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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esegeese (毆)》之銘言: : 不懂的就不要亂說 免得跌股 : 你最大的思考盲點就是明明知道是制度有問題 : 卻對林文淵一個人窮追猛打...這樣就是「公平」、「正義」嗎? : 還有依公司法 總經理是員工..是勞方 : 結論是:不懂的就不要再繼續扯了...制度比個人重要 我承認我的了解不夠深入 學識也不足 在經過討論之後 我也覺得在法律上這個漏洞真的很大 沒有什麼方法來遏制此類不當行為 不過我對於我思考的盲點 我認為是對於林文淵的經歷、分紅理由 所知不夠充分 而非我針對一個個人窮追猛打 我認為單就帳面的數字 讓中鋼有600億元盈收的林文淵 領取1億元、2億元甚至20億元年薪都不為過 只要這薪水是指名給 董事長的 這麼有績效的董事長領再多都ok 但是偏偏這4000萬元是員工分紅 跟我所學的商業倫理知識就是差 太多 我就是認為不合理 經過這兩天的討論 我認了 就法律面 來看 真的牢不可破 難以追討這筆本來就屬於中鋼的錢 一個董 事長自稱為員工然後領取員工分紅 這件事情我永遠感到疑惑 我支持對於有問題的制度開刀 但是也請各位別忘了 若不是被爆 料 林文淵是不會有捐贈的宣示的 也就表示了他也對此制度的不 良默認 並成為其既得利益的一份子 看起來我似乎專打個人 不 打制度 隨泛藍的棍子亂上 但是我不認為「制度有缺陷 故檢討 制度即可 利用制度缺陷的人就可以放過」 我認為「制度要改、個案要查」 我認為我批判他的原因是在於其 領取分紅的原因 而非隨意亂上 我也認為林的案例是個縮影 不 檢討一味替他護航 我就不會知道我國的法制在此有這麼大的漏洞 以致於嚴重違反了商業倫理的人還無法可管 還有那麼多人替他抱 不平 替他說「於法無誤」 我感到很失望的地方在這裡 我不會 因為制度不公 就只罵制度 不罵濫用制度的人 我寧願被罵成被 泛藍矇騙、洗腦的民粹 我也不要放棄我對商業倫理的堅持 法律 不對、有缺陷就要改 不合理的事情就要罵 我承認經過探討之後 我發現就林文淵分紅案以及其他類似的案例 就現行法制而言 採 取法律途徑根本是無益於事的 只會換來「一切合法 謝謝指教」 的無奈 所以我也認了 畢竟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制度比個人重要 這道理我也懂 但是制度有缺點 也得要有人去 利用他才會讓這缺點益形擴大 檢討制度的時候 我不能夠理解為 何要被禁止檢討利用制度的個人? 當林文淵說出他是按照84年訂定 的中鋼章程合法領取的時候 就表示他也踏入了這個制度缺陷的結 構之中 縱使和其他民間企業主動輒上億元的金額相比 4000萬是 個小數目 但是這4000萬的確他是依照制度的缺陷設計去領取的 沒有立委構陷之前他也完全缺乏拒領、退還中鋼公司此筆分紅的任 何動作 經過先前的討論後 我承認於法無法制止 我的查證功夫 也太少、太不認真 但是我無法接受各位的「回歸制度面 不要打 壓個人」的說法 檢討制度的同時就該跟著檢討利用制度缺陷的個 人 無法讓個人依公司法受到制裁 就應該用行政手段透過官股發 言權要求中鋼修改章程或者撤換董事長 而非讓林文淵一人感到為 了區區的4000萬、被同黨立委出賣而辭職 也非政府嚷嚷高道德標 準地讓林文淵自請辭職、政府趕緊推動法制改革 法制有漏洞不是 一天兩天 無商業法制可以規範也還是有行政工具可以緩解此法律 漏洞的不良率 我不認為中鋼董事長有何領取的正當性 更不認為 行政官員不需要負起該有的行政責任 只是都被躲過了而已 爆料的立委跟林文淵檔他財路有關 但是這種私人過節與林文淵自 己也附從於制度缺陷、主張董事長領取員工分紅「一切合法」的動 作之價值評判 並無關聯 他畢竟也是利用了制度的缺陷 直到被 爆料了才委屈但自認不理屈地辭職、認捐了事 我完全不認為檢討 法制的同時不需要檢討個人 否則也只算是對了一半而已 我的觀點還是一樣: 董事長不該宣稱自己是員工 若其宣稱是透過合法途徑 那就表示 檢討董事長之餘 也該檢討制度是否需要再調整 制度有缺陷 就該同時檢討制度與利用制度缺陷的個人 不該隨便 放過其中任何一個 利用制度缺陷的個人 應該要一個一個查 每個每個都查 不要因 為有幾個沒查到、因為是第一個被查到、因為是較輕微的案子 就 可以放水、免除其追責 回歸檢討制度缺陷的「大環境」 不代表 「生鏽的小螺絲釘」就不應該上油保養 專業經理人的貢獻應該以高額的、身分相符的薪資作對價 但是其 對價的名目 也就是薪資結構必須合理 不合理的名目無論如何是 不該發給的──而這跟經理人的能力再強、貢獻再多都沒有關係 總之我的原則就是如此 個位可以覺得我怎麼突然變的不理性了 但是很抱歉 就這些地方各位也還是沒有說服我 另外一點就是我 並非針對林文淵猛打 而是針對一些基本的原則再不斷的堅持與自 我修正 如果各位一直認為我都猛打林文淵的話 那何不也詳為解 說一下其他退休高官或者官股人事的不合理案例呢? 您要求我一個 人要打一連串的類似案例會不會太強人所難了? 畢竟我的知識來源 也是有限 我只是就林文淵案中自認非常不合理的地方說出我的偏 見 如此而已 最後還感謝大家一直糾正我錯誤的地方 受益良多 真的是很感謝 各位願意浪費時間糾正我可笑的錯處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65.44
khan:你最大的錯誤就是商業倫理,那是什麼東西阿? 203.67.157.126 10/17 23:16
asbak:您要這麼說 我也沒辦法 我不知道該怎麼說 59.117.65.44 10/17 23:17
khan:你這種邏輯只會造成所有官股企業全部沒有 203.67.157.126 10/17 23:17
khan:競爭力,成為賠錢貨! 203.67.157.126 10/17 23:18
asbak:董事長領員工分紅 這是我所質疑的地方 59.117.65.44 10/17 23:18
asbak:我認為董事長的薪資結構應該要合理 不對就 59.117.65.44 10/17 23:19
asbak:是不對 董事長領4千萬員工分紅跟領4千萬聘薪 59.117.65.44 10/17 23:19
asbak:這中間的感覺就差很多很多 就是商業倫理的差 59.117.65.44 10/17 23:20
asbak:別 沒人規定照著商業倫理來就會變成賠錢貨 59.117.65.44 10/17 23:21
asbak:而且反而更具競爭力 不會因為倫理問題換掉 59.117.65.44 10/17 23:22
asbak:有管理能力的董事長 59.117.65.44 10/17 23:22
birdy590:您對企業營運的知識極為不足 203.204.206.7 10/17 23:28
birdy590:嚴格來說現在的制度根本就沒有問題 203.204.206.7 10/17 23:29
birdy590:真正要改只有把經營權交給外聘的經理人 203.204.206.7 10/17 23:29
birdy590:這樣董事長就變成虛職, 所以也不太可能 203.204.206.7 10/17 23:30
asbak:聽說法人代表也是要改的地方 不知究竟為何? 59.117.65.44 10/17 23:31
birdy590:請先用 google 找一下"董事長制" 203.204.206.7 10/17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