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啦 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你也可以解讀成危害台灣的通通解散
反正一個中華民國各自表述倒是有共識
除了當年的國民黨才會用公權力解決政治問題
要是他們現在還搞解散台聯跟民進黨的蠢事
死得是誰很難說
況且說真的民主自決的公投
那個憲法是無用武之地
那個位階早就超越憲法層次
※ 引述《MoneyMonkey ()》之銘言:
: 首先, 這次修憲案是包裹表決, 不是全部否決就是全部通過,
: 沒有修改和逐條表決的餘地.
: 接著我們來看條文 :
: 第十二條 (新增)
: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
: 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這次修憲案如果通過, 請問 :
: a)除了立法委員以外, 今後還有誰能提出修憲案 ?
: b)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出席這個門檻能跨越嗎 ?
: 日後還有什麼機會對出問題的憲法修正案做出修改補救 ?
: ===============================
: 接著我們看第五條新增的部分(畫^^^^^^^^處) :
: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 ^^^^^^^^^^^^^^^^^^^^^^^^^^^^^^^^^^^^^^^^^^
: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
: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
: 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我們先看這個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下面那一行提到 :
: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 請問, 如何定義"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
: 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 台聯的正名制憲, 建國黨的台灣獨立建國,
: 試問這些是否屬於"政黨的目的, 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
: 另一方面, 中華民國新黨會不會以"捍衛中華民國"這個假口號,
: 來掩蓋其一國兩制的事實 ?
: 一國兩制絕對危及中華民國之存在, 試問中華民國新黨此一主張
: 是否屬於"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
: ==============================
: 先寫到這裡, 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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