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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根據第六次修憲,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 依其固有之疆域, 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並提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 出席代表四分之之複決同意, ^^^^^^^^^^^^^^^^^^^^^^^^^^^^^^^^^^^^^^^^^^^^^^^^^^^^^^^^^^^^^^^ 不得變更之. ^^^^^^^^^^^ 這次的修憲案是要用以下這條代替上面那條: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 依其固有之疆域, 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不得變更之. ^^^^^^^^^^^^^^^^^^^^^^^^^^^^^^^^^^^^^^^^^ 畫線的部分是不一樣的地方. 我想現在修憲權就只有立法院有提案權, 這次修憲案是要把複決權以公民投票代替國民大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9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