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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士林區保變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案》三創全台環評大惡例 文/廖本全 一、開發脈絡 經濟起飛、都市快速發展的民國六0年代,台北市政府考量都市中心區發展以及住宅 擴張的壓力,以將部分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作為提供住宅區需求並紓解都市發展之 策略。據此,於民國68年2月公告「變更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通盤檢討)案」, 將二十五處(面積約460公頃)地形、地質條件較為敏感的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1], 其中12處位於陽明山地區,總計面積335.5公頃,計畫人口為40180人。 依據「台北市保護區變更住宅區開發要點」之規範,保變住各開發區以自辦重劃為原 則,面積達54.76公頃的保變住6-6為陽明山地區第一處自辦市地重劃案。民國85年1月 進行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第一次審查,6月第二次審查有條件接受環評說明書,並於 8月公告以附帶18條但書通過環評說明書。緊鄰陽明山國家公園且對環境將造成極大影 響的保變住6-6大規模山坡地開發案,環評審查並未依環評法第8條之規定繼續進行二 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為後續複雜的環評補救程序、重大的環境爭議以及違法問題點燃 導火線。 二、問題根源 88年7月重劃區工程開工。89年3月環評委員現地勘查,發現開發單位未依環評說明書施 做,致水土保持、污水下水道系統與環評說明書內容不符,故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 響差異分析報告。89年11月審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因嚴重影響重劃區外環境及居 民生活,決議應另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90年10月審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與環 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又認為污水下水道系統改採住戶個別設置,已降低環保設施處理等 級及效率,且區域內排水系統對區域外之環境品質有不利影響,決議應重新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 91年3月確定重做環評內容與範圍,除開發單位申請變更部分外,另未變更部分(即原 環評報告書)亦需進一步環評者有二:1.區域內對區域外排水系統衝擊;2.未來開發 (含建築)所產生挖填土方量及水土保持之影響評估,並於92年5月增列應提出交通衝 擊之因應對策。 此一過程看似複雜,問題之癥結僅二,其一是開發單位未依85年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 告書之水土保持與污水下水道系統計畫執行,而違法進行重劃開發,應停止施做並提出 變更部分之環境影響評估;二是對85年未做二階段環評的所產生問題補救,包括排水系 統衝擊、挖填土方量、水土保持、交通衝擊等。 三、違法的九條新增道路與陡坡超挖整地 85年通過之環評報告書與88年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皆無九條道路,但開發單位卻逕自89 年11月10日起,以迄92年6月5日間,於重劃區內違法新闢九條道路及擋土牆。其間,台 北市政府僅建設局於90年10月3日、91年1月22日及91年7月1日分別依水土保持法第13條 、23條、33條處以罰鍰並要求暫緩施做,卻未見環保局依環評法第17條、23條予以處分。 此外,重劃區內有102筆土地坡度部分超過30%以上,其中21筆土地坡度百分之百超過30 %,依「台北市保護區變更住宅區開發要點」之規範,坡度超過30%以上之土地不准開 挖、填土,亦不得做為建築用地使用。但主管機關不僅從未依法取締違法整地,反放任 開發單位開挖陡坡,並完成土地分配移轉登記,製造後續建築開發的違法問題。監察院 92年9月強烈糾正:「若非市府縱容開發單位違法超限整地,即是違法發回不可建築用地 給地主」。然亦未見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建設局、都發局、環保局)依法處理。 主管單位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放任開發,於開發過程未依法進行追蹤並監督執行情形,亦 未依環評法第14、16、17、21、23條之規定進行違法取締,故開發單位雖遭建設局取締 ,仍逐一完成違法的九條新增道路、滯洪池、陡坡整地。 四、重辦環評不通過 93年8月,開發單位將違法完成的九條道路納入重辦環境影響評估內容送審,惟經環評委 員會議(第35次)決議二:「重辦環評部分認定不通過重辦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審查, 應依85年所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確實執行」,並以五項附帶決議分別規範污水處理、 九條六米巷道、交通、聯外排水、自來水供應等,其中:「九條六米巷道部分:重劃會 於實施重劃期間應將已闢建部分恢復原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函請開發單 位限期恢復原狀」。但開發單位與主管機關漠視環評審查結論,從未依規定恢復原狀。 重辦環評不通過之意義在於一切需回歸85年之環評說明書,亦即污水處理、挖填土方與 水土保持、聯外排水、交通等部分,皆應依據85年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35次會 議之附帶決議執行,因此九條道路必須依法限期恢復原狀(事實上陡坡違法整地與超挖 填土方、排水滯洪池皆有相同之違法問題,但並未於環評決議中列入)。此舉,實乃彰 顯環評委員拒絕進行違法審查、反對淪為背書工具而依法處理之社會良心。 五、新任環評委員乾坤大逆轉 93年12月都市發展局邀集市府相關單位研商,認定九條道路僅需加強綠化植栽,毋須恢 復原地形地貌,並再度將本案環境差異分析送入環評會議,強迫環評委員違法審查、就 地合法。此舉,首開市府以內部研商會議推翻環評決議之惡例,不僅違反行政程序,更 嚴重矮化環評會議權責。 94年元月新任環評委員到任,3月審查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再度納入違法九條道路部分, 會中決議現勘,並請開發單位就第35次環評附帶決議提出具體承諾後再審。94年6月第41 次會議再審,開發單位仍未提出任何具體承諾,然決議竟以:「9條6米巷道部分委員並 非要開發單位一定要恢復原狀,惟請開發單位提不恢復原狀之詳細差異分析資料及因應 對策後再審」。新任環評委員再創環評惡例,不僅徹底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並同意 進行違法審查。 六、三創台灣環評史大惡例 一個台北市士林區保變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案,三創台灣環評史大惡例,徹底扭曲環 評制度、破壞環評機制,可謂絕無僅有。 惡例一,以市府內部研商會議推翻環評決議。 惡例二,毫無理由完全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 惡例三,為違法背書,94年9月5日將進行九條六米巷道審查。 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嚴重違背環境政策白皮書「藍天綠地、碧水青山」、以及都市發展 政策白皮書「生態之都」的承諾,更罔顧山坡地安全管理及全民安危。而本該扮演社會 良心的環評委員竟拋棄社會公義,以及為全體人民、土地、環境守護把關的職責,淪為 為政治力量背書的工具。 面對台北市政府、開發單位與環評委員會的「鐵三角」,只有來自市民社會共同的呼籲 、祈願、監督與行動,才是命土、生界淪亡前的唯一救贖! 作者/台灣生態學會台北工作站主任 [1] 其中編號「住十六」、「住十七」係屬平地且已完成整體開發。 反對台北市士林區保變住六之六開發案全民連署: http://0rz.net/020FG -- 台灣媒體的真義:病媒+靈媒+淫媒 = 媒體。 記者大爺守則: 1.記者大爺感興趣的、覺得新鮮的,或第一次聽到的,通通叫做新聞。 2.專業而深度的分析,那種東西絕非記者大爺該做的事,別想從新聞裡面吸收什麼知識。 3.記者大爺寫出來的新聞絕對不可以呈現事實。 4.記者大爺寫新聞要像尿療法,別人講的話通通要掐頭去尾取中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3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