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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bak (look)》之銘言: : ※ 引述《frozenblue (大雨將至)》之銘言: : : 其實這也是有例外的 : : 譬如法人代表,是法人有股票就好了,對於這個「代表」本身的持股限制是幾乎沒有的 : : 而剛剛也提到,法人代表領到的「分紅」法律也沒規定得回繳給法人 : : 您的看法在「道義」上是沒錯,但並於法無據 : 我的意思不是這樣: : 法人代表領到的「分紅」法律也沒規定得回繳給法人 : 而是這樣: : 本該歸屬於法人的「利益」 : 法律是如何規定得劃入「法人代表」之私人帳戶的 : 如果中鋼分紅的名目是屬於董事長職務之任職者 那ok 沒啥錯 : 但如果其名目是屬於股東的話 那我不懂為什麼國家該領的份會 : 變成林文淵的 那這樣您就又走錯方向了 今天引起爭議的分紅本來就是分給「員工」的 也就是說是屬於「法人代表」的權益而非「法人」 所以根本不會有您所說的這個問題產生 : : 這個也不是這樣 : : 轉投資事業的董事長本來就是由母體公司的高層去兼任的 : : 例如敝人所屬集團幾十家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甚至協理、經理等 : : 身上都兼有一些轉投資公司的頭銜,那是不是敝集團也違法了呢? : 甲公司的經理人A,B,C,D 可以分別派任乙、丙、丁、戊的董事長 : 這沒什麼錯 錯是錯在甲公司的董事長E兼任甲公司的經理人 這 : 才是奇怪的地方 你舉的例子跟我想說的完全是兩回事 敝集團目前即為董事長兼總經理 也就是甲公司的董事長兼任甲公司的經理人 這和林文淵是一樣的 附帶一提敝集團最大的股東也是財政部..... : : 問題在於法律並未禁止董事長兼總經理(執行長) : : 例如敝人所屬集團目前即為如此(但確實是非常態如此) : 公司的所有權人與經理人 本來就應該分開 : 我記得總經理、執行長、董事長、監察人跟一般的員工 法律上地 : 位是不同的 縱使法律並未禁止董事長兼總經理(執行長) 也不 : 表示總經理(執行長)即可領取員工分紅 這也是兩回事 這樣說就有點奇怪了 既然這樣說,您可以舉出相關的法律條文來支持您的立場阿? 我也蠻想多學習的..... 因為我的看法是,妳要說法律有漏洞也好 至少依「現狀」來說這樣的確是沒有違法 : 另外 官派董事長能否兼任所派任公司的經理人呢? 法律沒有禁止 : 董事長兼總經理(執行長) 就不具「官派身分」的私人而言 那 : 是可以的 但是既然林文淵具有「官派身分」 則其人事派令就具 : 有行政處分的性質 行政機關在為行政處分時除了要不違反法律所 : 禁止事項之外 在某些性質特殊或重大的事項上還必須要有法律的 : 積極授權 不是「法無禁止」就可以讓行政行為無限制的擴張 您這最後一段 若不能舉出法律規定,那也只能純屬個人臆測範圍了 -- 生命總是不完美,講不完的不滿,憤恨、沮喪、苟且度日。 然而當你什麼都有的時候,不意味著必然的幸福, 當周遭的人都羨慕你的時候,不意味著必然的幸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30.59
geesegeese:F大要解決一個問題,董事長是員工嗎? 59.113.186.81 10/16 23:48
geesegeese:還有林文淵有兼任中鋼經理人嗎? 59.113.186.81 10/16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