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ne (h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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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對當選無效訴訟判決法理上的幾點評述
時間Tue Nov 9 16:36:41 2004
轉錄自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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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9 中國時報
對當選無效訴訟判決法理上的幾點評述
中時社論
台灣高等法院對於總統選舉當選無效之訴做成判決,我們上周已就政治上應該如何加以
看待,提出基本的看法與建議。由於本案判決是法院首度針對總統選舉如此重要之法律
爭議,其依據法律法理所陳述的司法觀點,對於日後類似的選舉訴訟,可能產生重要影
響,也有依據法律法理加以分析的價值,此即為今天的討論主題。
本案起訴之初,萬方矚目,因為此一案件係以總統為被告所提出的選舉訴訟,已將法院
推入了前所未見的司法高度展現身手。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之中,有一段引人注意的文
字,法院指出,本案原告主張,總統於三月二十日總統選舉同時舉行二項議題的公民投
票不符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此項主張「難謂全然無理由」。言下之意,法院已
經接受了公投綁大選是一項違法的舉動。由於公投法第十七條授權的對象乃是身為國家
元首的總統,台灣高等法院用判決書確認現任總統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我國
的司法史上,是連大法官也未曾明白說過的判決先例。單自此點而言,台灣高等法院的
裁判,可謂已經進入了司法前所未有的高度。
為何一句「難謂全然無理由」即值得如此大加重視?因為此中意義非凡之處,在於司法
者根據法律評價國家元首的行為不符法律要求,可能並非國家元首所樂見,卻是只有法
治國家才能出現的景象。本案判決尚未正式公布,法院發布的新聞稿中,對於總統違法
的部分,其實著墨不多,但是其在總統確已違法的基礎上繼續討論是否符合當選無效之
訴的要件,態度卻很清楚。即使只是隻字片語,也已透露著若干可以玩味的訊息。一方
面,對於總統違法交付公投這樣一件重要的爭點,法院以如此輕描淡寫的方式加以處理
,業已驗證了法院對於評價最高掌權者是否違法一事,說得客氣一些是委婉含蓄,說得
直接一些是仍然深有顧忌,司法獨立的精神並未全面伸張;另一方面,畢竟這已是法院
少見的針對國家元首的憲政舉動表示質疑,我們當然不是鼓勵法院在不該說元首不是的
時候為了彰顯司法獨立而對總統刻意撻伐,事實上無人會認為這是台灣司法中人的作風
,而我們在此所要強調的是,司法獨立精神未必因為法院判決當道者勝訴而被指為並不
存在,但必是因為敢說當道者不是而能有所凸顯。尤其如果法院從來不曾在重大案件中
直言當道違法,事實上很難說服社會法院是獨立不阿,不向政治權力妥協的。高等法院
肯說當道違法,即使只是輕描淡寫,點到為止,也總算在某種程度上把握了司法獨立的
認知。
不過,在認定總統違法之後,本案判決否定原告訴請宣告當選無效的推論,卻暴露出極
大的破綻而令人感到高度的疑惑。法院認為,總統公投綁大選的違法,並未影響原告在
競選活動中選擇適當的因應之道,也不剝奪選民投票行為所需要的自由意志,因此不能
因為總統違法而宣告當選無效。法院的邏輯,埋藏著極大的漏洞。一個簡單而顯然的類
比,就是賄選的行為。如果法院的邏輯能夠成立,那麼候選人從事賄選,恐怕也不能宣
告當選無效了。因為對於選民而言,賄選的行為也不會剝奪或妨害選民投票的自由意志
,賄選者並不能保證接受賄金的選民均會投票,事實上對付賄選的一種流行思想,就是
收受賄金但不投票,但不正是選民仍有投票自由的表現?推到極致,每一位面對賄選者
拿到賄金的選民,都可以在投票時決定要投票給誰,收賄的選民其實是完全自由的,依
照法院的推論,將也不能因為賄選違法就宣告賄選者當選無效?!對於參選者而言,其
他的候選人賄選,也不妨害競爭者自由訂定從事競選的策略,甚至不妨害競選者向選民
指控他人賄選而爭取選票,依照法院的推論,同樣不能因為賄選違法就宣告賄選者當選
無效?!那麼為什麼法律要規定賄選違法故應宣告當選無效呢?
高等法院當選無效一案的判決,重要的其實並不只是結果,因為其結果只涉及一次選舉
的勝負,更大的影響,其實存在於法院判決的理由。尤其本案是總統大選首次訴訟的判
決,法院判決總統勝訴的理由,勢必成為日後其他案件、甚至是相關選舉活動的行為指
南。當法院告訴訴訟當事人以及全體國人,公投綁大選雖然違法,但不會影響當選結果
,以後的執政者,會不會有恃無恐地運用既有的權力操弄選舉?當其他的候選人被指控
賄選時,會不會引據此項眾所週知的判決先例振振有辭地主張法院不能宣告當選無效?
不能不令人無憂。
簡單地說,法院既敢認定總統交付公投為違法,卻不能就之宣告當選無效,法理高度不
足,令人扼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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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華民國認同與台灣認同應相互接納:中華民國主權既屬於全體台灣人民,而非其
他政權,則台灣認同與中華民國認同,都是對國家認同的表達方式,不應被曲解為
族群對立,而應相互尊重、理解和接納。
七、族群歧視言行應予譴責:國民的族群認同與公民權都應受到尊重,任何對族群身分
的歧視言論和行為,應受到譴責和制裁。對國家一體和國家安全的支持與維護,自
應透過民主途徑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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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59.26
→ hne:既然有人提到這一篇... 218.175.59.26 11/09
推 Alfred:這篇連判決跟判例都分不清楚……orz 218.166.36.103 11/09
→ Alfred:其實只是把蘇永欽的話再講一遍而已。 218.166.36.103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