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bak (look)》之銘言:
: 很抱歉 您覺得我的邏輯有問題 我也覺得您的邏輯我也很不滿意
: 民進黨出個官股代表林董分員工紅利的爛案子 我也覺得很難過
: 關於林文淵領取員工分紅的正當性 我想從法律條文來討論看看 ㄜ 我不是學法律
: 如果有錯誤 煩請指正 獻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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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板友認為中鋼林董分紅案應就公司法來看 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
: 中鋼章程第32條:董事長比照從業人員薪給待遇之相關規定,支給其他給與
: 故而其分紅的領取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真的有那麼簡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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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所以公司法未限制「董事長兼任經理人」的話 那麼就表示
: 我們可以回到民法來看看:
: 民法
: 第 1 條 (法源)
: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第 2 條 (適用習慣之限制)
: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 中鋼章程的法律位階是什麼? 是一家公司的組織章程 法律位階比起法律、施行細則、
: 行政函示都來得低 符合中鋼章程 且公司法並無限制 就是否是合法的? 在企業界
: 有這類「董事長可以兼任本公司經理人並據領員工分紅」的業界實務習慣嗎? 這種習
: 慣有形成「當事人確信其具有長期而確定的法效力」存在嗎?
董事長兼任執行長/經理人, 並且實際上管理公司營運在企業界"非常普通"
既然是實際管理公司營運的經理人, 在分紅配股的時候當然也有份, 這部份民法
公司法也沒有硬性規定, 企業可以自由選擇要採何種組織架構.
2005/10/10工商時報
國企總座職 形同雞肋?
與董事長同進退,國營事業總經理職務成了燙手山芋?!行政院去年要求國公營
事業落實採董事長制,總經理須與董事長同進退,且須先辦理退休後才能轉任,
令國營事業許多高階主管望之卻步。據瞭解,一家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總經理,
為了避免「中年失業」,近來正辦理轉任高級顧問職務,希望卸下總經理職務。
由於昔日國營事業不斷傳出總經理、董事長間的內部鬥爭事件,前行政院長任內,
在設計「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時,納入董事
長與總經理須同進退,並要求國營事業採董事長制,總經理須由董事長任命。
當初決定國公營事業採董事長制並沒有考慮到分紅配股的問題, 實際上去限制
總額上限會造成員工賺的錢比董事長還多, 現在狀況公司賺的多就分的多反而
比較合理, 就算是他當經理人運氣好又怎麼樣呢?
至於後面的東西大都是天馬行空、弄不清楚事實才會做出的想像, 不值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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