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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eyMonkey ()》之銘言: : ※ 引述《crysannie (I can)》之銘言: : : 此一條文的修改之處在於將修憲案的複決方式, 由原來的交由國民大會複決, 改為由自由 : : 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關於立法院提案的1/4, 3/4, 3/4都保留憲法本文174條第二款的規 : : 定, 並無修改. : 這就是問題, : 增修條文沒過, 還可以繼續累積修憲的壓力, 這次增修條文若過, : 壓力驟失, 將來要如何就增修條文的缺失做出修正 ? 我看不太懂,根據上述所說,複決方式由任務型國代轉向全民,還是你的 意思是「任務型」國大大有問題~~ 任務型國大因增修條文而產生,不太可能再回過去的正常國代選舉 所以現在是要決定、是要一個月的任務型國大(只做表決),還是要交由全民來決定 憲法的缺失,不是一兩天的事~~,就憲法來說,只能增修條文,所以制憲才是能解 決許多問題,但現狀來說,修憲是唯一選擇,那麼就得決定是否支持廢國大和公投 入憲讓全民做表決 這個立法提案權的問題,本來就是在民進黨政府執政後,泛藍的考量才會讓立法院 集大權於一身,所以「增修條文的錯誤,不可能再靠增修條文救回來」,那樣的憲 法真是就像是在塗鴉。 : : 這一條的修改在於將對總統, 副總統的彈劾權由國民大會手中移轉給司法院憲法法庭.除了 : : "總統, 副總統彈劾案"這幾個字以外, 其他都是現行增修條文第五條的文字. : 總統的彈劾權這邊有一點我頗擔心, : 國民大會這幾年一直都不存在, 可是司法院的憲法法庭卻是長期存在的. : : 也就是說, 你所擔心的事情, 都是已經存在的事實. 去年八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 就是依 : : 照1/4, 3/4, 3/4的程序通過, 經過半年的公告, 即將交由5/14選出的國代來表決的.而憲 : : 法法庭審理政黨解散事項的權力與政黨違憲的認定, 也從89年公佈以來有效至今. : : 你擔心的事情我也擔心...還好我們沒有那麼"守法". : 但這"不守法"的原因與條件是否在消失中 ? 看不太懂,總統彈劾的權力和解散政黨的權力這樣修有什麼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7.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