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anders:兩者無關 一個是實體法上問題 一個是訴訟ꨠ 211.20.78.52 11/09
→ sanders:法上的問題 211.20.78.52 11/09
推 my78mao:對不起,可不可以再解釋清楚一點 217.230.182.138 11/09
→ my78mao:我們在為這件事打筆仗,我想把 217.230.182.138 11/09
→ my78mao:這件事搞清楚. 217.230.182.13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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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PCMAX (左岸沉思) 看板: a-bian
標題: Re: [問題] 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的問題
時間: Tue Nov 9 17:28:51 2004
※ 引述《my78mao (大雞...Bye.)》之銘言:
: 想請問下面的這一條的解釋
: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
: 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的意思是是如何?有朋
: 友把他解釋成"就算槍擊案是造假的,也不能拿來當選舉無效的訴訟條件"是這樣的嗎?
: 整個段落如下
: 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
: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
: 準用之列。」,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導自演三一九槍擊事件,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及有
: 投票權人自由行使投票權,請求宣告被告當選無效,既為被告所否認,依前述舉證責任分配
: 原則,原告自應就上開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簡單解釋一下
民事訴訟法跟刑事訴訟法最大的不同點之一
就在於證據的取得及效力
在民事訴訟上
原告必須負舉證之責任
但是如果對方不否認(捨棄)..認諾(主動承認)..訴訟上自認(開庭不小心講出來)
或不爭執事實(就是大家沒有爭執的事項..例如..如花是個諧星..胡瓜是藝人之類)
在民事訴訟上是可以具有證據力的
但是刑事訴訟法則是要經過證據法則的檢驗(在此不贅述..我快要來不及上憲法課了)
簡單的說..刑法上的證據並不是雙說了就算
例如..DNA沒有驗過之前..不能因為某甲承認精子是他的..就認定是他的
還是要經過專家的檢驗或是判斷
我先簡單解釋一下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
準用之列。
這句的意思是
在選舉訴訟的過程中
相關的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
但是
對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
並不適用
那這又是啥意思呢?
意思是說
在民事訴訟中
如果被告承認某一個事實
那麼法官就會把這個當做證據
(例如 某甲告某乙欠他五百萬 某乙承認了 那麼法官就會認定
某乙欠某甲五百萬這個事實 而不必提出借據之類的東西
因為他已經承認欠某甲五百萬了)
但是在總統副總統的選舉官司中
就算被告承認某一件事實
但是法官還是可以要求原告提出證據或是加以查證
也就是說
因為選舉訴訟是關於國家社會的重大利益
不能因為訴訟當事人的的自認或捨棄
就輕易的認定事實
例如本案
如果扁呂承認運用詐術贏得選舉
法官並不一定要把扁呂的自認當做證據
他還是可以經過調查才把這個事實當做證據
也就是說
雖然總統副總統的訴訟
是準用民事訴訟法
但是
對於證據取得的嚴謹程度
還比民事要更高一點
介於民事與刑事之間
上面這段判決文的意思是
原告主張被告妨害投票人自由意志
必須提出佐證
依據上面的條文
(就是剛才解釋的那一長串)
就算被告承認
都不能如民事訴訟法一樣具有效力
(因為被排除了..就是說不在準用之列BLA BLA的那句囉)
更何況被告根本就否認
那麼原告當然更要負舉證責任
但是 但是
這跟(就算槍擊案是假的....也不能認定選舉無效這件事)
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得另外談
上面這段主是在說明原告應該負舉證責任
如果沒有足夠的佐證
就不能主張
一個是關於訴訟的實體
一個是關於整個訴訟程序的運作
兩者無關聯
趕著上課....說得有點亂...請真正的法學高手多加指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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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半年來進的球
比之前大半輩子加起來還多
我想
我一定是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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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2.109
推 JeffyLiaw:推這篇,說得很清楚:) 211.74.222.77 11/09
推 pago:推 左背快去上課吧~ 140.112.251.106 11/09
推 olenew:交大有開憲法課?那不是通識才有的嗎? 218.172.139.20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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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 a-bian
標題: Re: [問題] 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的問題
時間: Tue Nov 9 17:54:34 2004
有些地方可以講得更精確一點。
※ 引述《TPCMAX (左岸沉思)》之銘言:
: ※ 引述《my78mao (大雞...Bye.)》之銘言:
: : 想請問下面的這一條的解釋
: :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
: : 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的意思是是如何?有朋
: : 友把他解釋成"就算槍擊案是造假的,也不能拿來當選舉無效的訴訟條件"是這樣的嗎?
: : 整個段落如下
我很好奇這到底是怎麼解釋的?(殊難想像)
不過,與其在不懂的地方打筆仗,其實法院的新聞稿寫得蠻清楚的,
多看幾遍比較有意義。
: : 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
: :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
: : 準用之列。」,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導自演三一九槍擊事件,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及有
: : 投票權人自由行使投票權,請求宣告被告當選無效,既為被告所否認,依前述舉證責任分配
: : 原則,原告自應就上開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 簡單解釋一下
: 民事訴訟法跟刑事訴訟法最大的不同點之一
不應該拿刑事訴訟法來對比啦,
這是公法事件。
: 就在於證據的取得及效力
: 在民事訴訟上
: 原告必須負舉證之責任
: 但是如果對方不否認(捨棄)..認諾(主動承認)..訴訟上自認(開庭不小心講出來)
: 或不爭執事實(就是大家沒有爭執的事項..例如..如花是個諧星..胡瓜是藝人之類)
: 在民事訴訟上是可以具有證據力的
幾個概念可能要再複習一下: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舉證責任、舉證必要、證據能力、證據價值。
這些是不同的東西,不要通通混在一起。
: 但是刑事訴訟法則是要經過證據法則的檢驗(在此不贅述..我快要來不及上憲法課了)
不管什麼訴訟,證據都要通過證據法則的檢驗,
民事上只是因為偏向當事人主義所以允許當事人捨棄認諾自認,
刑事上因為對實體真實的要求比較強,所以不採取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
法院必須職權調查職權探知。
: 如果被告承認某一個事實
: 那麼法官就會把這個當做證據
不是這樣講的,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無庸舉證,
法官不是把這個事實當作「證據」,
而是認定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不必負擔舉證責任。
: 這跟(就算槍擊案是假的....也不能認定選舉無效這件事)
: 一點關係都沒有
: 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得另外談
關於這一點,請原提問人參照在下於KMT板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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