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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這次修憲案是包裹表決, 不是全部否決就是全部通過, 沒有修改和逐條表決的餘地. 接著我們來看條文 : 第十二條 (新增)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 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這次修憲案如果通過, 請問 : a)除了立法委員以外, 今後還有誰能提出修憲案 ? b)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出席這個門檻能跨越嗎 ? 日後還有什麼機會對出問題的憲法修正案做出修改補救 ? =============================== 接著我們看第五條新增的部分(畫^^^^^^^^處) :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 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我們先看這個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下面那一行提到 :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請問, 如何定義"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 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 台聯的正名制憲, 建國黨的台灣獨立建國, 試問這些是否屬於"政黨的目的, 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 另一方面, 中華民國新黨會不會以"捍衛中華民國"這個假口號, 來掩蓋其一國兩制的事實 ? 一國兩制絕對危及中華民國之存在, 試問中華民國新黨此一主張 是否屬於"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 ============================== 先寫到這裡, 歡迎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50.81 ※ 編輯: MoneyMonkey 來自: 218.35.50.81 (05/08 15:38)
mayer:這一問題的確非常嚴重 220.194.55.55 05/08
eslite12:你搞錯了 218.160.63.68 05/08
houting:那問題該是:"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可否無限上綱? 140.116.200.59 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