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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eyMonkey ()》之銘言: : 首先, 這次修憲案是包裹表決, 不是全部否決就是全部通過, : 沒有修改和逐條表決的餘地. : 接著我們來看條文 : : 第十二條 (新增) :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 : 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這次修憲案如果通過, 請問 : : a)除了立法委員以外, 今後還有誰能提出修憲案 ? : b)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出席這個門檻能跨越嗎 ? : 日後還有什麼機會對出問題的憲法修正案做出修改補救 ? 此一條文的修改之處在於將修憲案的複決方式, 由原來的交由國民大會複決, 改為由自由 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關於立法院提案的1/4, 3/4, 3/4都保留憲法本文174條第二款的規 定, 並無修改. : 接著我們看第五條新增的部分(畫^^^^^^^^處) : :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 ^^^^^^^^^^^^^^^^^^^^^^^^^^^^^^^^^^^^^^^^^^ :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 :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 : 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這一條的修改在於將對總統, 副總統的彈劾權由國民大會手中移轉給司法院憲法法庭.除了 "總統, 副總統彈劾案"這幾個字以外, 其他都是現行增修條文第五條的文字. 也就是說, 你所擔心的事情, 都是已經存在的事實. 去年八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 就是依 照1/4, 3/4, 3/4的程序通過, 經過半年的公告, 即將交由5/14選出的國代來表決的.而憲 法法庭審理政黨解散事項的權力與政黨違憲的認定, 也從89年公佈以來有效至今. 你擔心的事情我也擔心...還好我們沒有那麼"守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