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jade (And Rohan will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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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鄭運鵬指自己無罪在身 盼泛藍不要用ꐠ…
時間Thu Nov 18 22:29:26 2004
※ 引述《skyjade (And Rohan will answer!)》之銘言:
: ※ 引述《linalbert (對台灣舉起大拇指)》之銘言:
: : 東森新聞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 : 前民進黨文宣部主任鄭運鵬18日在民進黨團舉行記者會,
: : 表示國民黨指他因「在怎麼野蠻」廣告而有罪在身,完全
: : 是不實指控,希望國民黨指責別人前,能先搞清楚狀況。
: :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18日上午表示,民進黨立委候選人鄭運
: : 鵬由於3年前擔任民進黨文宣部主任時,製播「在怎麼野蠻」
: : 的不實選舉文宣,遭到法院判刑,應該退出立委選舉。
: : 鄭運鵬下午表示,高院的判決是指「關於鄭運鵬部分撤銷,
: : 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因此他根本就無罪在身,
: : 希望在野不要用抹黑他。
: : 他指出,3年前他是依據立法院公報跟議事錄,製作「在
: : 怎麼野蠻」廣告;至於現在推出的「在怎麼野蠻2」,則是
: : 援引財訊月刊報導的立委出缺席狀況,這些都有憑有據,
: : 希望指控他的國民黨組發會主委廖風德、立委蔡正元搞清楚
: : 狀況在開記者會。
: 下面是原文,從高院網站找來的
: 【裁判字號】 92 , 上訴 , 1048
: 【裁判日期】 930224
: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裁判全文】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О四八號 C
: 上 訴 人
: 即自訴人 陳 榮 盛
: 自訴代理人 楊 慧 娟
: 被 告 謝 長 廷
: 被 告 吳 乃 仁
: 被 告 鄭 運 鵬
: 共 同
: 選任辯護人 郭 家 駿
: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
: 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 如左:
: 主 文
: 原判決關於鄭運鵬部分撤銷。
: 鄭運鵬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錄影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參年。
: 其他上訴駁回。
: 下略
XD,我畢竟不是學法的,不知道原來這個案子還可以上訴,鄭運鵬也真的上訴了
最高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93 , 台上 , 3699
【裁判日期】 930722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九九號
上 訴 人 鄭運鵬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楊國華律師
右上訴人因陳榮盛自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八號,自訴案
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鄭運鵬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鄭運鵬係民主進步黨文化宣傳部主任,於民國九十年台灣省台
南市第十四屆市長選舉期間,為達該黨候選人許添財勝選之目的,乃意圖使中國國民
黨候選人陳榮盛不當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於「在怎麼野蠻」系列電視競選錄影廣
告中,傳播陳榮盛擔任立法委員時,刪除中央補助地方低收入兒童福利及中、小學網
路學習計畫之預算等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陳榮盛之名譽,使其不當選等情。因而
撤銷第一審關於諭知上訴人無罪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
當選,以錄影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谠蝓黎H員選舉競選期間,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
、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該候選人之名譽時,雖同時
符合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誹謗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意
圖使候選人不當選散布虛構事實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因係法規之錯綜關係,致一個犯
罪行為,同時有數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之法條可以適用,應依法規競合法理,擇一適
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論處。原判決以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
十條第二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應從一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處斷(見原判決第六面第十
三行至第十六行),難謂無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
二條之罪,以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為其犯罪之主觀的違法要素,所稱意圖使候
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乃分屬不同之犯罪形態,自應明確認定,並使事實與主
文相互契合,始為適法。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意圖使陳榮盛不當選,於電視錄影廣告中
傳播不實之事,但主文則諭知上訴人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錄影傳播不
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併嫌欠洽。鸾蘇飢P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必須在審
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始與直接審理主義相符。又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
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
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原判決採
憑「廣告錄影帶」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見原判決第三面第十六行),但稽之原審
審判筆錄,審判長僅訊問「對『在怎麼野蠻』系列電視競選廣告,有何意見?(提示
並告以要旨)」一語(見原審卷第八十二頁),而未以適當之設備,顯示其聲音、影
像、符號或資料,使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亦有
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違
背法令,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此部分之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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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妳凝視星空的時候
在妳眼前展現的
是神秘而古老的火花
是這寂寥的時空之中,僅有的遙遠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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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3.100.130
→ skyjade:也就是說,這案子還沒定讞,還在高等法院台 163.13.100.130 11/18
→ skyjade:南分院審理 163.13.100.130 11/18
※ 編輯: skyjade 來自: 163.13.100.130 (11/18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