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ligent:簡單的說就是要硬坳當選無效的宣判違法 211.20.51.132 11/07
→ taligent:不過蘇永欽的主張當成笑話看看即可 211.20.51.132 11/07
推 HsinTai:政治問題是無法用法律來解決的.. 61.64.89.5 11/07
→ HsinTai:法律在乎正義..政治在乎權力.. 61.64.89.5 11/07
推 jagdzaku:蘇教授,您的標題可不可以用在評論真調會的 139.175.8.42 11/07
→ jagdzaku:文章上? 139.175.8.42 11/07
→ advr:樓上的,蘇教授沒這個膽 218.167.150.199 11/07
噓 tenchai:沒看過公然自打耳光打得這麼用力的,應該 61.228.170.5 11/08
→ tenchai:把他對真調會的那篇文章一起貼來對照一下~ 61.228.170.5 11/08
→ tenchai:抱歉,按到噓了~~ Orz 61.228.170.5 11/08
推 kyo31:蘇永欽基本上是kuso派的了 211.78.241.12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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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mwalker (黃小羊) 看板: a-bian
標題: Re: [中時] 司法自制 豈能無視憲法?
時間: Sun Nov 7 23:06:37 2004
如果'公投綁大選違法'是一般約定的觀念的話,那政府這樣做,就有問題
可是這明明是國親立出來的爛法律規定的,那就只能說這個行為違法,
而不能說這個行為不適當.
或許,我也可以提出國親妨礙人民自由投票,意圖使陳呂不當選.
理由是:公投為陳呂再2000年大選時的政見,如果公投不能舉辦,
勢必使陳呂的政治名譽受損,並有影響選舉結果的可能.
妨礙自由投票的理由,和蘇教授一樣,
因為連宋的反公投,致使人民再領取公投票之時,有洩漏自己投票傾向之虞,
這按照泛藍的邏輯,不也是妨礙選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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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2.243.118
推 ichirogo:是說行為不適當 而非行為違法吧? 140.119.201.1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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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ic104 (你家有田嗎??) 看板: a-bian
標題: Re: [中時] 司法自制 豈能無視憲法?
時間: Tue Nov 9 18:13:31 2004
我的理解(也許有錯,請指教)
通篇大意大概是
1.判決裡的:原告主張被告陳水扁候選人以總統身分發動的三二○公投違
反了公投法第十七條的實體和程序規定,「難謂全然無理由」
蘇先生認為是肯認了320公投違法
2.憲法第一三二條規定:"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足見連仍然可以自由選擇的
「利誘」都要「嚴禁」,法官不能把總統選罷法104條的「其他非法方法」
限縮解釋為「足以壓制自由意志」的非法行為。
3.其實他似乎覺得,不但該判決會違背法令。甚至當選一定會無效..
--
對於第2點:憲法第132條規定:「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在法律的落實上,不論在選罷
法或刑法上之規定皆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即便在刑法145的「利誘投票罪」,亦將其限
縮在「生計上利害」。甚至在選罷法中更加入了「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此一要件。所以高等法院將非法行為解釋為:壓制"有選舉權之公民,本於自
由意志依其價值理念、情感認同、政治偏好等作成自主性決定」之非法行為
。不論在立法或是實務上似乎是一貫的看法,看不出來有什麼錯。也似乎沒
什麼理由在這邊要用不一樣的解釋。甚至可以說憲法132之規範意旨即在保
護判決所述的「國民參政之正當行使」--使具有選舉權之公民,能本於自由
意志依其價值理念、情感認同、政治偏好等作成自主性決定權。況且宣判當
選無效可是推翻了選民的民主決定,既然蘇先生都點出了司法自制,也說明
了各國司法機關對此不作過度涉入。難道我們在此一議題上要完全放棄此項
原則??身為一位憲法學者,對憲法規定不尋求一個更符合憲政體制民主原則
的說法,卻採取比實務見解更加保守的文義解釋,其間的政治影響,實在令
人不得不感慨。
即使不採上面的解釋
1.「參選人違法推動公投」是否超越了(蘇先生所理解的)憲法132「威脅利誘」的規範
底限??也就是說「參選人違法推動公投」所造成的妨害,是不是比威脅利誘來的嚴重
??如果沒有,則「參選人違法推動公投」似乎也未必會成為蘇先生解釋下的總統副總
統選罷法104條的「其他非法方法」。
2.「因「領不領票」而洩漏投總統票意向的危險」與「參選人違法推動公投」是否具備
了足夠的關聯性??(推動公投者有無強迫「領不領票」??[[有六百萬選民都已經走到了
票櫃口,仍被迫選擇以「不領票」來表達對公投的意見]]--這句話裡的「被迫」究竟
是真的被迫,還是基於其政治意識下的自由選擇??會形成此一結果是否是因為其他陣
營的政治操作??)
3.「政府投入宣導公投的大量資源,都變成了被告一方的輔選工具」是否有更卻確的證
據足資證明??同樣的,「參選人違法推動公投」與「政府投入宣導公投的大量資源,
都變成了被告一方的輔選工具」是否具備了足夠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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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36.151
※ 編輯: ric104 來自: 218.166.36.151 (11/09 18:19)
推 Alfred:蘇先生一次又一次帶給法學界驚奇……orz 218.166.36.103 11/09
推 gruk:原PO跟樓上大大整理一下論點 投稿到中時 61.229.14.204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