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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啦 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你也可以解讀成危害台灣的通通解散 反正一個中華民國各自表述倒是有共識 除了當年的國民黨才會用公權力解決政治問題 要是他們現在還搞解散台聯跟民進黨的蠢事 死得是誰很難說 況且說真的民主自決的公投 那個憲法是無用武之地 那個位階早就超越憲法層次 ※ 引述《MoneyMonkey ()》之銘言: : 首先, 這次修憲案是包裹表決, 不是全部否決就是全部通過, : 沒有修改和逐條表決的餘地. : 接著我們來看條文 : : 第十二條 (新增) :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 : 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這次修憲案如果通過, 請問 : : a)除了立法委員以外, 今後還有誰能提出修憲案 ? : b)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出席這個門檻能跨越嗎 ? : 日後還有什麼機會對出問題的憲法修正案做出修改補救 ? : =============================== : 接著我們看第五條新增的部分(畫^^^^^^^^處) : :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 ^^^^^^^^^^^^^^^^^^^^^^^^^^^^^^^^^^^^^^^^^^ :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 :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 : 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我們先看這個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下面那一行提到 : :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 請問, 如何定義"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 : 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 台聯的正名制憲, 建國黨的台灣獨立建國, : 試問這些是否屬於"政黨的目的, 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 : 另一方面, 中華民國新黨會不會以"捍衛中華民國"這個假口號, : 來掩蓋其一國兩制的事實 ? : 一國兩制絕對危及中華民國之存在, 試問中華民國新黨此一主張 : 是否屬於"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 : ============================== : 先寫到這裡, 歡迎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