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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u.edu.tw/~gec/news95.htm 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專輯 陳玉峰 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所長 甲-貢與馬告檜木國家公園 當「甲-貢」在傍晚時分低飛啼叫,族人們心知啟示降臨,會以淨耳聆聽,目視其飛翔 ,更會以心靈感悟東飄西盪的啟示。甲-貢就是烏鴉,南勢溪名為翁˙甲-貢,也就是烏 鴉河之意。 甲-貢匯聚處下方,亦即動物族群龐雜聚集區,現在則常指示著垃圾成山;過往,甲-貢 出現處,通常顯示老鷹覓食點,因為甲-貢等著吃殘餘;甲-貢流連處,可能是白鼻心正 在享用牠的大餐;甲-貢也常徘徊在泰雅族部落與深山的交界,因為牠伺機要捕獵族人 飼養的小雞。 甲-貢鳴叫之際,暗示著這地區可能存有幽靈,刻正搜尋著有病痛的人們,也可能是某 種災厄、詛咒正要降臨部落,因而泰雅人對甲-貢又愛又恨,愛的是牠充滿提示與預警 ,恨的是為什麼要降禍在部落。跟甲-貢的溝通,是部落的重要文化,它是種心靈交流 ,屬於地球生界另類的大哥大,必須從小學習,且在無意間領悟而傳遞。 即使心生不祥,沒有人會向甲-貢丟擲石頭,族人也會藉由甲-貢的舞姿,以及千變萬化 的言語,摸索著哪兒有動物的行蹤或棲地,動物們為何被甲-貢盯上,是生病?是小生 命出生後夭折?是獵區出現山羌屍首?不僅如此,甲-貢也吃果實,瞭解愛吃特定果實 的動物種類。動植物之間藉由多種顏色的言語溝通,山林與人,到處都是溝通的橋樑。 外來人種欠缺足夠的時間,以及心靈的力量,無從領悟台灣山林的啟示;世界上遠比是 非、善惡、福禍的框格大太多,任何價值觀都帶著反價值的基因,所以泰雅人也用「甲 -貢」來諷刺不長進的人們,責罵年輕人不懂分辨,只曉得拾人牙慧,吃別人吃剩的東 西,也沒能力找尋獵物;對不修邊幅,只知道要東西吃的成年人,賦予就像甲-貢般的 「嘛-嘎-路」,也就是「黑色」的意思。 沿著翁˙甲-貢、塔克金溪、白石溪,都有豐富的魚群,是泰雅族人的漁獵區與生活圈 。從前,在烏杜的祝福下,帶著子女獵捕河川上游的苦花、魚,且夜宿星空林下,也 在山林中醃製獵物,待上數天後背著獵物回家,分享族人,而資源常在,甲-貢伴隨在 旁。 如今,毒魚、電魚、炸魚、濫獵、伐木、開山,一切唯錢是問,一次佈滿數百個陷阱, 動物族群飄零,就連所謂的學術研究,打晶片也把我們的黑熊打死,甲-貢變調,族人 靈魂殘缺,「而我們泰雅人就是愛做夢的生靈,我有個遠景與大夢,夢的落實就是部落 重建、部落永續發展,我支持成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的理由在此」,阿棟牧師娓娓道來 部落大夢,在極不搭調的台北十里紅塵中,我一筆一筆刻劃山林遊魂狀似變調的尾音; 「石門水庫的水源來自鎮西堡等後山、前山,但新竹科學園區回饋基金送給新竹縣政府 之後,為什麼原住民部落飲用水的設施依然不得改善?」阿棟的語氣平淡,好似敘述著 台灣一貫的歷史故事,「農萎會300萬經費要給部落,條件是反國家公園,好讓他們實 施“森林生態系永續經營計畫”」,到底台灣分裂成幾國,沒人數得清! 目前為止,文字傳媒流竄著舊政府時代刻板的國家公園印象,到處傳播不實的誣衊與中 傷,事實上國家公園之惡,是惡在舊官僚欠缺人文素養及衙門心態,是執法的偏差而非 法律的缺陷,或國家公園的錯誤。 試問全國所有國土利用的模式,區域計畫法中所有的土地分區,哪種土地類型實質上保 得住台灣山林,以及照顧原文化的主體性?舊有國家公園的體系,理應有個嶄新的檢討 與前瞻再出發,試問不從新的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切入,誰能在舊制中全面顛覆?除非流 血革命!改革乃奠基於既有事實與現實,不突破或僅耽溺於抱怨的懦弱,試問遠景、理 想與可行途徑是啥? 原住民、原民會、內政部、國家公園組、民間環保團體,乃至新近的政務委員,花了年 餘時間,匯集十餘次開會,多次下部落調查、公開坦然溝通,學界人士提供全方位意見 ,烏來、復興、尖石、大同四鄉鄉長責成筆者代為發聲,草擬馬告在地部落擬與行政院 長簽署「共管機制」契約,我們要反映的,正是五十餘年來空前的土地山林文化總改革 ,契約破題如下: 「基於原住民宣誓性自然主權,以及政府伙伴關係新政策,為原住民天賦尊嚴、文化保 育、生計暨新文化之開創;為國家生態保育、國土保安、環境保護暨世世代代自然資源 之永續發展;為台灣國家公園體系之更新、前瞻,以及進臻世界全方位保育新理想,尖 石、復興、烏來及大同鄉原住民特與行政院游院長訂立本契約。 本契約涵括共管機制大原則,以及具體方案大綱。 共管機制原則: 一、馬告檜木國家公園之規劃,乃至『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計畫書』之編撰, 必須依據 本契約載明項目及原則而為之。 二、本共管機制實施後,經檢討改進,用以逐步改革全國各國家公園依循之模式。 三、本共管機制契約以國家公園法為臬圭,兼顧世界國家公園之崇高理想暨原住民主體 性。 四、本共管機制之具體方案大綱如下: 1.關於原文化保育暨生活型之保障。 2.關於原住民生計之開創。 3.關於國家公園管理處暨轄下管理站等單位之人事任用權方面。 4.關於國家公園保育精義的實踐。 5.關於「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規劃諮詢委員會」之職權。」 而具體辦法鉅細靡遺,最重要的是,在地原住民直接參與規劃主導權,由國家公園計畫 書(未來施行總依據)明訂新模式,也就是將行政革新,以國家誠信背書,夥同國家公 園法之修訂,雙管齊下前進。 然而,真正的阻力在政府內部,在農委會等林業單位的扯後腿,呈現一院多國、一國多 制的荒謬。此外,筆者必須澄清一些價值或文化的態度,對原文化的再造,更懷抱著熱 切的期待。 個人不同意許多人動不動就將國外的,完全不同文化、不同人種、不同歷史背景、不同 價值系統的名詞、意象、象徵等,不分青紅皂白,以為可以如同物質文明、科學語言或 術語而橫向移植,其實是一種文化殖民,一種跨國污染,當然也是一種霸權侵略。 國家公園原本即是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基於貴族式狩獵、美景欣賞,所開創的保存保育 系統,但若要拿美國所謂保存保育(preservation)及保育利用(conservation)來二 分套上台灣的保育運動,顯然是不暸解台灣民間保育發展史的實質脈絡,至少個人就反 對此種西裝東套的詮釋方式。 思想、概念的移植容易,文化卻是在地生活型所產生,台灣保育運動存有太大比例屬於 吊書袋的概念輸入,卻將在地實質文化一筆抹殺。文化人頻常誤把論議當事實,常民的 生活乃至價值活體變遷的本義,卻常被扭曲。 台灣的國家公園可以是符合世界規格的外在形象,卻不能沒有主體意識的在地文化特徵 ,筆者原本就極力反對世界統一化、文化沙文化地消滅歧異度;生態學之所以可貴,不 僅在於試圖顛覆西方傳統科學觀,更在於本質上強調在地活體「自然的自由」、「自然 的展現」,台灣生態學若欠缺文明之前,原文化及原生生態體系的精髓,則構不成其本 體;台灣國家公園的在地文化,並非僅止於所謂「包括原文化的保存」,恰好相反,原 文化之所以為原文化,重點在於傳承既存生命過程智慧的累積,以及創造性的人地關係 互動網,更在於一代一代之間,歷經流變、外來衝擊的過程中,其所培育出的主見與看 法。原住民不只是找回尊嚴與主體,而是做自己的主人,隨時開創新主體文化,也就是 說,可以吃進任何適當的外來文化,卻無損其主體文化,且主體文化隨時可更新、茁壯 。人體吃進任何可食物質,染色體不會錯亂,吃牛肉不會變牛,吃豬肉不會變豬,素食 者不會變成香菇或菜蔬。 道理原本很清楚、很單純,但必須跨出平實的實踐。馬告檜木國家公園的設置,肩負著 台灣山林原文化突破的大契機。此時此地,甲-貢群鳴,但願不是伐木派的咀咒,而是 山林本土原文化的提示,端視原住民暨全體國人如何領悟與參贊。無論如何,當原始山 林逐一瓦解,而變成人工林之際,筆者不知道地球上還存不存在台灣原住民文化的活水 源頭?! 國家公園法修法問題小註 全球國家公園的發展迄今滿130年,期間經歷多次會商、協議、辯證,直至1969年於印 度舉行的「國際天然資源保育聯合會第10屆總會」,始予確立其定義,且在1972年「第 二屆國家公園世界會議」追認,更於同年間,於加拿大召開「國際天然資源保育聯合會 第11屆總會」,通過有關選定之標準。其在各國之法律迭有變遷,但基本精神、理想與 界說並無顛覆。 國家公園的基本定義為:1.一或多個未受人為開發或定居而實質改變的自然生態體系, 其動植物、地質、地形及生育地,具特殊學術、教育及遊憩價值,或包括雄偉優美的自 然景觀;2.由國家最高權宜機關採行步驟,防止或儘速排除全區內之開採與居住,且有 效執行生態、地學及審美特色的保護;3.範圍內准許遊客在特別情況下進入,以達成啟 發、教育、文化及遊憩之目的。 國家公園選定的標準舉要如下:1.中央立法的法定保護區;2.中央政府負責管理,具有 管理人員編制及經費,有效防止資源破壞及服務遊客;3.必須包括以保護自然為主之地 區,其面積不得少於1,000公頃;4.國家公園內之天然資源原則上禁止開採,包括開礦 、植物採伐、動物獵捕、水庫及發電、灌溉設施之興建,且禁止行為廣延多項。 而許可之例外如:1.範圍內設有以保護文化資產為目的之小區(筆者認為台灣原住民保 留地聚落即可歸屬之,原住民及其文化當然是國寶);2.既存之聚落、鄉鎮、交通網, 以及相關之日常行為,不影響國家公園之有效保護,亦不佔據公園之大部分,並且已有 「分區管制」者;以及其他各項等。 台灣的國家公園即採取「分區管制」,用以容納既有聚落,也就是以「遊憩區」及「一 般管制區」來行使生態緩衝帶的策略,並非所謂「無人國家公園」。 1974年IUCN略加修訂國家公園的認定標準,以迄於今的變遷,基本上皆未脫離長期保護 國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之理想。而台灣於1984年1月1日成立第一座國家公園管理處( 墾丁);我國的國家公園法則於1972年頒佈,1983年些微修訂,此一法源係依據國際認 證標準而研擬。國家公園成立迄今已18年餘,由經驗與反彈聲浪得知,以原住民受到的 箝制最為嚴重,但事實上國家公園範圍內的原住民部落所佔面積比例微乎其微,為何一 再漠視此等問題,甚至公視出現「國家共匪」的扭曲與控訴,管理單位卻仍然「不動如 山」?國家公園法真的是惡法?為何再三研議修法卻始終擱置? 如今,政府在民間運動下即將成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一些立委卻主張先修法再說,然 而,修法的版本則甚多,有些主張已屆荒腔走板或慘不忍賭。筆者詳加比較各版本之後 ,傾向於「根本不必修法,本來就可以妥善照顧原住民暨文化保育」,理由如下。 其一,台灣的國家公園法對資源之保育與利用的策略,係透過五大分區(一般管制區、 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來管控,分區恰當即可解決今之所有 問題。 假設完全不修法,對原住民狩獵文化、任何原生活形態,依然可以依法而無阻礙地進行 ,只須檢附使用計畫及詳述理由,以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報請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核即 可,因為: 1、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4款:「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 之土地與水面,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第5款「遊憩區: 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 2、同法第14條:「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三. 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六.纜車等 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七.溫泉水源之利用。八.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九 .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前項 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擴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 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請注意,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內這10項內容,只需管理處許可即可辦理。又,第10款則 留下廣大的但書,也就是說原住民原文化的生活型皆可另訂之。 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10條:「依本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討有 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其須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由各該 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核辦理」。 依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可在「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規劃期間一併考慮,也就是說直 接將保障原住民文化、生活型的具體內容,明載於「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計畫書」,即可 免除此一行政程序。 其二,國家公園設置後得經國際認證通過,如果依據某些版本而修法,不僅得不到國際 的承認,台灣的國家公園可以全部丟棄,或說台灣願採自行其是的系統,自絕於全球國 家公園的保育舞台。 其三,台灣的保育法規方興未艾,目前尚無環境保護基本母法,國土規劃法仍未通過, 文資法、野動法、野植法等等系列法規多所重疊或衝突,加上各法皆屬特別法,誰也不 比誰大,若欲修國家公園法,最佳策略建請政府全盤檢討台灣的保育法規,全面研究、 妥善研擬後始宜進行修法。 其四,如果只為成立馬告國家公園而將國家公園法修得四不像,好比整棟大樓,為了修 改局部房間而損及地基、結構,則成立國家公園又有何意義?!何況台灣之國家公園系 統包括如金門、墾丁、陽明山等地區。 其五,原住民權益係當前台灣最應重視的平權,國家公園當然必須保障原文化、原住民 ,但若將原住民各面向需求灌注於國家公園法的修訂,而以偏蓋全,則大可維持現狀, 何必自毀保育基業?何況原民會正擬訂原住民族發展法、原住民自治法等等,並非僅靠 國家公園法之修訂而解決。 其六,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係依據「國家公園計畫」而實施,如今馬告檜木國家公園的 共管機制設計,已將原住民納入直接參與規劃,在計畫書中詳加載明原住民生活、生計 、生機之保障與自主權部份,足以解決歷來的誤解,以及執行的偏差。 化約一句話,原住民的諸多權益可透過規劃馬告國家公園的參與過程,由計畫書明訂之 ,根本不必修法,或僅小局部修訂即可,歷來問題出在當局不為也,非不能也。 萬「法」皆空—兼論國家公園法修法問題 新近政府因應民間呼籲,即將設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原住民問政會部分立委主張先修 國家公園法,否則將予抵制,然而,修法版本甚多,有的版本甚至已背離世界認證的國 家公園精神與理念,準此而修法,台灣的國家公園很可能被國際唾棄而除名。 民間之所以運動,力主馬告山檜木林設置國家公園,原意在於以泰雅山林的保育文化, 藉助國家公園法來確保檜木天然林於不墜,不意卻牽扯出複雜的歷史情結,將先前執法 的偏差,一股腦兒怪咎國家公園法,事實上,依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14條、同法施行 細則第10條,只要在規劃期間,將原住民的生活型列舉載明,不論是狩獵、引火整地、 採藥草等等,皆可進行,即令部落劃進國家公園的「一般管制區」,依法也「准許原土 地利用型態」,根本就不必修法。 台灣保育法規的問題,不在枝節的修訂,而在諸法鬥法,例如林業單位祭出74年修訂的 森林法第16條,要搶國家公園內森林的主管權,國家公園則避開直接衝突,卻在77年修 訂的「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3條扳回一城;長期以來,森林法與國家公園 法纏鬥的結果,大權旁落,由行政院協調,以行政命令解決「紛爭」。 1991年民間森林運動責成當局宣布「禁伐天然林」,修正了「台灣林業經營管理方案第 8條」,伐木派如芒在背,1996年7月準備廢止此禁令,因賀伯災變而沈寂。2001年,農 委會又試圖修掉禁伐令,幸賴民間「一人一信救森林保家園行動」12萬張明信片湧進總 統府,農委會始再度鬆手。此所以民間一再重申立法禁伐天然林的原因之一。 命令隨時可更改,諸法又多屬特別法,誰也不比誰老大,特別法牴觸特別法之際,立法 院又不敵行政院,相當於立法權自廢武功!在此建請立委們詳加斟酌國家公園法其實並 未妨礙原住民生計、生活方式,相反的,正可力保山林原鄉,關鍵在於「國家公園計畫 」是否規劃妥當,國家公園法絕非「惡法」。 但國家公園的創設,仍然未必保得住天然林,以下詳述此間曲折。 國家公園範圍內設置為「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者,依據行政院以命令方式(79. 5.25訂定)下達的「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7條:「 …其森林之更新,依左列方法辦理…」,第2款「天然林應設伐採列區,各區每年皆伐 面積不得超過3公頃…」;第1款「森林更新應以擇伐為之,必要時得實施3公頃以下皆 伐更新」。 國家公園內之森林,依據上述辦法第2條:「…管理經營,權責區分如附表…」,附表 中由林業主管機關主辦者如森林經營計畫、經營管理方案;依年度造林伐木計畫執行造 林、伐木業務;依森林法第9條之規定核准在森林內施工者(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 統或開發電源、探採礦、其他工程);年度造林伐木計畫外之造林、主、副產物伐採業 務等等,其中,「依年度造林伐木計畫執行造林、伐木業務」則根本不需會辦國家公園 管理處。 換句話說,即令劃歸為國家公園的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林業主管機關依然可以依據 森林法及1990年5月25日訂定的行政命令,幹掉天然林,而不必理會國家公園管理處, 只要皆伐面積一次低於3公頃及其他但書。 如此,特別法與特別法一旦有衝突,訴諸的竟然是行政命令,也就是誰掌權、誰的觀念 一偏差,國家公園的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內的天然林隨時可以被砍伐! 另一方面,1991年民間發起討伐林試所砍伐櫸木林運動,質疑行政院以「台灣林業經營 管理方案」(1990.10.19)的行政命令屠殺天然林,由調查到抗爭暨公聽談判費時半 年,責成1991年10月18日,行政院以台80農32920號函,決定「自1992年7月起全面禁伐 天然林」,且要求農委會配合修正「台灣林業經營管理方案」第8條,修正為:「…全 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無法復舊 造林地區、實驗林或試驗林,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不得砍伐」。 此一禁伐天然林的命令固然可以暫時避免天然林蒙塵,但是伐木派隨時可以捲土重來, 因而1996年7月伐木派準備廢此禁令,筆者立即於7月18日及24日兩度撰文抨擊,接著, 藉助於賀伯災變,廢禁說再度沈寂。 1998~2002年搶救棲蘭檜木林運動,掀起伐木派傾巢而出,2001年10月底農委會黑箱作 業,又將「禁伐天然林」推翻,幸虧「一人一信救森林保家園行動」12萬張明信片湧進 總統府,2001年12月26日,農委會回函仍修回全面禁伐天然林,說是並無「鬆綁」。 因此,全國保育天然林生態系最有力的國家公園法,依然不見得保得住天然林,此所以 筆者長年一再重申立法禁伐天然林的原因之一,雖然其仍只是消極性的治標。 另檢視二讀協商中的「環境基本法」,仍然是部特別法,無助於任何法間矛盾。迄今為 止,無人詳細探索各種法規中的龐雜矛盾與衝突,更且,隨著多如牛毛且迅速滋長的萬 法叢林,不僅常人無法釐清,就連專責保育機關的從業人員也昏頭轉向,亦直接促成邪 靈大鑽法規間漏洞與弔詭,趁機歪曲、偷渡種種摧殘自然的邪術。 而今,部份原住民立委主張修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從業人員卻未曾動念籌謀因應森林 法、文資法、野動法、野植物…,而修國家公園法。表面上台灣是「法治」,本質上其 實停滯於人治,則誰來統籌母法而定天下? 法法相鬥無了時,立法過程的水準則不提也罷。試問,在此紅塵漩渦中,政治智慧該如 何產生?亂法纏鬥中,假設不能適當的解決法間衝突,大原則情可暫不修法,而立新法 當然也是頭痛醫頭的「鋸箭療傷法」。 建請當局能否在硬體經建導向中,撥出些微資源,匯聚整合型法規研究,在治絲益棼的 困境中殺出條條血路?而立委「諸公」可否稍加沈澱,正視此等複雜的難題,避免到頭 來淪為萬「法」皆空! 原住民與國家公園 「人權的目的就是人權本身」,近年來興起的「馬克斯人文主義(Marxist-Humanism) 」,隨著英國BBC遴選馬克斯為20世紀以來最偉大的思想家而水漲船高,高揭打倒私有 資本主義如美國、推翻國有資本主義如中、蘇。 馬克斯當然是偉大的人道思想家,任何知識份子多少或曾經皆懷抱有社會主義的理想。 台灣傾向於特權的資本主義,如今隨著「自由亂化」,筆者擔憂貧富差距將逐步拉大, 而政治即資源及權力的分配問題,社會主義的滲透、顛覆、公然上陣也是大趨勢之一。 以鄉村包圍城市、無產階級革命、以貧窮鬥爭既得利益等等手腕,在今日台灣已然成形 ,舊瓶新裝、如法炮製委實也輕而易舉,溫床之一,即當今最大弱勢的原住民族。 原住民族的生活型存有若干共產主義特徵,但兩者在本質上迥然有別,問題是原住民在 歷史上的悲劇,很容易成為鬥爭的工具,至於結局是「民族復興」,或只是淪為另類被 剝削的犧牲者,存有太多的不確定性。 筆者投入社運,參贊原住民反外來政權十餘年,目睹施暴蘭嶼的核廢、東埔挖墳事件、 地利垃圾掩埋擬欲上運原鄉、筆石土石流27人滅門、銅門暨紅葉災變…罄竹難書的原住 民血淚史,也曾多次深入原運觀察或介入,然而,卻也發現一些透過原運,收割殘渣利 益的假原住民,或自甘墮落的原住民,甚至一些久享盛名的原住民,敗德敗行的事蹟一 籮筐,而從來我們都沈默,理由無他,我們只論公共事務、政策,且更大的惡未消滅之 前,不找小格局、小缺失著墨,更尊重隱私權,也不落入台灣傳統小圈圈、雞皮狗蒜事 的泥淖。 先前蘭嶼反國家公園,筆者深深為其扼腕,因為全台原文化的完整度,依個人看法,以 蘭嶼為最,此乃拜日治時代封鎖蘭嶼有關。當年筆者曾力勸達悟友人,且為文勸說,成 立國家公園可擁有土地、人民、主權、武力(國家公園警察),只要可以取得管理單位 的人事權,包括處長或副處長、決策主管等,且在規劃國家公園的計畫之中,妥善導入 原文化精義,成立國家公園簡直成為還我土地或自治區的最便宜途徑。 奈何當年尚屬威權時代,核廢之侵犯、欺騙原住民已達人神共憤,加上主管規劃單位執 事容或存有舊習氣,拉鋸過程以破局收場,徒稱奈何。數年前原住民反能丹設立國家公 園,筆者基於生態體系之全台考量,且對原住民整體論(holism)、主體性之未能參與 認定不妥,由是而參贊反能丹之成立,亦上公共電視台抨擊國家公園,當然此間筆者亦 得知若干內幕。 長年調查山林且1998年搶救棲蘭檜木林運動以降,夥同研究檜木林生態之與泰雅族原文 化的土地倫理,讓筆者深入暸解台灣土地文化的精髓,而政經社會變遷,十多年前筆者 主張由水費等抽取「維生生態系成本稅」,提供原住民鎮守原鄉,恢復民族自信與文化 ,如今應已漸屬可行,而國家公園之融入原文化主體性亦屬必然。 16、17年前,筆者擔任國家公園保育暨解說課長之際,有原住民朋友抱怨山豬入侵保留 地,卻因國家公園法不能狩獵而倍受山豬欺凌,筆者告知「依法你可以獵殺」,事實上 歷來皆曲解國家公園法,此乃執行之偏差,非法之惡。不幸的是威權官僚文化,習氣始 終無法逆轉。 1999年之後,民間力主棲蘭成立國家公園以捍衛山林文化,四大原則即國際走向、原住 民主體性、民間監督、政府推動,許多原住民友人亦深表贊同,問題卻發生在國家公園 主管單位並不隨民間演進,直到新政府成立,甚至於遲至2002年,情況始告轉機。 然而,伐木惡勢力利用原住民反國家公園及反政府的歷史情結,到處遊說、鼓動反對, 包括散播「維持林業,我們可以豢養山豬放山,讓原住民可以狩獵,更可開放給遊客購 買子彈獵殺,利益歸原住民」等荒謬絕倫的神話;另一方面,新近崛起的社會主義路線 ,打著原住民弱勢的矛盾,似乎介入反獨、反扁、反國家公園等「造反有理」的系列策 反。 真正暸解泰雅山林文化的人士,以及泰雅有識原住民莫不為今之情勢憂心,然而,筆者 並不悲觀,甚至於可以贊同社會主義的某些理念,也將捍衛其理想與若干主張,只要其 真正可為原住民族謀取更大尊嚴、更大公義、更長久的利益與整體之善;但若只是圖謀 一小撮人士的陰謀之私,或某些拿原住民作工具的特定目的,則令人不敢苟同,期盼社 會各界不妨詳加注意其發展。至於誓與天然林不共戴天的伐木派,我們仍然運動到底。 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從規劃到成立,乃至日後之經營管理,必需以泰雅原山林文化的精義 來推動,期盼政府執事真心反省舊巢臼執行之偏差;共管機制與伙伴關係,更應具備真 正落實保障在地原部落,發展原文化的世紀新創造,絕非墨守靜態形勢與表面工夫。 由台灣經驗,我們堅決反對過往政客的利益分贓,我們在乎的正是在地真正弱勢族群, 馬告新Ga-Gar的出擊,必將扭轉過往國家公園的錯誤與偏差,如同宗教之本土化,台灣 國家公園的世界化必須以原文化為根本,新世紀的曙光已然開啟原運大契機。 建設國家公園與國家公園建設 當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即將創設的現今,國人、民代及催生聯盟等環保團體所該監督、檢 討的問題與議題,並非僅止於原住民權益問題,更該探討一系列國家公園施政的全面相 關。 1982年9月1日政府公告第一座墾丁國家公園,1984年元月1日國家公園管理處正式掛牌 運作,施政超過18年餘的經驗,必然累積諸多問題,雖然國家公園計畫每5年有次通盤 檢討,但從保育及民間觀點,仍存有若干疑義,以下僅列舉少數項目就教政府。 其一,我國國家公園的目標,依法即保育、育樂與研究;依據世界國家公園的理想,當 然以原生生態系之保育為第一優先,而保育的國家公園絕非營建性質的樂園,則請教當 局,許多國家公園管理處成立之前數年,固然大興土木,但此等硬體建設殆以專案編列 預算,數年後建設完成,試問有無持續編列此等預算?合不合理?而立委們審核預算之 際,有無詳加檢驗重覆編列的矛盾?或僅止於評比上下年度有無擴編了事? 此問題的矛盾出在兩方面,一則刪除後的科目若要再度編列,較麻煩;二則歷任首長總 不希望某些預算在其任內被刪掉,結果造成道路一再拓寬、建物愈趨龐大或增加。此等 例證多如牛毛,在此略之。若有人質疑本質疑,不妨請營建署公佈18年來國家公園每一 筆建設經費及其實物,比對後當可確知。 其二,台灣的國家公園究竟以保育軟體或開發為主?是文化為重或遊憩觀光優先?國家 公園的開發限度是何? 國家公園的開發,應以自然生態系復原能力的範圍為最大容忍程度,任何開發必須以破 壞及開發的速度或力量作評估。試問太魯閣峽谷的景觀品質,在管理處成立前後相差多 少?清水斷崖今昔相比若何?墾丁先是重陸輕海,海域浮潛、水上摩托車、垃圾橫行, 後壁湖遊艇碼頭高達140餘船席,前後投資近8億元,卻事先未曾規劃及規範海域活動, 大而無當、好大喜功可是事實?雪霸汶水建物龐然聳立,有無浪費公帑?林道隨意拓寬 而罔顧地體、地質難耐摧殘,試問國家公園管理處進行重大工程之際,有無環境影響評 估?或是隨意放水? 其三,經營管理原則與人員品管問題,是理想堅持或精義喪失?試問道路工程廢棄土該 不該放置國家公園範圍內?墾丁有無實例?中橫拓寬,大禹嶺到洛韶20餘萬立方公尺廢 棄土,是否要丟棄在關原?關原附近乃單面山,廢棄土下注,風雨驟至後,立霧溪的景 觀暨水文生態系如何? 遠在1985年10月下旬,應營建署長之邀,來台考察的公園專家 J. W. Bright,認定太 魯閣地區的最主要遊憩體驗即中橫公路,「它巧奪天工,它懸於峭壁之旁,它鑿於絕崖 …公路是一項卓越的文化特色,是公園最大的機會,同時也是管理上的最大課題」;他 建議「在時間方面考慮做單向交通管制」、「限定商業交通僅能在特定時日行駛」、「 太魯閣段的承載量,必須加以確定…承載量之計算應依據心理因素訂定之,而非依據自 然條件」、「應逐漸降低或廢止滑雪活動…」、「…一定不要再新造一些停車場,以免 破壞瑰麗的景色和生態敏感地區」、「祥和的景觀」、建物「愈少愈好」、「任何設施 ,都應輕巧的附著在土地上,不必爭妍奪目,也不必企圖去改造大自然」(林耀源 翻 譯,1986),假設Bright舊地重遊,不知作何想法?而玉山、陽明山、雪霸的品質是提 升或沈淪? 此乃國家公園管理處人員觀念及作為的問題,為何繼台14甲拓寬後,再度同意中橫拓寬 ?國家公園決策人員的任用標準是啥?是政治、利益、權勢交換、裙帶關係,還是唯「 才」是用?國家公園事業有無弊端? 在此先拋出3項同體異面的問題,質疑建設國家公園是否只為了國家公園建設?! 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共管機制契約書草案 基於原住民宣誓性自然主權,以及政府伙伴關係新政策,為原住民天賦尊嚴、文化保育 、生計暨新文化之開創;為國家生態保育、國土保安、環境保護暨世世代代自然資源之 永續發展;為台灣國家公園體系之更新、前瞻,以及進臻世界全方位保育新理想,尖石 、復興、烏來及大同鄉原住民特與行政院游院長訂立本契約。 本契約涵括共管機制大原則,以及具體方案大綱。 共管機制原則: 一、馬告檜木國家公園之規劃,乃至「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計畫書」之編撰, 必須依據 本契約載明項目及原則而為之。 二、機制模式經實施後,經檢討改進,用以逐步改革全國各國家公園依循之模式。 三、本共管機制契約以國家公園法為臬圭,兼顧世界國家公園之崇高理想暨原住民主體 性。 四、本共管機制之具體方案大綱如下: 1.原文化保育暨生活型之保障。 2.原住民生計之開創。 3.國家公園管理處暨轄下管理站等單位之人事任用權方面。 4.國家公園保育精義的實踐。 5.「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規劃諮詢委員會」之職權。 共管機制具體方案: 1.關於原文化保育暨生活型之保障 國家公園法對資源之保育與利用的策略,係透過五大分區(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 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來管控。 假設完全不修法,對原住民狩獵文化、生活形態,依然可以依法而無阻礙地執行,只須 檢附使用計畫及詳述理由,以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報請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核即可,以 下說明之。 (1)、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4款:「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 分區之土地與水面,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第五款「遊憩 區: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 區」。 (2)、同法第14條:「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 行為:一.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六.纜車 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七.溫泉水源之利用。八.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前 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擴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 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請注意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內這十項內容,只需管理處許可即可辦理。又,第10款則留 下廣大的但書,也就是說原住民原文化的生活型皆可另訂之。 (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10條:「依本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 討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其須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由 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核辦理」。 依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應在「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規劃期間一併考慮,也就是說直 接將保障原住民文化、生活型的具體內容,明載於「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計畫書」,即可 免除此一行政程序。 2.關於原住民生計之開創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3款:「國家公園事業:係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 利育樂、觀光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第11條:「國家公園事業,由內政部依 據國家公園計畫決定之。前項事業,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執行,必要時,得由地方政府 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家公園管理處監督下投資經 營。」 因此,國家公園內的營利事業等,依法可由地方政府、各類團體經營,且行政院有權核 定,因為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政府或公 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投資經營之國家公園事業,其投資經營管理辦法及國家公園計畫 實施方案,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很直接的規定在「國家公園計畫實施方案」內,官方必須擬定,換句話說,依法可在國 家公園計畫內,載明一切保障原住民生計的諸多計畫、辦法,用以永續謀求原住民福利 。 而投資經費方面,國家公園法第23條:「國家公園事業所需費用,在政府執行時,由公 庫負擔;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營時,由該經營人員負擔之。政府執行國家公園事 業所需費用之分擔,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內政部 得接受私人或團體為國家公園之發展所捐獻之財物及土地。」 也就是說,國家公園法賦予開創原住民在地部落永續發展之生機,筆者建議可由下列數 個地區考慮建設「國家公園遊客服務中心」,且該等地區是否要劃歸為「遊憩區」(註 ,五大分區之一),由該地區原住民聚落自決。 (1)、烏來:福山遊客服務中心。 (2)、復興鄉:萱源溫泉區服務中心。 (3)、鎮西堡:遊客服務中心。 (4)、四季、南山、英士:遊客服務中心。 (5)、大同鄉覓地建設國家公園管理處暨遊客中心。 上述(1)~(4)之遊客服務中心,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編列預算興建,估計每處大約 2,000~2,500萬元;管理處暨遊客中心另由籌備處估算之。 經營及設計原則如下: (1)、各遊客服務中心以配合當地環境、生態、文化為設計宗旨,且以泰雅族特徵建 築為依歸。 (2)、各遊客服務中心應以精緻化泰雅食品、手藝、紀念品、自然資源之攝影或圖書 等賣店,至少10間以上為規劃目標。 (3)、各服務中心除了行政人員由管理處派駐之外,所有營利建物空間完全委託在地 政府,或在地原住民組成之團體等單位經營之。 (4)、經營辦法及營利所得等所有議題,完全由受委託單位自主負責,但為確保原住 民權益,避免歷來原漢之間併吞弊病,原住民得要求國家公園管理處監督之。 上述第5項之國家公園管理處暨遊客中心建議設在宜蘭大同鄉,理由、理念構思如下。 (1)、台灣目前所有國家公園管理處全部設在西部,基於地域均衡原則,馬告檜木國 家公園管理處以設在東台為宜。 (2)、原棲蘭山林事業吞吐口皆以宜蘭為聯外孔道,基於回饋原則,應以宜蘭縣境管 理處為優先。 (3)、就全台對國際旅遊考量,以蘭陽溪上、中、下游廣大的大河文化地域,正可發 展東北亞原文化自然觀光體系,由海域龜山島的海洋生態系,經宜蘭市等沖積平原之漢 族文化,礁溪以迄英士的泡湯系統,四季、南山以上泰雅部落之傳統文化展示,以迄棲 蘭各林道之世界格局檜木霧林等,聯結而創造東北亞或國際級生態暨文化旅遊網。 (4)、由全區交通運輸動線、各鄉所佔面積比例,以及未來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運作 ,宜將管理處暨遊客中心設置於大同鄉境。 凡此建設皆可在國家公園計畫書中載明且付諸執行。 除此主建設之外,尚有諸多國家公園事業可資造福原住民在地部落,依近中長程規劃之 。 3.關於國家公園管理處暨轄下管理站等單位之人事任用權方面 基於共管原則,最關鍵點即人事權議題,為確保馬告檜木國家公園晉用特定比例泰雅族 人才,以下列具體辦法執行之。 具體辦法: 為解決目前符合國家公園人員、職系或專長,以及職等資格之原住民人才之不足,尤其 是側重在泰雅族部份,研定下列原則或辦法。 (1)、馬告檜木國家公園之人員優先納編具有公務員資格之在地泰雅原住民,且決策 階層應以原住民為優先拔擢。 (2)、為逐步改善全國各國家公園原住民比例(本項及以下3~5項為晉用原住民之原 則及過渡時期辦法),各原住民領域之國家公園管理處人員遇缺,以晉用原住民為優先 。 (3)、為確保馬告檜木國家公園管理處未來之原住民人員達成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 比例,但因目前在地泰雅族原住民符合資格者不足,擬先由全國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暫 借調特定比例人員佔缺,而不影響既有國家公園之運作。 (4)、建請考選部依人才考用辦法,增列原住民特考之「自然保育科」,實施年限及 人數由考選部依實際狀況而研訂。 (5)、請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於每年寒暑期,舉辦大專原住民學生的「生態保 育暨國家公園概論營隊」,培育參加高考、普考,及特考能力,可分別由各國家公園管 理處例行業務負責之,而不必另增經費。 關於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隊部分,可比照辦理。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22條:「國家公園管理處為發揮國家公園教育功效,應視實際需要, 設置專業人員,解釋天然景物及歷史古蹟等,並提供所必要之服務與設施。」此條文即 提供除了上述管理處正式編制人員之外,得設置約聘僱解說員等之法源。 凡此約聘僱解說人員、巡山人員等,具備最大彈性,又無嚴格資格之限制,更且,其培 訓和養成教育皆由國家公園管理處負責之,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得盡量爭取經費預算,常 設編制執行之。 4.關於國家公園保育精義的實踐 為發揚泰雅族傳統Ga-Gar制度與烏.杜庇蔭下的山林智慧,泰雅族民將與山林共生死, 捍衛馬告檜木國家公園生態體系之生生不息、長存天地間。下列具體辦法保證之。 (1)、國家公園範圍內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及「史蹟保存區」,嚴守 國家公園法,確保成立國家公園最基本的理由與理想。 (2)、結合原文化的山林傳承經驗智慧與自然科學新知識,開創本土新土地倫理。 (3)、與民間保育團體合作,尊重催生馬告檜木國家公園運動初衷,且將進一步發揚 保育精義。 5.關於「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規劃諮詢委員會」之職權 別於國家公園法第4條規定之「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為確保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在規 劃期間得以符合本契約精神、原則與約定,完成妥善之國家公園計畫書,特設置「馬告 檜木國家公園規劃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下列為委員會組織、職權與原則 。 (1)、本委員會代表馬告檜木國家公園範圍內及周邊泰雅原住民部落,行使參與馬告 檜木國家公園之規劃,以及原住民與政府之對口單位。 (2)、本委員會委員原則上設定12~16人,原住民佔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為民間保育 團體代表人;委員為無給制。 (3)、尖石、復興、烏來及大同鄉之鄉長或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代表行政院 協調本國家公園事務之政務委員林盛豐先生,依據原內政部「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諮詢委 員」協調選聘之。 奉烏杜、Ga-Gar之名,泰雅原住民四鄉部落與行政院游院長簽署本契約,代表政府之魄 力與誠信,突破台灣國家公園暨保育史上,首度開啟由原住民主體性及原文化之與政府 合作共管台灣山林新政策,反映人類文化保育在台灣之新開端,期待確保馬告檜木的山 林文化世代傳承。 本契約由四鄉行政單位向鄉民代表大會報告備查,同行政院長締造台灣新格局。 尖石鄉代表人: 復興鄉代表人: 烏來鄉代表人: 大同鄉代表人: 行政院長: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