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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一些無知又愛亂放炮泛藍名嘴一直質疑槍擊案 現在我把李昌鈺博士的鑑識報告整理出來給大家 希望版主把這篇放在精華區...若是有人還繼續kuso... 大家就拿出這些資料電暴他們 http://www.tps.moj.gov.tw/attach/0319-3.pdf 槍擊案調查報告英文版 http://www.tps.moj.gov.tw/attach/0319-4.pdf 槍擊案報告結論與摘要英文版 http://0rz.net/2202f 槍擊案調查報告中文版 http://0rz.net/d002h 槍擊案報告結論與摘要中文版 中文版部分是經過國內翻譯定稿的.... 英文版本是李昌鈺博士提供給國內最高檢察署的 (資料來源http://www.tps.moj.gov.tw/bulletin.asp?kind_id=0 最高檢察署網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43.91 > -------------------------------------------------------------------------- < 作者: starfield (無)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李昌鈺博士319槍擊案鑑識報告中文英文版 時間: Sun Mar 20 18:17:16 2005 KMT的d8888只信小妹大看到的 「科學家」報告 名言有 1.「因為陳水扁的槍傷違反物理,所以不可能自然產生」 (恩恩,鐵證如山,怎麼不去各大傳媒發表啊?泛藍有鐵證怎麼忘了?) 2.「證據為真的情況下全被打死...」 (厲害,可以假設證據為真) 從頭到尾只抱定著一份「科學家報告」(還說不出是那個科學家的) 然後這分報告包山包海,是有史以來最嚴謹的報告 然而他看到的卻只是在錄影帶上撥的幾次實驗結果而已(如果不是一次的話) KMT版停了討論串,請版友不要再去po文增加plasma版主的麻煩。 ※ 引述《addoil ( 全民亂講)》之銘言: : 有鑒於一些無知又愛亂放炮泛藍名嘴一直質疑槍擊案 : 現在我把李昌鈺博士的鑑識報告整理出來給大家 : 希望版主把這篇放在精華區...若是有人還繼續kuso... : 大家就拿出這些資料電暴他們 : http://www.tps.moj.gov.tw/attach/0319-3.pdf 槍擊案調查報告英文版 : http://www.tps.moj.gov.tw/attach/0319-4.pdf 槍擊案報告結論與摘要英文版 : http://0rz.net/2202f 槍擊案調查報告中文版 : http://0rz.net/d002h 槍擊案報告結論與摘要中文版 : 中文版部分是經過國內翻譯定稿的.... : 英文版本是李昌鈺博士提供給國內最高檢察署的 : (資料來源http://www.tps.moj.gov.tw/bulletin.asp?kind_id=0 最高檢察署網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26.57 ※ 編輯: starfield 來自: 220.132.126.57 (03/20 18:17)
addoil:恩 plasma版主已經不錯了..大家別給他製造麻煩 61.216.43.91 03/20
forhealth:同意 218.165.226.32 03/20
※ 編輯: starfield 來自: 220.132.126.57 (03/20 18:33) > -------------------------------------------------------------------------- < 作者: starfield (無)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李昌鈺博士319槍擊案鑑識報告中文英文版 時間: Sun Mar 20 20:04:18 2005 找到說明d8888論點的報告: http://www.kmt.org.tw/event/940303319/end2_10.html 三一九槍擊案之分析 方中民 委員 一、槍擊發生地點:台南市金華路 3 段 14 號附近 二、槍擊發生時間: 93/3/19 下午 13 時 45 分許 依紀錄相片紅色吉普宣傳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發現車擋風玻璃上之孔洞至發現孔洞,可以 證明。 三、槍傷與發射之距離及位置: 依公布資料稱彈頭有兩個,彈殼亦有兩個,一個銅質、一個鉛質,即意謂有二次射擊。 第一槍:呂副總統右膝部受傷,右側車擋風玻璃上有孔洞,呈蜘蛛網形,從膝部之傷口及 玻璃窗上之孔洞連成一條直線並向外延伸,可以發現射擊距離及位置應該在群眾之後,車 之右側前方,子彈才能越過人群射中擋風玻璃,不論究竟是什麼槍(長、短、其他)都必 須在人群之後頭頂以上發射才符合彈道之途徑,所以這一槍是確實存在,也應是發生在金 華路上,可以予以確定。 第二槍:陳總統在右腰上有傷,水平延至左腰上,長 11 公分,以傷口左右二端連成直線 ,再向外延伸,發現該傷口幾為水平方向,若以之判定射擊位置彈道應該與人群成垂直方 向,又該傷口之高度從地面量起為 145 公分,射擊人在手臂水平射擊時才能構成這種傷 口,射擊姿勢及傷口成水平的關係,因此射擊人必須高達 170 公分左右,觀察人群數量 之多且擁擠,根本不可能在人群背後發射,那麼假如是在人群當中必須是第一二排前面的 人,何況人群與車之間還有保安人員及維安機車,美國甘迺迪總統之中槍,就有人懷疑是 隨車人員所射擊,在此不能有此假設,當然也就產生發生第二槍有否可能之重大疑慮。 四、傷口相片: 陳總統之傷口在下腹臍下 3 公分處,為近水平右左走向,長 11 公分、寬 1.2 公分、深 1.5 公分,依公布之相片經一再確認為清創前之相片;傷口邊緣整齊,二末端均是尖端 。彈頭據報告為 0.81 公分直徑、 1.09 公分長度,鉛質不光滑,在擦過皮膚深達 1.5 公分之狀況下傷緣二側整齊、深淺均勻,與一般槍擊有別,若是指稱為清創後之相片則是 可以接受,要不然就是報告或相片有誤。 傷口在清創後予以縫合,已無法確認是槍傷,唯一可以考慮的是清創皮膚組織切片,但事 實上從清創手術出現的組織在 319 當時第一時間丟棄在手術室之醫療廢棄物箱裡,後經 王檢察官指示才由刑事局 93 年 3 月 24 日 18 時將之取回至刑事局內,於 93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 時 30 分又經當時二位隨扈手術醫師(簡、蕭)在棄物中找出 6 塊紗布並 於 93 年 4 月 5 日 11 時交吳木榮醫師製作組織切片,再由吳醫師交警大孟憲傑教授, 以證物而言在收集、包裝、運送、保管都應在第一時間十分嚴格的處理,若上述所發生的 現象,證物在丟入廢棄箱內開始就沒有證物價值了。 五、槍彈: 槍彈是經由壓力經槍管在槍口出來,在接觸到目的物時會產生射入口、途徑及射出口。在 人受到槍擊時,子彈在第一時間進入,貫穿衣物,再出來傷到人體,再出來、有經過、有 不出來,如果是出來及經過就會產生出口,再接著穿入衣物,這種情況無論什麼情況下都 是一樣,會有所差異者是槍彈之能量。 六、衣物: 依公布資料陳總統之夾克、襯衫、內衣都有孔洞,經分析了解,夾克及內衣是圓形,且大 小與事後找到的彈頭口徑相近,唯一不能理解的是襯衫在右側孔洞所看到的是長條形撕裂 長達 2.4 公分,以彈頭之大小直徑 0.81 公分及長 1.09 公分而言,完全不合理,因為 三件衣物都是在同一時間同樣狀況下被擊中,射入口之形狀應無差異才合理。 另外,出口之衣物,報告稱內衣有孔洞,襯衫有大型 L 形撕裂,夾克則未發現孔洞,這 種情形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出口時彈頭離開身體碰到衣物會產生懸垂之傘形或椎形之前進 波浪,碰到內衣因纖維及織法不同,彈性大,低速低能量之彈頭,會帶著內衣往外伸張, 到了襯衫時較粗的錐形波浪將襯衫撕裂成大的 L 形孔洞,若力量不夠大,彈頭就會被內 衣拉住、彈回,而非貫穿內衣;但如果力量仍夠大,可以帶著內衣布料先衝破襯衫後,再 貫穿內衣而到達夾克。現在依此法則可以證明陳總統身上之彈頭應出現之處所,實在是不 合自然法則,因為公告及司法偵訊有 2 種說法 (一)在內衣與襯衫之間 (二)在襯衫與夾克之間 以上所說都不能說明內衣、襯衫及夾克之現象,所以假如真有彈頭的話,依以上原則應該 在身體與內衣之間(內衣不破的情況下)或襯衫與夾克之間(襯衫與內衣均被子彈貫穿的 情況下)。 彈頭重量 3.88 公克,金屬,會因懸空而墜落,陳總統之夾克無束腰,襯衫內衣塞在腰帶 內,鮪魚肚穿著高低不考慮,到了醫院解開腰帶為了檢查及治療傷口,內衣、襯衫都必須 向上翻,此時彈頭早就該掉出來,到 X 光室照相,結果發現彈頭在腰椎位置,再經電腦 斷層確認彈頭不在體內,經再檢查發現彈頭,出現的位置,有二種說法,是疏忽抑或是不 存在,應該被嚴重懷疑並要求證實。 從第一時間之射擊不可能存在,到傷口疑點及彈頭出現之位置而大膽加以推定事實上應無 第二槍。 七、彈殼: 彈殼之發現為 319 當天下午十八時許,經由民眾在案發現場發現,再置地上,同樣犯了 證物無證明價值,事後之檢查報告應可擱一邊。 以上純就槍傷為出發點就疑問多多,如再參考其他資料,從事件發生到現在根本就是騙局 ,有目的製造機會獲利。 如認為所提出之疑點有不正確,應是有關機關拒絕提供資料所致,官方可以依疑問再深入 研討及以實驗證明,令人口服心服為自己洗刷冤枉。 八、違反生理的證明: (一)白血球:白血球在組織切片異常增加出現,這是正常生體,對外來傷害所發現之現 象,受傷馬上見到的是出血,白血球是反應受傷前往支援的現象,白血球不是存在組織內 而是血管內,必須經血液內移出到組織中,初期數目自然少。等到在顯微鏡下可見時,一 般都認為至少 1-2 小時之後,目前不以這種說法來判斷受傷之時間,是因該證物已無證 明價值及能力。 (二)血跡:一般流動的血液應在閉鎖的血管內流動而不會外溢,當有傷口發生時,血液 應隨著重力的現象往下流,所以不論褲子如何的低,在肚臍下 3 公分的傷口理應多少會 沾有往下流的血跡,縱然量少,也應如傷口有一致性的表現?怎會如所褲子的表現內外褲 均不沾血跡? (三)痛覺:此外,一般傷口怎麼可塗有刺激性的小護士藥膏?而更何況陳總統的傷口有 11 公分之長,應受不了此藥膏之刺激?此外刑事警察局的檢驗發現無麻藥的成分,這如 何解釋只塗小護士藥膏?假設陳總統的傷口發生於 13 時 45 分,有 11 公分的傷口,理 應有感覺和疼痛的表現,同時受傷的呂秀蓮副總統卻表現出的是有感覺和疼痛的表現,而 陳總統卻若無其事的走進醫院?似乎有違一般常理。除非陳總統是一位痛覺生理特異人士 ,否則如何會有完全沒有任何感覺和疼痛的表現?至於有無另外情況則不予猜測。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26.57 > -------------------------------------------------------------------------- < 作者: starfield (無)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李昌鈺博士319槍擊案鑑識報告中文英文版 時間: Sun Mar 20 21:12:37 2005 真調會的報告: http://www.kmt.org.tw/event/940303319/7.html 已發現的事實  本會成立之初,為避免擾民,希望先聽取各單位的說明,檢視相關文件及已調查之事項 ,但扁政府全面杯葛,完全難以取得第一手資料,進行實質之調查。惟本會在萬難中蒐集 總統府、刑事警察局公布之資料、奇美醫院病歷資料、各大媒體拍攝之影帶、照片,聽取 各方專家之意見,與李昌鈺博士會談,詳加分析研判,雖不能找出槍手、幕後策劃人、作 案之計畫及細節,但已可證明陳總統腹部的創傷,非 所謂 3 月 19 日當天下午 1 時 45 分在台南市金華路現場,以扣案的鉛彈頭所打傷。理由要旨如下 : 一、以扣案鉛彈頭的溫度、速度及與皮膚接觸的時間,不會使陳總統的肚皮發生灼傷。 二、以扣案鉛彈頭的溫度不會使陳總統的夾克有受熱熔融的現象。 三、以扣案鉛彈頭的長度、直徑,不可能產生陳總統腹部傷口的深度及長度。 四、李昌鈺博士的鑑識報告中關於陳總統內外褲之穿法,與陳總統在奇美醫院縫合傷口時 ,照片所示內褲之穿法及平常出巡時外褲之穿法不合。陳總統 3 月 19 日當天所穿的內 、外褲不沾血跡,違反生理法則,外褲無彈孔,違反物理法則。 五、槍擊現場拾獲二顆彈殼,違反物理法則。 六、以扣案鉛彈頭掉落之時間及地點,陳總統之傷口不是扣案的鉛彈頭 於所謂 3 月 19 日下午 1 時 45 分在台南市金華路 3 段造成的。 茲陳證據並分析如下: ‧ 以扣案鉛彈頭的溫度、速度及與皮膚接觸的時間,不會使陳總統的肚皮發生灼傷  被子彈打中,造成皮膚燒灼而受傷,乃想當然爾之事。在 319 槍擊事件中,在第一時 間親眼目睹總統之傷口的醫師,是隨扈醫師簡雄飛、蕭自佑、奇美醫院之急診部主任林宏 榮及副院長李浩銑,以及當天隨即趕到醫療現場的,台南新樓醫院院長莊明雄 。以上幾 位醫師先後在三立電視台「大話新聞」節目、《自由時報》及在台灣高等法院作證時一致 表示,總統傷口周圍有燒灼痕跡。 1、 93 年 3 月 26 日三立電視台「大話新聞」 李浩銑: 傷口旁邊有一些燒灼的痕跡,旁邊還有 2 個紅點。就傷口的大小範圍位置,且 傷口四周有燒灼的痕跡,按照我的經驗,這種傷口屬於槍傷的可能性最大。 簡雄飛: 我看到的傷口邊緣是不規則的,且有燒灼及鈍傷,所以傷口很特殊。 2、 93 年 3 月 31 日《自由時報》 莊明雄: 陳總統身上橫向傷口邊緣,明顯有燒灼傷,裂口與刀傷或爆竹炸傷完全不同, 我當下猜測槍傷,並本能地握著陳總統的手。 3、 93 年 9 月 2 日及 14 日台灣高等法院當選無效事件之筆錄 簡雄飛:我跟奇美醫院的醫生在總統的病房旁邊討論應該是槍傷。我由內衣上的兩個彈孔 及傷口是個裂傷,邊緣有不規則的燒灼狀態、組織有點壞死來判斷 。 蕭自佑:它是一個相對整齊的傷口,在傷口周圍邊上有燒灼的痕跡,出血不多 。 李浩銑:傷口的周圍有不規則的鋸齒狀及燒灼的痕跡,再加上照片上的吉普車玻璃上有破 洞,判斷槍傷的可能性很大 。  依上開說法,總統的傷口確有燒灼的現象。究其原因若是槍擊造成,則應是扣案鉛彈頭 本身的熱能,擦過陳總統的皮膚時所造成的,但是否灼傷取決於子彈發射後所產生之熱能 。依李昌鈺博士之鑑識報告及專家實證之研究,以鉛彈頭的溫度、速度、接觸皮膚的時間 ,所產生的熱能,均不足以燒灼陳總統的皮膚。 (一)李昌鈺之報告記載,陳總統之傷口是「低速」彈頭所造成之新槍傷( a lower velocity gunshot wound of recent origin. )。 雖然在其 2004 年 8 月 27 日的定 稿( Final Draft )表示,這個「高溫」創傷是典型的彈頭擦過傷 ( This thermal injury is consistent with a typical bullet graze wound. ),但 2004 年 11 月 10 日的「最後報告書」( Final Report ),則刪除 ” thermal ”一詞 。其意應是 陳總統腹部的傷口是「低速」的彈頭造成的,不應出現高溫造成的傷口。 (二)Vincent J.M. Di Maio 博士在所著《 GUNSHOT WOUNDS 》一書指出: 「子彈離開槍口時,表層溫度易超過 100 ℃,但子彈與皮膚接觸的時間只是一瞬間,不 足以造成灼傷。飛行中的 9 公厘 Parabellum 銅包衣子彈表面溫度,經溫度自動紀錄器 測得為 147 ℃ -152 ℃,而以 1148 呎 / 秒( 350 公尺 / 秒)之速度接觸皮膚時間約 為 0.0001 秒。吾人知道子彈不會灼燒皮膚已有相當時日。 19 世紀末期, Von Beck 實 驗判斷大口徑及 0.30 吋口徑步槍子彈傳送的熱量。他發現 0.45 吋口徑的鉛彈頭溫度為 69 ℃;鋼包衣 0.30 吋口徑子彈為 78 ℃;銅包衣 0.30 吋口徑步槍子彈 110 ℃。子 彈用手指頭碰觸,並無足夠的熱能燒灼皮膚。」 ( “ While bullets may easily attain a surface temperature of over 100 ℃ after leaving the muzzle, the contact time between the bullet and the skin is extremely short, insufficient to cause a burn. While thermographic measurement of a copper jacketed 9mm Parabellum bullet in flight showed a surface temperature of 147 ℃ to 152 ℃ , contact time with the skin at a velocity of 1148 ft/s ( 350m/s ) would be approximately 0.1 ms. That bullets do not burn the skin has been known for some time. In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Von Beck conducted experiments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heat imparted to both lead bullets of large caliber and jacketed .30 caliber rifle bullets. He found that the temperature of a recovered lead bullet of .45 caliber was 69 ℃ ; a steel-jacketed .30-caliber bullet 78 ℃ and a copper-jacketed .30-caliber rifle bullet 110 ℃ . The missiles were handled by the fingers and never possessed sufficient heat to burn skin. ”) (三) K. G. Sellier and B. P. Kneubuehl 兩位專家亦指出,子彈的溫度不足以在著 彈或貫穿皮膚時造成灼傷,因為子彈接觸皮膚的時間遠少於 0.001 秒。 (“ The temperature of a projectile, mentioned above, is not sufficient to cause burns at impact on the skin or during full penetration, as contact time is far bellow one millisecond. ”) (四)W. Marty, T.Sigrist 及 D. Wyler 三位醫師實證指出,初速每秒 350 公尺時, 子彈與皮膚接觸的時間只有 0.0001 秒,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子彈與皮膚之間的熱能傳導 不可能發生。 (“ At a V0 of ~ 350 m/s,the contact time with the skin amounts to only 0.1 ms, which means that the relevant conductive thermal processes between the projectile and the skin cannot take place. ”)  即可能造成 燒傷的原因是,子彈對皮膚組織所傳導的熱能,但熱能的高低與子彈本身 的溫度及子彈與標的物接觸的時間有關,但扣案的鉛彈頭的熱度不可能使陳總統的傷口產 生燒灼的現象,說明如下: (一)鉛彈頭撞擊標的物時之溫度不高 1、鉛的鎔點為 327.4 ℃。扣案之鉛彈頭受損輕微,故彈頭溫度必然低於 327.4 ℃。 2、 Marty, Sigrist, Wyler 三位醫師以紅外線自動溫度記錄器實測子彈進入傷口時的皮 膚溫度,以 0.25 吋、 0.32 吋、 0.38 吋以及 9 釐米口徑手槍在槍口距離肚皮僅一公 分近距離下射擊時,肚皮上的溫度不超過 56 ℃。飛行中 9 釐米口徑的 Lugar 廠手槍子 彈,初速大約 350 公尺 / 秒,表層溫度 147 ℃ -152 ℃。 3、 K. G. Sellier and B. P. Kneubuehl ,所譯德文 「 創傷彈道學暨科學背景 」 ( Wound Ballistics and the Scientific Background) 一書,指出 「子彈只有表層是熱 的,內部仍是冷的」( only the surface of the bullet is hot, while the core remains cold ),蓋「熱能的傳導是一個相當慢的過程,而彈頭運動的時間少於一秒鐘 ,產生的熱能的傳導僅限於表層,因此內部仍不受影響。」 4、 W.Lamel and G.Seitz 所著「 Jagdballistik 」一書 估計子彈表層溫度增加的狀況 ,舉北約組織制式軍用線膛步槍 7.62x51mm 子彈(重 9.50 公克,初速 830 公尺 / 秒 )為例,槍管內溫度為 160 ℃,因與空氣摩擦,最多上升 55 ℃。故這種軍用線膛步槍 子彈的表層溫度,在室溫 30 ℃下,大約可達到 245 ℃。 5、刑事局 2004 年 6 月之實驗, 3 顆有效之鉛子彈,初速約 180 公尺 / 秒。 6、 2004 年 6 月 30 日陳笏先生試射團隊,擊發 40 發有效子彈,與夾克撞擊時的速度 約 162 公尺 / 秒。  查扣案 319 鉛彈頭未貫穿陳總統的衣服,如李昌鈺博士所認定傷口是低速撞擊造成的 。扣案子彈重 3.88 公克,無膛線痕,射速又低,子彈溫度應低於前述北約組織制式軍用 線膛步槍 7.62x51mm 子彈(重 9.50 公克,初速 830 公尺 / 秒)之 245 ℃,尤不可能 高於鉛之鎔點 327.4 ℃。 (二)鉛彈頭撞擊標的物之時間極短  子彈與肚皮接觸時間的長短是限制熱能傳導的重要因素。 Marty, Sigrist, Wyler 三 位醫師實測的結果,最長為 0.0002 秒。若鉛彈頭撞擊標的物時的速度是在 150 ~ 200 公尺 / 秒之間,則扣案鉛彈頭與陳總統肚皮接觸的時間最多也不會超過 0.0002 秒 。這 樣短的時間不足以造成灼傷。 (三)子彈可轉移的全部熱能極微  子彈傳到陳總統肚皮上熱能的因素是子彈本身所含熱能的多寡。吾人可以合理假設鉛彈 頭外層的溫度是 220 ℃,占全部質量的 25 %,子彈的其餘部分是處於室溫的 30 ℃。 鉛的比熱是 129J/kg ° C 。子彈的表層溫度一定明顯低於軍用線膛步槍所用的子彈( 7.62X51mm NATO )的表層溫度,因此可知子彈在撞擊標的物時的表層溫度不高於 200 ℃。  由以上數據,扣案鉛彈頭傳導到正常溫度下人體皮膚的總熱能,即使百分之百的傳導, 亦不高於 5 卡。 5 卡的熱能僅足以使一茶匙的水溫升高 1 ℃,因此,肯定不會造成燒 傷,遑論留下灼傷痕跡 。  故以扣案鉛彈頭的重量、停留在衣服時的可能速度、溫度、接觸陳總統肚皮的時間以及 所產生的熱能,會造成陳總統皮膚灼傷,顯然 違背物理法則。 二、以扣案鉛彈頭的溫度不會使陳總統的夾克有受熱熔融的現象  刑事局報告指出陳總統所穿的夾克的入射口,其上纖維發現有少許受熱熔融現象。惟查 該夾克的材質是聚酯纖維,其軟化點是 238 ℃ -240 ℃,熔點是 255 ℃ -260 ℃ 。  前揭 Marty, Sigrist 與 Wyler 實測結果, 9mm Lugar 廠手槍的初速是 350 公尺 / 秒,在飛行中的溫度為 147 ℃ -152 ℃ ,刑事局認定 319 事件之兇槍是土造手槍,速 度更慢,溫度不可能更高,而且遠低於聚酯纖維的熔點。更重要者即彈頭與夾克接觸的時 間低於 0.001 秒,故所能傳導之熱能極為有限,不足以造成夾克纖維有「受熱熔融」的 現象。 又根據刑事局 及李昌鈺報告 所認定,子彈不是從近距離發射,陳總統的夾克上 未發現火藥殘跡, 因此,也無法以「火藥燃燒」來解釋其受熱融溶的現象。 三、以扣案鉛彈頭的長度、直徑,不可能產生陳總統腹部傷口的深度及長度  查扣案之鉛彈頭,長 1.01 公分,直徑 0.81 公分。政府公布的傷口長 11 公分,寬 2 公分,深 1.2 公分(初公布時是 2 公分深)。傷口深度是彈頭長度的 1.2 倍,直徑 的 1.5 倍。  刑事警察局於 93 年 6 月以仿 BERETTA84 型改造玩具槍枝裝填自製子彈試射結果,除 第三次因彈頭撞擊夾克硬物產生彈跳外,彈道軌跡結果如下: 1、彈頭自左方射穿夾克外套、襯衫及內衣後,最後停於內衣中央與豬皮間,然後擦到表 皮形成一條擦傷痕,其擦傷痕約 3.6 公分。 2、彈頭自左射穿夾克外套、襯衫及內衣後,然後直接穿入豬皮,並在皮脂內滑行,最後 停於皮脂內,從射創入口至彈頭停止處約 11 公分。 3、彈頭自左方射穿夾克外套、襯衫及內衣後,最後停於內衣與豬皮間,然後擦到表皮形 成二點不連續之擦傷痕,相對於內衣內側發現約 6 公分之擦痕。  即政府以相同重量、大小的鉛彈及可能的火藥量,試射實驗的結果,固曾射出 11 公分 長的傷痕,但其彈頭是卡在皮脂層內,非如陳總統傷口之彈頭是卡在衣服內,故扣案的鉛 彈頭不會造成和陳總統一樣大小的傷口。 四、李昌鈺博士的鑑識報告中關於陳總統內、外褲之穿法,與陳總統在奇美醫院縫合傷口 時,照片所示內褲之穿法及平常出巡時外褲之穿法不合。陳總統 3 月 19 日當天所穿的 內外褲不沾血跡,違反生理法則。外褲無彈孔,違反物理法則  查李昌鈺博士 93 年 4 月 9 日上午 9 時 30 分前往總統府拜會陳總統時,特別測量 陳總統內外褲之穿法,究其原因,或亦認為總統的內褲及西裝長褲均未沾血,不無疑問。 李博士當時以肚臍作參考點,測量結果,肚臍距褲緣上方 8 公分;距皮帶上緣 9 公分; 距皮帶下緣 12.7 公分;距內褲上緣 14 公分 。(圖片 23 ) 圖片23 李昌鈺博士測量陳總統內外褲之穿  據此,陳總統內褲之穿法距離肚臍 14 公分,外褲距離肚臍 8 公分。但查: (一)陳總統 3 月 19 日當天在奇美醫院縫合傷口前,打麻醉劑時之照片,顯示陳總統 當天之內褲是穿在腰際間(圖片 24 、 25 ),為縫合傷口,在場醫師曾將褲腰部分往下 拉,故內褲呈現相當明顯之皺摺,因此,陳總統當天內褲的穿法,並非在肚臍下 14 公分 。 (二)依刑事局報告,陳總統襯衫的射入孔約位於第 6 、 7 鈕扣間 ,當天穿著之外褲 ,長約 97 公分,腰?約 42 公分(相片 27 、 28 ),即陳總統之腰圍約 84 公分(相 當於 33 英吋)。  陳總統身高 167 公分,審視陳總統平常出巡時之錄影帶及現場照片,褲腰穿在襯衫第 6 個扣子下約 2 公分的位置。當天外褲長約 97 公分,腰圍約 84 公分,若褲子穿在肚 臍下 8 公分,則會拖到鞋跟下約 5 公分,與陳總統平常之穿著完全不合(見圖 26 )。 圖片24 陳總統在奇美醫院之照片  因此,李昌鈺博士 93 年 4 月 9 日測量之結果,與證據不合。  又陳總統之傷口既在肚臍下 3 公分,則褲子必然與傷口相貼,不沾血跡,違反生理法 則與物理法則。 圖片 25 陳總統在奇美醫院之照片(提供者不願具名) 圖片26 陳總統平時長褲之穿法圖片(蘋果日報提供)  又因陳總統當天所穿之內、外褲相當平整,故未交給專案小組。惟據陳總統之醫療醫師 所言,曾檢查總統之衣服,不論夾克、襯衫及內衣均有破洞,對於外褲,則未表示有破洞 或破損。但刑事局報告記載,褲腰正面上緣發現有二個孔洞及一破損痕,長分別為 1.3 公分、 1.8 公分及 0.5 公分,研判非子彈貫穿所致。但外褲無彈孔,顯然違反物理法則 。另該報告註明總統西裝長褲係由台南地檢署於 93 年 4 月 1 日轉交 。因此該二孔洞 及破損,顯然是事後所做,以圖證明曾有子彈穿過外褲。 五、槍擊現場拾獲二顆彈殼,違反物理法則  該鉛彈頭射穿陳總統夾克、襯衫、內衣,擦傷陳總統腹部,再穿過內衣而停留在內衣與 襯衫之間。依此結果計算子彈速度最大值為 169.7 公尺 / 秒。依此速度,子彈裝藥量少 ,後座力弱,手槍就不能退殼,與彈道測試及數學計算結果不符,違反物理法則。然而卻 有人在金華路三段 12 號前拾獲 2 顆彈殼。彈頭既停留在內衣襯衫之間,則手槍就不能 退殼,現場即不會有 2 顆彈殼。而現場既有 2 顆彈殼,則子彈撞擊力必強、速度必快, 鉛彈頭就會射穿陳水扁所有衣服,不知飛向何處。在陳總統衣內發現鉛彈頭,違反物理法 則。 ( 引自帥化民將軍領導之試射團隊所得結果 ) 六、以扣案鉛彈頭掉落之時間及地點,陳總統之傷口不是扣案的鉛彈頭於所謂 3 月 19 日下午 1 時 45 分在台南市金華路 3 段造成的 (一)陳總統當天所穿著的襯衫、內衣及夾克,夾克右側有一小洞,襯衫及內衣左、右各 有一小洞,彈頭應已穿出襯衫。證據如下: 1、奇美醫院病歷表記載:「檢視衣服、夾克右側有一小洞,襯衫左、右各有一小洞,內 衣左右亦各有一小洞。」 2、依刑事局報告及李昌鈺報告,扣案鉛彈頭是從陳總統夾克正面右下側約於腰腹部處, 穿過襯衫、內衣、腹部、內衣。至於有無再穿過襯衫,刑事局報告表示襯衫左側,距下緣 約 18 公分,距中線左側約 3.5 公分,發現一孔洞, 外觀呈「 L 」狀,長邊約 2.5 公 分,短邊約 2 公分,未發現子彈貫穿摩擦之痕跡,研判該孔洞非槍擊所致。但李昌鈺 2004 年 8 月 27 日之定稿結論表示這是典型 L 形撕裂痕,由右向左方向,由扣子往上 延續,但含蓄的表示,可能為彈頭低速要穿出襯衫而產生的撕裂效應造成 ( This hole could have been produced by the bullet exiting the shirt with lower velocity and thus creating the tearing effect. )  但根據刑事局報告相片 088 、 089 (圖片 27 )及李昌鈺報告之相片 108 (圖片 28 ),很清楚可以看出該 L 形孔洞已呈破裂狀態。 3、奇美醫院副院長李浩銑 93 年 9 月 14 日在台灣高等法院作證時表示在縫合傷口之後 ,等待照 X 光之間的空檔,包括隨扈醫師曾檢查總統的衣服,襯衫的左邊也有一個明顯 但不規則的洞,夾克左邊則沒有破洞。     圖片 27 襯衫左側孔洞(刑事局報告相片 088) 圖片 28 襯衫左側孔洞(李昌鈺報告相 片 108) 4、台南新樓醫院院長莊明雄表示當天在現場討論傷勢時,徵詢總統同意,在陳總統身上 翻找有無彈頭,發現夾克、襯衫、內衣右側有破口,內衣、襯衫左側也有破口,由外而內 的衣服破洞順序非常吻合。 (二)總統經腹部 X 光照射及電腦斷層掃描,扣案的鉛彈頭是在總統身外第二腰椎處, 應掉落在吉普車、路上,要不然在治療,翻開衣服時,也已掉落出來 1、莊明雄院長表示: 可是納悶找不到彈頭。後來做 X 光檢查與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有一個不是在腹腔內的疑 似金屬物,緊靠背後,所以請陳總統半起身,發現一顆彈頭從夾克掉下來。 2、李浩銑副院長 319 當天親筆所寫之病歷表記載: 腹部 X 光檢查發現有一圓錐狀金屬物體位於第二腰椎(如圖片 29 ),請總統坐立時發 現有一銀灰色彈頭,可能位於襯衫與夾克之間。 人體第二腰椎之位置 , 如圖片 30 。    圖片29陳總統於奇美醫院拍的X光片       圖片30人體內臟骨骼位置示意圖 (提供者不願意具名) 3、奇美醫院急診部主任林宏榮醫師、急診部護理長蕭素秋、護理師吳貞鋆及蔡小萍簽名 確認之「 3 月 19 日急診部記實」記載: 「……… 當時張晉民主任看完片子表示有看到第二腰椎下緣處有個金屬異物,隨即將陳 總統推去做腹部電腦斷層掃描( CT ),張晉民主任在看完 CT 的片子後判斷金屬異物在 背後,而後蕭素秋護理長與總統隨行醫師、放射科人員進去 CT 室幫總統搜身,並沒有發 現金屬異物後,後來總統隨行醫師要求總統坐起來,脫掉夾克,這次很詳細的將衣服搜一 遍、在夾克中間掉出一個金屬物體。」 4、經放射部放射師黃建中、許君國及主任張晉民於 93 年 3 月 26 日簽名確認之「 3 月 19 日放射線部記實」記載: 「……… 於是在 15 : 16 由放射師許君國實施腹部電腦斷層攝影,掃描至第二腰椎時 ,就發現一個不在腹腔內的金屬彈頭正緊靠著背後皮膚之處,於是立即停止掃瞄,再請隨 扈醫師,包含院長再進去檢視,由於此時已確定不在腹腔內,隨扈醫師要求陳總統坐起來 ,乾脆脫掉夾克,職此時正在控制室檢視所掃過之影像是否有其他之異常,隨之看到在電 腦斷層攝影檢查室內的二位隨扈醫師以及本院之李副院長發現一顆彈頭由夾克掉到檢查台 ,他們並將之置於小塑膠袋內,交由情治人員。」 5、該醫院放射部張晉民主任 93 年 9 月 2 日在台灣高等法院證稱: 「照完 X 光後,就去照電腦斷層攝影,在做到腰椎第二節部分,就發現彈頭是在身體外 面,就停止掃瞄,他們就把手伸進總統躺著的電腦斷層檢查台上,從總統背後去摸,沒有 摸到東西,因為確定子彈是在腹腔外面,就請總統坐起來把上衣脫掉,在脫的過程,後來 子彈就掉出來。」 6 、許君國放射師證稱: 「電腦斷層攝影的結果發現在腰椎第二節部位的身體外有子彈,我們院長就和隨扈醫師進 去請總統坐起來把外套脫掉,後來子彈就掉下來。在請總統脫掉外套之前,我們詹院長有 用手去摸總統背部,沒有摸到東西,後來隨扈醫師認為沒有穿透性傷口,所以隨行醫師才 決定要請總統坐起來把外套脫掉。」 7 、李浩銑副院長證稱: 「電腦斷層照起來比較像在身體外面,大家都比較放心,我們院長就進去摸總統的背後, 結果沒有找到子彈,接著院長就出去,本來建議說再照一次電腦斷層,但是我和蕭醫師和 電腦斷層掃瞄技師還有護理長就建議總統坐起來,總統坐起來後,蕭醫師剛好站在總統臀 部的旁邊,子彈掉下來,蕭醫師剛好摸到子彈。」 「當時我看子彈掉下來的情形,覺得子彈是在襯衫與夾克之間。」  由以上書面紀錄及證詞,充分證明襯衫左側 L 形孔洞已成破洞,鉛彈頭已穿出襯衫。 由於夾克左邊沒有破洞,所以,鉛彈頭應落在襯衫與夾克之間。因此,刑事局局長侯友宜 在 3 月 19 日當天 22 時 30 分專案報告中表示:「在總統夾克發現一顆鉛製彈頭。」 及刑事局鑑識團隊所謂:「子彈留在外套內。」 是正確的說法。  至於隔天 0319 專案小組 所謂:「子彈卡在內衣與襯衫中間。」或刑事局 8 月公布的 報告表示彈頭穿過內衣,最後停留在襯衫及內衣之間,完全與證據不合。事後改變說法, 不過是為配合陳總統當天所穿之夾克下緣無收口,否則彈頭早就掉出來的事實。  又依刑事局報告,陳總統夾克正面右下側約於腰腹部處,距夾克下緣約 17 公分,距夾 克肩線下方約 52.5 公分、距夾克中線右側約 18 公分處,發現一疑似彈孔,左邊並無彈 孔或破洞,故彈頭不可能停留在夾克左邊的襯底。李昌鈺報告曾明確表示,夾克內外總計 發現二個孔洞( The were two holes in the jacket. ),孔洞與彈頭出口相符 。故呂 副總統之中彈紀實所謂子彈停留在夾克左邊的襯底,亦有誤會。  綜上所陳,鉛彈頭穿過陳總統之襯衫,若停留在衣物之內,則應在襯衫與夾克之間。如 圖片 31 所示,陳總統之夾克下緣並無收口,所謂之槍擊發生在下午 1 時 45 分, 2 時 到達奇美醫院,前後有 15 分鐘之久,陳總統一路站在吉普車上,下車後,步行進入奇美 醫院急診部。由於重力作用,鉛彈頭應該早就掉在吉普車上或掉在路上 。 圖片 31 陳總統之夾克無收口(提供者不願具名)  次查,腹部 X 光檢查之結果,鉛彈頭在第二腰椎的部分。陳總統當天從 2 時進入醫院 ,到近 3 時 20 分完成腹部 X 光檢查,一直躺在同一病床上,竟毫無感覺,殆無可能。  末查,在奇美醫院急診部縫合時,在場醫師曾拉開總統之內衣、襯衫及夾克,內褲及外 褲則被往下拉到接近陰毛之位置(圖片 24 、 25 ),傷口縫合後又拉回來。  照腹部 X 光後顯示,鉛彈頭在第二腰椎,如前圖片 29 所示,其位置在背部正中,較 腹部傷口之相對位置稍高。因此,退一步言,鉛彈頭若非掉落在吉普車上或路上,於醫院 縫合傷口,拉開衣褲時也應掉落,否則於完成電腦斷層掃瞄確定在身體外,在場醫師搜身 及搜衣服時 54 ,也應尋獲。在奇美醫院放射部將總統身體及衣服遍尋未獲後,脫掉夾克 時,才由夾克中掉出一個彈頭,顯然違反物理法則。因此,若謂扣案的鉛彈頭是所謂 3 月 19 日下午 1 時 45 分擊傷陳總統之子彈,無法令人信服。  綜合以上六大證據資料,依據生理法則、物理法則、因果關係、經驗法則,可以充分證 明陳總統腹部的創傷,不可能所謂於 3 月 19 日下午 1 時 45 分在台南市金華路現場, 由扣案之鉛彈頭遠距離射擊造成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0.166 > -------------------------------------------------------------------------- < 作者: kori (席不暇暖)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李昌鈺博士319槍擊案鑑識報告中文英文版 時間: Sun Mar 20 22:26:09 2005 ※ 引述《starfield (無)》之銘言: : 真調會的報告: : http://www.kmt.org.tw/event/940303319/7.html : 已發現的事實 :  本會成立之初,為避免擾民,希望先聽取各單位的說明,檢視相關文件及已調查之事項 : ,但扁政府全面杯葛,完全難以取得第一手資料,進行實質之調查。惟本會在萬難中蒐集 : 總統府、刑事警察局公布之資料、奇美醫院病歷資料、各大媒體拍攝之影帶、照片,聽取 : 各方專家之意見,與李昌鈺博士會談,詳加分析研判,雖不能找出槍手、幕後策劃人、作 : 案之計畫及細節,但已可證明陳總統腹部的創傷,非 所謂 3 月 19 日當天下午 1 時 : 45 分在台南市金華路現場,以扣案的鉛彈頭所打傷。理由要旨如下 : : 一、以扣案鉛彈頭的溫度、速度及與皮膚接觸的時間,不會使陳總統的肚皮發生灼傷。 : 二、以扣案鉛彈頭的溫度不會使陳總統的夾克有受熱熔融的現象。 : 三、以扣案鉛彈頭的長度、直徑,不可能產生陳總統腹部傷口的深度及長度。 四、真調會的成員若被鉛彈頭打中,不會貫穿身體,皮膚毫髮無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