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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ti (聚時歡樂,散後尤其冷清)》之銘言: : 這事情講到這邊已經過頭了 : 尤其身為一個有自知的民進黨支持者 : 順著泛藍顛三倒四的邏輯走(對不起我話重了點) : 這讓人有些難過 很抱歉 您覺得我的邏輯有問題 我也覺得您的邏輯我也很不滿意 民進黨出個官股代表林董分員工紅利的爛案子 我也覺得很難過 關於林文淵領取員工分紅的正當性 我想從法律條文來討論看看 ㄜ 我不是學法律 如果有錯誤 煩請指正 獻醜了^^> -------------------------------------------------------------------------- 有板友認為中鋼林董分紅案應就公司法來看 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 中鋼章程第32條:董事長比照從業人員薪給待遇之相關規定,支給其他給與 故而其分紅的領取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真的有那麼簡單嗎? -------------------------------------------------------------------------- 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所以公司法未限制「董事長兼任經理人」的話 那麼就表示 我們可以回到民法來看看: 民法 第 1 條 (法源)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適用習慣之限制)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中鋼章程的法律位階是什麼? 是一家公司的組織章程 法律位階比起法律、施行細則、 行政函示都來得低 符合中鋼章程 且公司法並無限制 就是否是合法的? 在企業界 有這類「董事長可以兼任本公司經理人並據領員工分紅」的業界實務習慣嗎? 這種習 慣有形成「當事人確信其具有長期而確定的法效力」存在嗎? 中鋼章程不是法律 若中鋼股東對此員工分紅提出民事訴訟 是否就沒有勝算呢? 法 律沒有「董事長得否兼任經理人」的規定 那麼是否可由歷來的相關判例、商業習慣、 或者法理(譬如說商業教科書所探討的商業倫理)來作為訴訟參考呢? 中鋼章程不是法律、不是法規命令、不是各級行政命令 我不認同此筆分紅是合法的 只能說是鑽法律漏洞 官股佔中鋼股權23% 是中鋼的股東 董事長領取員工分紅這嚴 重違反商業倫理的行為 政府自然得以股東身分對林文淵提出民事訴訟 只要林文淵 拒絕將此筆分紅交還中鋼公司 政府自然得以提出訴訟 這也無礙於商業經營領域的 私法自治 ---------------------------------------------------------------------------- 再來就公務員服務法來看: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24 條 (其他亦適用本法之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 我認為林文淵在就任中鋼董事長之時 就應該辭去其在中鋼公司的經理人原職位才是 但有些網路上的資料說對於官股持有比例在50%以下的公司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範 我 的行政法也唸的不是很好 所以不太清楚中鋼董事長職位是否須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第三 林文淵是七家公司的董事長 在選派官股代表人的時候 選派一人任七支官股代表人 我覺得還可以 因為官股代表 人主要是監督公司治理的腳色 看財報、參加股東會 這些所耗費的心力較輕 且所需 要的專業知識是共通的 基本上沒什麼問題 但是當這個人獲選七個董事長之後 那就不同了 董事長需要的時間比股東(官股代表) 多很多 需要的專業知識除了看看財報 也需要做經營決策 需要知道市場知識 很難 說可以兼任數個 民間人士兼任七家公司董事長 我們可以說他能力強 或者他瘋狂了 想搞爛自己的身體和持股風險 其他願意選他的股東也肯大冒險 但是如果此人是「官 股代表」出身的話 就就不一樣了 當官股代表獲得七家公司股東會的董事長選任之時 派任他之行政機關就必須審查是否其一人過於事務繁忙而有損害國家投資利益的可能性 發生 適度地減少他所兼任的官股代表人數目 如果沒有做出「減少的人事派令」 則 就有可能成為行政法上所說的「行政怠為裁量」的情況 而這是有行政法上責任的 林文淵以「董事長」身分 按照「中鋼章程」所賦予的「經理人」身分 領取嚴重違反 商業倫理的「員工分紅」 如此正表明了此人事派令「怠為裁量」的錯誤 是應該受公 評的 也應該檢討相關官股代表之派任決策者的法律責任 ---------------------------------------------------------------------------- 台灣的法制越來越強調「程序正義」、「科目正義」、「實質正義」的審查 先行程序不對 就沒有下行的法程序 科目不對 縱使資金運用在怎麼正確與殷切 就都是違法 表面的形式看起來合法 但若其事實仍屬非法 則還是無法逃過法院的實質審查 專業經理人本來繼應該領高薪 董事長、總經理更是如此 高薪才能聘到好人才是不變 的真理 但是我認為林董應該是領取中鋼公司發給董事長的高薪資 而非中鋼公司發給 員工的高額分紅 董事長本來就不是員工 科目錯誤就是不對 這跟數字大小沒有關係 受有財務支給的科目不對 我想是林文淵從根本上就站不住腳、雖然知道自己被某立委 構陷也仍執意辭職、吞下無奈的主因 因為他的行為本身本來就嚴重違反商業倫理 其 合法性根據也不過來自於民間公司的「組織章程」以及公司法的法律漏洞 我認為林文淵的辭職表示了他的個人原則 很可惜他做錯了一步 把這筆不當分紅捐給 慈善機構而非歸還給中鋼公司 這筆錢無論是捐給慈善機構、林董依公司章程自取 或 者悉數捐給國家都是不對的 應該要歸還給中鋼公司才對 ---------------------------------------------------------------------------- 最後 我講一些感想 我個人對此事的來龍去脈 其實也不是沒有錯處 但是我就此事的討論標準如下: 1.科目不對、名義不對的錢就不該拿 無論金額的數字大小 專業經理人應該就其職務領取高額報酬 而不應就其不該有的職務領取高額報酬 董事長、總經理 都不該是所謂的員工 2.法制有漏洞 不表示相關個案在法制完備之前 就自動取得合法性 就不該被檢討 法制完備之前 數個個案之間 不會因為其他個案逃過了法的規範 而自動成就其 合法性 國民黨的前退休高官 跟中鋼的林文淵 都是鑽法律漏洞的個案 不會因 為個案A 個案B 個案C 都pass了 所以個案D也是可以原諒的 3.能力強的人 不代表操守也強 林文淵帶領中鋼賺取600億元的營收或獲利 只表示了他的能力很強 但是可惜的是 他以董事長兼任經理人的身分比照員工分紅、辭職後將分紅擅自捐 贈慈善機構而非歸還中鋼公司 這也表示了他是個操守有問題的專業經理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83.1
kuego:一般台灣的公司大多是沒有執行長這個位子的220.135.117.142 10/17 16:38
kuego:董事長下來就是總經理,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營運220.135.117.142 10/17 16:39
kuego:所以同時有執行長和總經理的公司,我不知道誰220.135.117.142 10/17 16:39
kuego:才是實際負責公司的營運,誰最大220.135.117.142 10/17 16:40
kuego:PS:這是題外話220.135.117.142 10/17 16:40
geesegeese:ceo是因為中鋼有GDR 給外國人看的 59.113.184.130 10/17 16:41
kuego:只是純粹給外國人看,那應該由總經理兼任才對220.135.117.142 10/17 17:09
kuego:畢竟總經理才是實際管公司的人220.135.117.142 10/17 17:09
wdwd:針對制度究竟該如何改革幾乎不置一詞 卻抓著 218.169.9.12 10/17 17:19
wdwd:個人猛打?因為林辭職了 就覺得民進黨可以支持 218.169.9.12 10/17 17:21
wdwd:a兄什麼時候開始走這種鄉民路線? 218.169.9.12 10/17 17:22
yisdl:要檢討的是制度 而不是林文淵 140.112.120.92 10/17 17:25
yisdl:他只是制度下的代罪羔羊 140.112.120.92 10/17 17:25
yisdl:卻被某些人打蛇隨棍上的栽贓成貪污和腐敗 140.112.120.92 10/17 17:26
yisdl:卻不去檢討制度,而是跟著民粹式的批鬥 140.112.120.92 10/17 17:26
yisdl:實在是很可悲的一件事情 140.112.120.92 10/17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