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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昨公布李昌鈺博士鑑識團隊所作「319槍擊案調查報告」。這份報告是依據選
任鑑定團成員的經驗結合,成員專長包括法醫、刑事鑑定、驗槍及現場重建等。報告認為
,許多關於槍擊事件的細節及真正的事件過程無法重建,這是因為現場未能完全保全,對
當地現場偵查的情形未能瞭解。但從刑事物證的重新檢驗,選任鑑定團成員的經驗,及政
府與民間所做的試射結果,某些事實及結論還是可以建立。
不過選任鑑定團不涉及任何偵查上的問題,諸如射擊者是誰,射擊的動機及其他政治有關
的議題等。
一、陳總統的傷:台南奇美醫院急診室醫生發現陳總統腹部有一道新鮮的槍傷,鑑定團成員
閱覽過其所拍攝的彩色相片及病歷後,判定這道傷與新近造成的槍傷是相符的,傷口長約1
1公分,與槍傷中的擦過傷相符,傷的方向是由右往左,這道傷與由右往左的單一槍傷是相
符合的,彈頭擦過皮膚及皮下脂肪組織,但未貫穿腹腔。
二、呂副總統的傷:奇美醫院醫師亦發現呂副總統右膝蓋處有一新傷。鑑定團成員從所拍攝
傷勢的彩色相片及病歷觀察結果,研判這個傷是新近造成的,副總統右膝的傷與一彈頭直
接撞擊造成的傷勢相符。彈頭穿過長褲、護膝,造成皮下傷,但未貫穿膝蓋。
三、陳總統衣物:包括一件白色內衣,一件聚酯混棉藍白相間襯衫,及一件黃褐色夾克。這
些衣物分別經由放大鏡及顯微鏡以一般光線及多波域光源下進行檢查。
A.黃褐色夾克:夾克下襬內、外側均發現血跡斑,夾克內部表面的血跡屬於直接接觸轉移
的型態。夾克外部表面則與擦抹轉移型態相符。夾克外部表面發現的斑跡不是血跡,這些
斑跡經由化學分析結果,係內含有樟腦、桉葉油、薄荷醇之蠟質藥膏。這些物質在成分上
與市售小護士(面速力達姆)的成分相似。夾克右側有一明顯破損處,經顯微鏡檢查該破
損處顯示是由類似彈頭狀拋射體所造成。彈孔的大小及形狀顯示該拋射體非常可能以低角
度撞擊夾克側面進入,彈孔周圍有明顯黑色物質,這些物質後來鑑定結果是鉛的顆粒,從
這事實研判有一顆鉛彈頭穿過夾克,造成鉛的擦痕附著其上。
B.藍白色襯衫:襯衫右下襬的內、外側表面可以發現二組血斑。大部分血斑屬於直接接觸轉
移所形成。此外,襯衫下擺也發現大量油漬痕。分析顯示這些油漬係內含有樟腦、桉葉油
、薄荷醇之蠟質藥膏,這些物質與在內衣上發現的油漬痕相似,在成分上與市售小護士的
成分相似。下襬發現六處孔洞。右側有二處,左側有四處,有些孔洞非常小。這些小孔洞
與典型的彈孔不符,來源及方式至今不明。
C.白色內衣:衣服前面腹部區域可見類似血跡斑,內衣上有二塊主要的血跡斑。內衣上所見
大部分血跡斑型態與典型接觸轉移的型態相符。這些接觸轉移的血跡通常是衣服直接接觸
血源所形成。內衣上其他血跡斑則與典型接觸擦抹型態相符。DNA檢驗結果顯示那些血跡斑
與陳總統的DNA型相符,由這項事實說明總統的確受到槍傷。內衣內側近血跡斑處發現有黑
色污漬,其型態很有可能是彈頭用力摩擦所造成。黑色污漬經過元素分析顯示含有鉛的成
分。由這些資訊說明污漬是鉛彈頭直接接觸內部,彈頭並有翻滾的動作。
四、副總統衣物:檢查的衣物計二件,包括一件黑色長褲及一只護膝,發現如下:
1.褲子右膝處有一孔洞,護膝中間右側亦發現一孔洞,二個孔洞與彈孔相符。
2.褲子與護膝彈孔周圍均發現少量血跡,這些血跡斑型態與接觸轉移型態相符。
3.這些事實說明:有一個類似彈頭的拋射物穿過副總統的褲子及護膝,造成其膝蓋少量出
血。
五、彈頭:1.醫護人員在陳總統衣物內發現一顆彈頭,這顆彈頭是土造的實體鉛質彈頭。其
上有輕微變形及受損。
2.彈頭表面有平行、長條狀紋線。除了靠近彈頭基部處以外,彈頭上目視未發現有來復線
或典型旋轉所造成的紋線痕。從這些紋線特徵顯示彈頭是從自製槍管所擊發出來的。
3.彈頭底部發現有與陳總統衣服相似的幾種纖維緊附著,彈頭表面亦發現類似血跡及生理
組織狀物質,從DNA檢驗結果說明這些物質是來自於陳總統的。這些事實研判彈頭實際上是有
足夠的速度,穿過好幾層衣物及身體組織。
此外第二顆彈頭是由刑事警察局鑑識人員從吉普車上左側地板找到的,這顆彈頭是個實心
銅彈頭。從彈鼻觀察可見同心圓狀等距平行狀工具痕,自彈鼻而下及於整個表面,再一直
到彈頭底部,這些工具痕係由旋轉形式的機具在製作彈頭時所造成。彈頭底部中心有一突
出殘塊,這是從原料車造銅彈頭,最後,彈頭與其原料中最後的斷點。
二顆彈頭均未發現因旋轉或典型槍管造成的痕跡,顯微鏡檢查結果認二彈頭均非來自制式
子彈。彈頭製造者具有製造子彈的知識及技巧,製造過程中曾使用過機械及手工具。若未
來能找到這些工具製作的相類似彈頭,這些彈頭上的工具痕跡可供比對確認。二顆彈頭的
基部有些較輕微的紋線,這些紋線具有典型槍管形成的特徵性,紋線的生成可能是因為彈
頭接觸到槍管時所造成,二者凹凸的紋線型態一致,顯示二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但是由
於彈頭材質的差異(一為鉛質,一為銅質),以及彈頭表面的特性(一個質地軟,一個質
地硬),因此很難確認是否由同一支槍管所射擊。這說明二顆彈頭有可能是由同一支槍管
射擊出,或是由同一工具做成的槍管再截成二支槍管所射擊。
(記者彭華幹∮整理) .....2004-11-06【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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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gerab (阿B) 看板: a-bian
標題: 李昌鈺版319槍擊案調查報告摘要(下)
時間: Sun Nov 7 03:14:5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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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彈殼:據報這二顆彈殼是由民眾在街上發現,再轉給警方成為證物,二顆彈殼的材質一
樣,均為不鏽鋼。其外觀特徵及大小尺寸幾乎完全一樣。在彈殼外部表面可以看到同心圓
狀等距環狀紋線,這些紋線與車床車製形成的紋線相符。這些機器痕經以顯微鏡檢查很明
顯可看到二顆彈殼上的紋線幾乎完全一樣。這項事實說明這些紋線很有可能是由相同的機
具所產生。二顆彈殼的底火設計部分都是屬於土製,結構也相同。彈殼的底火連桿上可發
現到幾個小小、不在中心位置的敲擊痕跡,看來好像是「類撞針痕」。這項事實研判這些
痕跡可能由相同類似撞針作用的工具所造成。
精確撞擊角度無法判定
七、測速與撞擊能量:1.第一組試驗是由一組獨立的團隊,成員包括擁有多年槍彈製作及射
擊經驗的退休彈道與射擊專家,測試日期為2004年6月18至20日,於美國洛杉磯戶外靶場進
行,採用9釐米貝瑞塔手槍換裝8釐米自製槍管。實驗所採子彈是取制式9釐米彈殼配上8釐
米鉛彈頭。裝填不同重量的「Bullseye」廠牌無煙火藥及鞭炮用煙火類火藥作測試。試射
結果顯示彈頭平均撞擊速度532.4呎/秒,換算公制為162.3公尺/秒,換算能量為37.78呎/
磅。
2.第二組實驗是由刑事警察局鑑識科人員所完成,實驗是於2004年6月中旬於台北警察局室
內靶場進行,試射是採不同種類的玩具槍換裝自製的8釐米槍管:玩具槍包括BerettaM84,
FN1910,WaltherPPK,SIGP220。實驗所用子彈是用自製彈殼分別裝上8mm自製鉛彈頭及銅
彈頭組裝而成,火藥是取市售玩具底火及不同重量之爆竹煙火類火藥。以衣服、豬皮、擋
風玻璃及鋁版作為測試標靶。測試結果彈頭平均速度約180公尺/秒,平均能量為121焦耳/
平方公分。
3.這兩組測試在實驗設計、槍枝、及子彈及標靶都不同,然而二組測試都說明了下列結果
:
(1)8mm自製子彈可以用不同種玩具槍換裝自製槍管射擊,也可以用制式槍枝更換自製槍
管射擊。
(2)8mm自製子彈以自製槍管射擊後仍具有足夠能量,足以穿過多重衣物,擋風玻璃及其
他標靶表面。由於這次槍擊事件的涉案槍枝尚未找到,因此,對於其廠牌、型式均不得而
知。同時,這件槍擊案的彈頭的材質亦不同,所以,究係使用何種火藥及火藥量有多少,
還包括彈底的特徵亦無法判定等因素。
八、吉普車之檢視:發現吉普車擋風玻璃右上角有一受損處,同心圓及輻射狀紋自孔洞往外
延伸,判定該孔洞係一彈孔。吉普車內側儀表板上發現有玻璃碎片及玻璃粉末,從玻璃粉
末型態及分佈,以及擋風玻璃上彈孔特徵說明彈道方向係由外往內。
彈道重建結果,探針與吉普車側面的夾角約54度,方向是由前往後,由右往左。由於彈頭
在撞擊前彈道的不穩定及翻轉的狀態,相對速度亦較制式子彈低,因此,精確的撞擊角度
無法判定。
膝蓋彈孔位置重建彈道
九、彈道重建:由副總統膝蓋位置及吉普車擋風玻璃上彈孔位置,這二點重建彈道的結果。
1.第一槍,銅彈頭由紅色吉普車右前方射入(角度約為與吉普車側面車身夾角40-70°)
,由於沒有進一步測試,真正彈頭出槍口的速度,及撞擊到擋風玻璃的速度無法計算出來
。彈頭行進時不穩定,而是翻轉地射入擋風玻璃,所以在彈頭底部、基部轉折處、側面均
發現玻璃粉末。同時撞擊擋風玻璃後有一點偏向,由於彈頭速度低,偏向的情形可能很明
顯。彈頭繼續往後行進,穿過前座二人之間的空間縫隙,而打到副總統的右膝。彈頭並沒
有足夠的速度穿入副總統的膝蓋,因此掉到吉普車上後座的地面。以擋風玻璃上彈孔的彈
道重建,以及民眾向警方說明彈殼發現處為基礎,建立了一塊熱區(hotzone)。
2.第二發射擊鉛彈頭的子彈,子彈是從吉普車的右側射出。由於總統的身體不是固定不動
,可能身體有部分會有稍微旋轉的情形,所以圖示時彈道方向就不是那麼精確的一條線,
而是形成一個扇形區域。
如果假定他是正面朝前,這一槍就可能以垂直車身側面的方向射入,彈頭擦過總統柔軟的
腹部皮下組織時減速,再度穿過總統左側內衣,在接下來的一層衣服時被擋了下來。在車
隊護送行進間,或是醫生在奇美醫院檢查及治療過程間,彈頭被轉到總統衣服的後面,就
是後來發現的地方。
尚有爭點無法可靠研判
3.二槍之間的距離以二組雷射再度重建。如果吉普車行進的速度每小時25公里是正確的話
,二槍之間的時間間隔估算不到一秒。由於路面不平,馬路中央較高,二側較低,槍擊時
總統及副總統真正的身體位置,吉普車的行駛速度如何等因素,這些爭點及問題無法得到
可靠的研判,因此該報告無法回答以下問題:
(1)射擊者真正的位置、(2)吉普車真正的行駛速度、(3)吉普車及車隊的行駛在馬路
上的真正行進路線位置、(4)槍枝與標的的距離、(5)每槍真正的射擊角度、(6)射擊
者真正的身高及體重、(7)射擊者欲射擊的目標為何人。
(記者彭華幹∮整理) .....2004-11-07【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