丁、戊的董事長
: 這沒什麼錯 錯是錯在甲公司的董事長E兼任甲公司的經理人 這
: 才是奇怪的地方 你舉的例子跟我想說的完全是兩回事
中鋼個案並沒有這個問題。
CEO是因為ADR發行的關係 與本國制度無關,是給外國人看的。
另外經理人是由股東會選任,理論上董事長可以被選任為總經理
這點是私法自治問題沒有因為官股董事長就不可以。
: 公司的所有權人與經理人 本來就應該分開
: 我記得總經理、執行長、董事長、監察人跟一般的員工 法律上地
: 位是不同的 縱使法律並未禁止董事長兼總經理(執行長) 也不
: 表示總經理(執行長)即可領取員工分紅 這也是兩回事
總經理就是員工,不會因為他是董事長兼的就不可以領員工分紅。
當然員工分紅比例要股東會多數同意
: 另外 官派董事長能否兼任所派任公司的經理人呢? 法律沒有禁止
: 董事長兼總經理(執行長) 就不具「官派身分」的私人而言 那
: 是可以的 但是既然林文淵具有「官派身分」 則其人事派令就具
: 有行政處分的性質 行政機關在為行政處分時除了要不違反法律所
: 禁止事項之外 在某些性質特殊或重大的事項上還必須要有法律的
: 積極授權 不是「法無禁止」就可以讓行政行為無限制的擴張
從這裡看的出 你對董事選任與經理人選任搞混了
而且也把CEO當成是國內制度的經理人.....
官股代表由誰擔任 是政府決定沒錯
但他能不能當董事、董事長、總經理,全部依公司法規定,那是私法自治範圍。
沒有禁止 就是私法自治,與依法行政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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