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olonger21:是高等法院吧? 218.171.137.122 11/05
※ 編輯: eatpeanut 來自: 218.164.76.183 (11/05 06:03)
※ 編輯: eatpeanut 來自: 218.164.76.183 (11/05 06:03)
推 eatpeanut:多謝指正!!已改過!! 218.164.76.18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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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ozhuxi (羞恥!輸給魔術師)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時間: Fri Nov 5 06:31:53 2004
※ 引述《eatpeanut (貓股份無限公司)》之銘言:
: 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當選無效要件未合,已詳如前述,則原告再以「辯論程序終
: 結後,有美國方面研究手槍及病理學之專家雷菲柯夫先生(Mr.Warren Levicoff)及英國
: 方面鑑定手槍及彈道之專家提爾內先生(Mr.Robert Tilney)於詳細檢視本案相關資料後
: 票權及使選舉發生不正確之非法方法。」為由,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傳訊專家
: 證人雷菲柯夫先生及提爾內先生,核無必要。
不知道為啥看到這裡突然覺得蠻可惜的。
法院竟然直接拒絕傳訊名偵探柯南跟槍販耶,
少了一次讓統派丟臉的機會-_-
--
說到棒球,東方人跟西方人比起來,實在是先天就居劣勢。
這個劣勢就是白癡教練太多。
喵的,好大的先天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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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8.190.41.160
推 Alfred:還有選舉無效訴訟,遲早會有機會的。XD 218.166.26.148 11/05
→ AnaSui:XD 61.229.36.210 11/05
推 eunacat:十二月選完還有一次 140.113.196.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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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nsgns (小個紅600)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時間: Fri Nov 5 07:34:14 2004
[恕刪]
同」,致選舉人投票之結果,與事實不符乙節尚難認為真正。又被告交付公投一事早於三
一九槍擊事件之發生,依原告主張斯時選民對原告之支持率遠高於被告,尚難認本次總統
副總統選舉人因被告陳水扁交付「和平公投」並指定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日同日舉行,而改
變其投票對象或改變其是否投票意願,致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與事實不符。
這一段第二句...我看了歸LP火......
這也敢拿出來主張
要不要臉啊 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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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2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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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uzzi (姬Q)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時間: Fri Nov 5 08:25:55 2004
※ 引述《eatpeanut (貓股份無限公司)》之銘言:
: 公發布日: 93.11.04
: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大選綁公投之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並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
: ,有無理由?原告主張被告陳水扁本次交付「防禦性公投」並指定於總統選舉日同日投票
: 之行為,與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未符,難謂全然無理由。惟被告陳水扁交
: 付本次和平公投並指定於總統選舉日同日投票之行為,核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
: 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
: 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者」之當選無效規定並不相符,從而原告以被告上述公投綁大
: 選行為,訴請宣告被告二人於中華民國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當選無效,核屬無據
: ,不應准許。
我想請問一下法律人有關第二句:
原告主張(…=公投違法)「難謂全然無理由」(…)
這樣可以解讀成「法院判定公投違法嗎」
(因為今天的聯合報就是這樣寫的)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2332551.shtml
最後一段:
合議庭則認為,公投綁大選確實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
扁呂利用槍案刻意渲染槍傷等,衡情固非無據,但連宋
均未能證明這些行為達到強暴、脅迫的非法地步,而影
響選民的「自由投票意志」,不符合當選無效的構成要
件。
【2004/11/05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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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8.138.43.134
→ Alfred:不行,但是那是聯合報……orz 218.166.26.148 11/05
→ Alfred:法庭給你一分面子,你當成十分來用。 218.166.26.148 11/05
→ Quzzi:謝謝 看到這種報導我好想殺人啊… 128.138.43.134 11/05
推 alans:那是指原告主張來做當選無效 全然無理由XD 61.220.197.13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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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ffyLiaw (nuttin' but a dream)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時間: Fri Nov 5 09:50:15 2004
對高院那段話,我覺得比較合理的解釋是:
原告聲稱「公投綁大選,違反公民投票法」這個主張,固然有那麼點
理由;但「即使」公投真的違法,既然選民把選票投進票箱的時候,
有充分的自主決定權(而不必害怕有後續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不利益
),那麼「公投綁大選」就不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因此沒有判斷「公投是否違法」的必要。
--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其他非法之
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
所謂「法律上不利益」,意思大概是只「如果不領公投票,就不能領
總統選票」、或者「如果不領公投票,明年所得稅多課百分之五十」
之類的情形
--
至於「事實上的不利益」嘛,就是拿拳頭在後面盯票囉:p
※ 引述《Quzzi (姬Q)》之銘言:
: : ,有無理由?原告主張被告陳水扁本次交付「防禦性公投」並指定於總統選舉日同日投票
: : 之行為,與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未符,難謂全然無理由。惟被告陳水扁交
: 我想請問一下法律人有關第二句:
: 原告主張(…=公投違法)「難謂全然無理由」(…)
: 這樣可以解讀成「法院判定公投違法嗎」
--
he examines the nightingale's code
still written on the fish truck that loads
my conscience explodes
the harmonicas play the skeleton keys in the rain
and these visions of Johanna are all that remain...
-- Seems Like a Freeze-Out / Dyl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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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222.77
※ 編輯: JeffyLiaw 來自: 211.74.222.77 (11/0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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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zw (忘記我NN)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時間: Fri Nov 5 10:45:33 2004
※ 引述《Quzzi (姬Q)》之銘言:
: ※ 引述《eatpeanut (貓股份無限公司)》之銘言:
: : 公發布日: 93.11.04
: :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大選綁公投之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並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
: : ,有無理由?原告主張被告陳水扁本次交付「防禦性公投」並指定於總統選舉日同日投票
: : 之行為,與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未符,難謂全然無理由。惟被告陳水扁交
: : 付本次和平公投並指定於總統選舉日同日投票之行為,核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
: : 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
: : 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者」之當選無效規定並不相符,從而原告以被告上述公投綁大
: : 選行為,訴請宣告被告二人於中華民國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當選無效,核屬無據
: : ,不應准許。
: 我想請問一下法律人有關第二句:
: 原告主張(…=公投違法)「難謂全然無理由」(…)
: 這樣可以解讀成「法院判定公投違法嗎」
: (因為今天的聯合報就是這樣寫的)
聯合報?你還真信啊?
難謂全然無理由,我們分段來談:
「全然無理由」,意思是一定沒有理由,就是原告完全是在講洨話,很容易。
「難謂」,就是很難去斷定。
加起來就是,很難去斷定說,原告是在講洨話。
如果引伸出來,可以翻譯成,
原告講的有很小可能可以成立,但絕大可能是不能成立的。
但是,注意,法院並沒有認定公投是否違法。
其實重點是在最後,就是公投有無違法,
根本不是法院在這個案件所應該判斷的事情。
簡單的說,
公投違法,或不違法,都不能影響到選民的自由意志,
而不影響選民的自由意志,自然也不可能符合當選無效的要件。
更何況,公投乃總統依據公投法所舉辦,推定合法,
不能隨便原告一句話就可以說他違法。
而法院依法審判,就是依據法律,不是依據原告虎爛。
進一步來說,因為法令有無違法違憲,
判斷權是在大法官,任何法院根本無權去判斷任何一部法律是否違法。
所以原告真的要主張,應該是去聲請釋憲;
原告選舉前有那麼多時間不去聲請釋憲,
卻在選舉訴訟中,強逼法院去做法院無權判斷,
與就算判斷了也與本案勝敗訴無關的事情,
這不是破壞法制,是什麼?
幸好高等法院頭腦清楚,沒被原告牽著鼻子走。
但因為原告有主張,被告也有主張,實質上法院也有聽取辯論,
那法院在此也必須委婉地稍微表示一下意見,
以免原告敗訴後,上訴到最高法院時,靠背說高等法院都沒有審理。
那高等法院這個意見如前所述,
個人以為,
就是高等法院如果真的有權去認定公投有無違法,
高等法院應該會認定是合法的。
我強調這只是個人意見,因為高等法院其實一句話,
「本院依法無權判斷公投是否違法」,就一樣可以達到效果。
也許因為這是大案,所以高等法院非常謹慎的原因。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2332551.shtml
: 最後一段:
: 合議庭則認為,公投綁大選確實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
: 扁呂利用槍案刻意渲染槍傷等,衡情固非無據,但連宋
: 均未能證明這些行為達到強暴、脅迫的非法地步,而影
: 響選民的「自由投票意志」,不符合當選無效的構成要
: 件。
: 【2004/11/05 聯合報】
--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 神,
其次,要愛人如己。
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
(可十二:30-31)
喔喔喔,一切都是因為愛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26
推 yxl:看不懂法律名詞的人可能不少 推 133.5.118.23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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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PCMAX (左岸沉思)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時間: Fri Nov 5 10:42:46 2004
: 我想請問一下法律人有關第二句:
: 原告主張(…=公投違法)「難謂全然無理由」(…)
: 這樣可以解讀成「法院判定公投違法嗎」
: (因為今天的聯合報就是這樣寫的)
難謂全然無理由
翻成白話文的意思就是
"也不是那麼沒道理"
也就是說
法官並沒有完全否定公投違法的主張
但不完全否定不代表認同
講白了就是
某人說他不完全恨你
不代表他就是愛你啦......
(聯合報把這段說成是法院判定公投違法
基本上就是"自做多情"
就好像
有個人跟某女生告白
那女生說
我沒有很討厭你
那個人就到處跟人家說
那個女生很愛我==.==)
判決主文認為公投究竟有沒有違法
跟本案無關
也就是說
公投綁大選是否違法
本案法官並沒有做出裁判
如果要認定違法
應該另外提出訴訟或是大法官解釋才對
聯合報的說法有點誇大其意
其實這段判決主文的意義
有點類似以下情形
某甲想告某乙詐欺
在法庭上跟法官陳述說
某乙上個月偷了某丙的財物
應該是犯了竊盜罪
所以他詐欺我的罪名應該成立
然後法官就說
嗯...你說上個月乙偷了某丙的東西
好像有幾分證據
你可以另外去告他竊盜或是另外調查
但是這跟他有沒有詐欺
並沒有直接的關聯......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2332551.shtml
: 最後一段:
: 合議庭則認為,公投綁大選確實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
: 扁呂利用槍案刻意渲染槍傷等,衡情固非無據,但連宋
: 均未能證明這些行為達到強暴、脅迫的非法地步,而影
: 響選民的「自由投票意志」,不符合當選無效的構成要
: 件。
: 【2004/11/05 聯合報】
--
過去半年來進的球
比之前大半輩子加起來還多
我想
我一定是病了
--
※ 編輯: TPCMAX 來自: 140.113.22.109 (11/05 10:51)
推 lordcolus:哈哈... 好棒的比喻喔! 203.67.150.35 11/05
※ 編輯: TPCMAX 來自: 140.113.22.109 (11/0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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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carra (還沒想到)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時間: Fri Nov 5 10:44:00 2004
※ 引述《JeffyLiaw (nuttin' but a dream)》之銘言:
: 對高院那段話,我覺得比較合理的解釋是:
: 原告聲稱「公投綁大選,違反公民投票法」這個主張,固然有那麼點
: 理由;但「即使」公投真的違法,既然選民把選票投進票箱的時候,
: 有充分的自主決定權(而不必害怕有後續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不利益
: ),那麼「公投綁大選」就不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
: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因此沒有判斷「公投是否違法」的必要。
其實我一直覺得飯藍的邏輯很怪,
公投那有能力綁大選?
怎麼看都是大選綁公投,
要不是公投跟著總統選舉一起辦,
搞不好不用飯藍反宣傳,投票率自動就過不了五成。
有人能解釋一下他們的邏輯是什麼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6.148
推 JeAnnWu:他們的邏輯就是沒有邏輯 219.68.72.16 11/05
推 etiger:推沒有邏輯~ 69.107.141.17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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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CC (JCC )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時間: Fri Nov 5 11:08:41 2004
法官就是說 連宋說公投違法 也不是沒有道理
但他當然不能在這邊判公投有沒違法啊
我覺得他們該去告公投違法 或要釋憲
要是最後結果真判公投違法了 那公投就無效
問題是公投無效也跟總統選舉無關
真要去爭個真理 就把目標轉到公投有沒有效吧
不過那樣做並不會改變阿扁當選的事實
但可以讓大家知到阿扁是搞了不少小動作
藍的該爭就去爭這個 要翻盤 太難了
不能因為爭公投翻不了盤 就不去爭
阿扁選舉是搞很多小動作 但如果槍傷是假的或有做票的話
怎麼可能沒有消息出來啊
而且槍擊是假的話 在那麼多人面前直接倒下不是更夠力嗎
今天阿扁就是有本事搞這種不違法的小動作
: : 我想請問一下法律人有關第二句:
: : 原告主張(…=公投違法)「難謂全然無理由」(…)
: : 這樣可以解讀成「法院判定公投違法嗎」
: : (因為今天的聯合報就是這樣寫的)
: 難謂全然無理由
: 翻成白話文的意思就是
: "也不是那麼沒道理"
: 也就是說
: 法官並沒有完全否定公投違法的主張
: 但不完全否定不代表認同
: 講白了就是
: 某人說他不完全恨你
: 不代表他就是愛你啦......
: (聯合報把這段說成是法院判定公投違法
: 基本上就是"自做多情"
: 就好像
: 有個人跟某女生告白
: 那女生說
: 我沒有很討厭你
: 那個人就到處跟人家說
: 那個女生很愛我==.==)
: 判決主文認為公投究竟有沒有違法
: 跟本案無關
: 也就是說
: 公投綁大選是否違法
: 本案法官並沒有做出裁判
: 如果要認定違法
: 應該另外提出訴訟或是大法官解釋才對
: 聯合報的說法有點誇大其意
: 其實這段判決主文的意義
: 有點類似以下情形
: 某甲想告某乙詐欺
: 在法庭上跟法官陳述說
: 某乙上個月偷了某丙的財物
: 應該是犯了竊盜罪
: 所以他詐欺我的罪名應該成立
: 然後法官就說
: 嗯...你說上個月乙打傷了某丙
: 好像有幾分證據
: 你可以另外去告他竊盜或是另外調查
: 但是這跟他有沒有詐欺
: 並沒有直接的關聯......
: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2332551.shtml
: : 最後一段:
: : 合議庭則認為,公投綁大選確實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
: : 扁呂利用槍案刻意渲染槍傷等,衡情固非無據,但連宋
: : 均未能證明這些行為達到強暴、脅迫的非法地步,而影
: : 響選民的「自由投票意志」,不符合當選無效的構成要
: : 件。
: : 【2004/11/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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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0.78.69
> -------------------------------------------------------------------------- <
作者: JeffyLiaw (nuttin' but a dream)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時間: Fri Nov 5 11:41:25 2004
我覺得高院「當選無效之訴」的判決,在「公投綁大選是否違法」
這件事情上,判決理由之中隱含了一個意思:
即使公投綁大選違法,那無效的應該是公投啊!怎麼會是大選?
從一九九六年總統直選以來,投票日期一直就是在三月二十號,
而且「總統大選」本身的選務又沒有瑕疵(小差錯不算),那麼
為什麼一個違法的公投綁上去以後,總統大選居然會無效?
如果這種邏輯說得通的話,那以後執政者不就可以無限接關了?
執政者只要拼命綁大選就好了,反正選舉會無效嘛,他可以當個
「看守總統」繼續辦理總統重新選舉,然後再綁!公投綁「總統
重新選舉」也應該無效對不對?………
什麼跟什麼嘛。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其實我一直覺得飯藍的邏輯很怪,
: 公投那有能力綁大選?
: 怎麼看都是大選綁公投,
: 要不是公投跟著總統選舉一起辦,
: 搞不好不用飯藍反宣傳,投票率自動就過不了五成。
: 有人能解釋一下他們的邏輯是什麼嗎?
--
he examines the nightingale's code
still written on the fish truck that loads
my conscience explodes
the harmonicas play the skeleton keys in the rain
and these visions of Johanna are all that remain...
-- Seems Like a Freeze-Out / Dy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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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222.77
推 seberstian:推無限接關 140.123.193.34 11/05
推 rinze:推~牽強扯關係^^ 202.178.204.14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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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ozenblue (欺詐不軌者得誅之)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時間: Fri Nov 5 12:44:21 2004
※ 引述《TPCMAX (左岸沉思)》之銘言:
: : 我想請問一下法律人有關第二句:
: : 原告主張(…=公投違法)「難謂全然無理由」(…)
: : 這樣可以解讀成「法院判定公投違法嗎」
: : (因為今天的聯合報就是這樣寫的)
所謂的難謂全然無理由一句
很簡單
就是說
那是大法官的事情跟我高院無關
所以我僅把他當成一項爭議,我不承認也不否認
後面的判決的話
意思就是說
即便今天我高院真的認為公投是違法的
但是事實上這項因素也未改變選舉的結果
所以
泛藍律師趕快回去火星吧
高院是很危險的
--
貌不驚人,所以也無須費力地招蜂引蝶,
平凡無奇,所以也無須裝腔做勢要做自己
只要自自然然地說話思考,自自然然地地去愛與被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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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