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ozenblue (大雨將至)》之銘言:
: ※ 引述《asbak (look)》之銘言:
: : 官派並不代表高薪 在台灣的政府預算越來越困難的情況下
: : 官派代表人的高薪行情只會越來越被質疑
: : 中鋼的獲利率高並不代表官派董事長就應該領取高額員工分紅
: : 因為其職務與地位是來自於「官股」 是來自於國家
: : 跟民間企業董事長接必須有自有持股的情況是不同的
: 其實這也是有例外的
: 譬如法人代表,是法人有股票就好了,對於這個「代表」本身的持股限制是幾乎沒有的
: 而剛剛也提到,法人代表領到的「分紅」法律也沒規定得回繳給法人
: 您的看法在「道義」上是沒錯,但並於法無據
我的意思不是這樣:
法人代表領到的「分紅」法律也沒規定得回繳給法人
而是這樣:
本該歸屬於法人的「利益」
法律是如何規定得劃入「法人代表」之私人帳戶的
如果中鋼分紅的名目是屬於董事長職務之任職者 那ok 沒啥錯
但如果其名目是屬於股東的話 那我不懂為什麼國家該領的份會
變成林文淵的
: : 符合中鋼的組織章程 並不代表就萬事ok
: : 因為組織章程是可以被修改的 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 : 官派董事長就表示中鋼的官股量很大 既然是官股就表示屬於
: : 全民的 而現在的民間對於高達4000萬的董事長分紅不表贊同
: : 此即表示了大股東「國家」對於中鋼舊有章程並非完全認同
: : 林文淵一人身兼七個官派董事職務 其任命的本身即可在行政
: : 訴訟上 進行「合比例性」的審查 若據此而被宣判其派任的
: : 行政處分有瑕疵的話 那麼縱使於「中鋼組織章程」上無礙
: : 也仍然有可能是非法的
: 這個也不是這樣
: 轉投資事業的董事長本來就是由母體公司的高層去兼任的
: 例如敝人所屬集團幾十家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甚至協理、經理等
: 身上都兼有一些轉投資公司的頭銜,那是不是敝集團也違法了呢?
甲公司的經理人A,B,C,D 可以分別派任乙、丙、丁、戊的董事長
這沒什麼錯 錯是錯在甲公司的董事長E兼任甲公司的經理人 這
才是奇怪的地方 你舉的例子跟我想說的完全是兩回事
: : 公司的所有權人與經理人 本來就應該分開
: : 領取董事長薪水的人 合來又宣稱自己的「員工地位」來領取
: : 分紅 這根本就是不對的 商業管理的書上我沒唸到過贊同此
: : 行為的鋸子 很抱歉 可能我唸的書版本都太老舊了
: 問題在於法律並未禁止董事長兼總經理(執行長)
: 例如敝人所屬集團目前即為如此(但確實是非常態如此)
公司的所有權人與經理人 本來就應該分開
我記得總經理、執行長、董事長、監察人跟一般的員工 法律上地
位是不同的 縱使法律並未禁止董事長兼總經理(執行長) 也不
表示總經理(執行長)即可領取員工分紅 這也是兩回事
另外 官派董事長能否兼任所派任公司的經理人呢? 法律沒有禁止
董事長兼總經理(執行長) 就不具「官派身分」的私人而言 那
是可以的 但是既然林文淵具有「官派身分」 則其人事派令就具
有行政處分的性質 行政機關在為行政處分時除了要不違反法律所
禁止事項之外 在某些性質特殊或重大的事項上還必須要有法律的
積極授權 不是「法無禁止」就可以讓行政行為無限制的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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