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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台北市捷運局因木柵線施工延誤,須給付法商馬特拉公司十億兩 千五百萬元案,捷運局提出撤銷仲裁判斷敗訴確定,又提出債務人異議訴訟,認為馬特拉 請求權時效已過,最高法院昨天下午判決台北市捷運局敗訴確定;全案纏訟十二年多,經 初步估算本金加上利息,台北市捷運局約須付出十六億四千萬元。 承包木柵線捷運施工的馬特拉公司,七十七年七月與台北市捷運局簽約,但因土木工程部 分包商施工延誤,連帶造成馬特拉的工期延長,增加成本費用,馬特拉因而要求台北市捷 運局必須賠償廿多億元。 雙方談判破裂,馬特拉轉向「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提出申請商業仲裁,該會於八十二 年十月六日作出仲裁,要求捷運局必須賠償馬特拉公司台幣三億多元、美金五百廿萬多元 、法郎一億多元等(總計折合台幣約十億兩千五百萬元),並須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 息。 台北市捷運局不服,另起爐灶向台北地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訴訟,兩方纏訟近七年,最高 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維持馬特拉勝訴確定。 八十九年底,面對馬特拉聲請強制執行,台北市捷運局再向台北地院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 ,認為該承包合約屬「承攬報酬合約」,依法請求權僅有兩年,就算其間聲請仲裁判斷可 延至五年,但基於商務仲裁判斷已於八十二年十月六日作出,因此也應於八十七年十月六 日到期,主張馬特拉已無請求權。 一審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雖都認為馬特拉未及時行使權利,請求權已經消滅,判決台 北市捷運局勝訴,馬特拉不能強制執行給付該筆款項,但全案於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 一審時發生變化。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該合約除了要馬特拉提出基本設計、劃定路線全程,以及固定設施細 部設計、營建土木結構設計之外,並要購買、安裝與測試車輛、機電設備,訓練專門技術 與管理人員等等,故認定該合約已屬「買賣、承攬的混合契約」。 合議庭因而認為,依民法,該合約有十五年的請求權,就算從作出商務仲裁判斷的八十二 年起算,馬特拉的請求時效也未到期;最高法院昨天也支持高等法院更一審的判決見解, 進而駁回台北市捷運局的上訴,全案進而確定。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10.193
HYL:為什麼經過商務仲裁後還能再上法院呢?可否請熟析相 24.4.239.94 07/23
HYL:關國際慣例的人解識一下呢? 24.4.239.94 07/23
mstar:仲裁法 http://0rz.net/fe0v4 61.229.33.223 07/23
wodi:十六億數目不小 210.64.154.100 07/23
Cosmoswalker:簡單來說,仲裁也是可以不服的218.171.231.231 07/23
duduchiau:一樓請看仲裁法第40條,有理由就可以起訴 218.169.7.32 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