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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sam215: 你不懂憲法,不要老是落些有的沒的見解好嗎?你引的那個連結: http://kuso.cc/9Ki,內容指摘行政院停建核四案違憲,解釋文真的如同裡面那位兩光 的研究員所說的理解嗎?你確定嗎?要不要來公開辯論一下? 這個問題我五年前就研究過了,參考的資料如下: 1.林子儀等:核四大法官解釋研討會 2.許宗力:迎接立法國的到來 3.黃昭元:走鋼索的大法官 4.蘇永欽:從520號解釋看行政立法關係 5.520號解釋文 6.施文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7.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最近還有蔡茂寅老師的預算法文章,刊登在月旦法學教室14期,頁83~98,裡面更從財政 法的角度,認為法定歲出預算之停止執行,行政權得單獨為之,你要不要去看一看再來辯 論?不要引一堆有的沒的論證好嗎? 我把我五年前整理的東西po在下面,sam215你要有誠意的話,就針對裡面的各點各項, 逐條回應,不要引些五四三的東西就說民進黨政府違憲。 以下文章的參考資料都如上述,其中的林子儀、許宗力教授已是現任的大法官了,各位有 懷疑的,可以逕行參閱以上文章,我只是把他們的見解整理如下。 以下是本文: 一.事實部分:行政院長張俊雄經行政院會議宣佈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及其預算之執行, 在野聯盟(國民黨,親民黨,新黨)認為 <1>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未經立法院同意,停建決定無效 <2>承一.立法院同時認為,停止預算之執行,違法違憲. 聲請大法官解釋 二.必要認知: 1.我國與法國同為雙首長制,所謂雙首長制,有三個特徵: (1)兩個由人民直選產生的中央機關存在(1.總統民選,2.總理獲得國會信任) (2)兩位行政首長之存在 (3)兩位行政首長各握有行政實權,形成"二元"行政(dual executives) (以上資料,參考陳澤鑑著,各國比較政府;台大法學論叢30卷第一期,徐正戎) 在雙首長制的國家,如果掌握行政權和立法權的是同一政黨,就形成所謂的"多數政權制", 此時府院關係良好,總理不但為總統的"幕僚長",更獲得國會的信任.是故能毫無阻礙地 推動政策,兌現政見. 但是掌握行政權和立法權的是"不同政黨",就形成所謂的"左右共治"(Cohabitation) Cohabitation,在英文就是"同居"的意思,用在雙首長制的中央政治體制內,就會發生 以下現象:(舉法國為例) "總統和內閣總理,各有其政治使命感,雖然總理由總統任命,但是總統提名總理的考慮 條件,是要能獲得國會之信任." 2.法國雙首長制不會造成政治不安的原因:總統有主動解散國會之權力 法國總統任期七年,與國會議員不同, 當總統大選結束後,因為總統擁有最新的民意,若國會仍為總統所屬政黨掌控,形成 多數政權制,自然能夠履行其競選支票,而國會也多能配合. 但若總統不屬於掌握國會的多數黨,依據法蘭西第五共和憲法第12條規定, 總統在諮詢國會兩院議長後,得宣告解散國民議會.在這裡等於是宣告總統有"不受任何 要件之拘束,即可解散國會之權力",蓋"諮詢"一義,本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在政治上的影響就是,法國總統當選後,面對一個掌握國會,而不屬於己所屬政黨的情形時 ,由於總統擁有"最新的民意",背負了兌現未來七年政見的包袱,但是卻面對了一個"制肘" 的國會和內閣總理. 基於"新鮮的民主正當性"和"責任政治"之原理,自然有權訴諸主權者==>人民, 讓他們決定這七年,總統的定位是"多數政權制"中的"超級大總統",還是回歸雙首長制. (a)總統挾勝選之勢,為同黨候選人站台助選,通常能獲的較高的支持. 是故在總統大選結束後,新科總統為兌現自己的政見而解散國會重選,通常能盡如己意 也就是總統所屬政黨通常能從選戰中脫穎而出,成為掌握國會的多數黨.形成多數政權 制 (b)萬一不幸敗選,就又回到選前的左右共治時期.雙方嚴守憲法分際. 法國第五共和史上總共發生三次解散國會的事件,而改選後有兩次總統遂行所願地 形成了多數政權制(1962年..1968年),只有一次失敗(1997年) 3.台灣的亂源:總統無主動解散國會之權力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呈......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依據本條條文,中華民國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權力是"被動的",也就是"只有當立法院倒閣 成功,總統方得解散立法院". 4.在本次核四風暴中,憲法並不是沒有規定解決的機制, 本諸責任政治之原理,當行政院之施政方針與重大政策理念與國會發生重大歧異時, 若憲法中沒有解決僵局的機制,就要訴諸身為主權的"人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來 化解兩個權力機關的不合.(Plebiscite) 若憲法中已有解決之機制,自然循此解決途徑為之.無須另生枝節. 關於這次核四風暴,我國憲法有無解決之機制呢?答案是有的,就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第二項第三款,由立法院倒閣,改選而直接訴諸民意,若改選結果由反核政黨獲勝,表示人 民支持廢核;如果擁核團體勝選,核四自然得繼續興建. 5.承4.問題就出在這裡,""""最大的""""在野黨KKKKMMMMTTTT,基於"政治考量"而不敢倒閣 ,所以拉著大法官下水,讓大法官作出這號"橫看成嶺側成峰"的解釋.不但破壞了原有的 憲法解決政治僵局機制,更使的權力分立制衡,出現了嚴重的破壞.整個國家的權力槓桿 ,已經嚴重地傾向立法院. 6.小結,以上是就520號解釋之憲政背景作一個比較性的說明,以便之後能順利開展評釋 520號解釋. 三.相關法條 1.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二項第三款 2.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力 3.憲法第58條第二款:行政院會議... 4.憲法第57條第二項 5.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 6.預算法第2條 7.原子能法相關規定. 四.看釋字520號解釋: (一)行政院"停建"是否有效? 答案是:有效,理由如下: 1.大法官在解釋文裡講到: (1) ...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 則應本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 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由行政院長或有關 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2)...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 產業關聯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自屬國家重要事項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 上開程序"...(由行政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2.由以上兩段話,加上解釋理由書及法理推敲,可以知道此次停建核四之決定,並非無效 (1)解釋文稱需"尊重立法院參與決策的權力",表示立法院在這裡扮演的角色是"參與" 而非"同意".而且解釋文認為行政院只是需要向立法院補行"報告"並備質詢,而非要 得到立法院的"同意". (2)行政院的報告義務:在這裡"報告義務"的法源係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屬於"政治性義務"(接近於諮詢)而非"法律上義務" {reason} <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 行政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由此項規定可知,行政院報告義務不限於事前報告,事後報告亦可.蓋條文並未明定 需以事前報告為必要.是故,行政院的報告義務只是"尊重立法院",而"讓立法院 知道這件事"而已.故此項報告屬於"政治性,諮詢式的報告義務". <2>就1997年憲改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凍結了原憲法57條,並增修了"倒閣"的規定. 而倒閣的本質即在於立法院不認同行政院之施政方針和政策理念,就憲法增修條文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以觀,此項報告義務亦有"宣傳妥協行政院立場"的功能, 是故"報告義務"在此又具有另一個功能:讓立法院決定要"倒閣","質詢","議決", "立法"等,以開啟另一段新的政治互動. 由以上分析可知,報告義務未履行,最多最多只是構成政治上的"道德非議",並不會因此 而負有任何法律上之義務,從而,停建之決定也不會向立法院諸公所說的"違法違憲"而 "無效" (3)退一萬步而言:程序有瑕疵==>停建違法==>停建無效????答案是否定的 {reason} <1>法律上,瑕疵之存在本來就未必會影響決定之效力: 瑕疵之種類有"可補正"與"不可補正"兩類,前者既係"可補正",自然表示決定之效力 不受瑕疵之影響,只是課以決策者一個"補正"之義務. 若為"不可補正"之瑕疵,在法律上就淪為自始絕對無效,也沒有事後補正的問題. 本件行政院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案,大法官既課以行政院一個"事後補報告"之義務 就表示這是個"可以補正"之瑕疵,從而只要行政院補辦瑕疵,停建之效力仍然自始有效. <2>更何況,當初張俊雄院長要赴立法院補行報告時,有"部分K黨立委"以"不受歡迎人物" 為口號,拒絕張俊雄及相關部會首長進入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真是不知道是誰違憲違 法,所以對此,大法官在解釋文中也說明: "...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 即是課以立法院一個與行政院共同補正瑕疵之義務. 3.停建核四的決定並非最後決定: 按權力分立之理念,立法院在此並不是沒有任何制衡行政院的方法.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 條規定,立法院可以倒閣,然後國會解散重新改選.由最新民意來決定核四興建與否.然已如 前述,最大在野黨KMT基於政治考量不敢倒閣,使的局勢越來越亂. 4.行政院停建核四正當性(Legitimacy)來源:總統所代表的民意及行政機關決定之適當性 (1)按民主政治即為公意政治,責任政治. 所謂公意政治,就是依照人民的共同意志來統治國家,就古典民主理論而言,就是依照人民 的總體意志來施政(Genegal Will).但基於事實上之不可行性(總意之抽象;多采多姿的多 元社會),故創出多數決制度.而由民主多數決選出之中央機關,依機關之性質或所代表民意 之強弱與新鮮度,配合政黨政治及定期民主選舉(Free,Competitive,and Democratic ele- ctions),又產生了"責任政治"的應然.而責任政治最大的特色就是,贏得選舉之政黨,必須 盡力履行其競選支票與政策,隨後在定期民主選舉中接受選民的評價. a.國民黨和民進黨就核四問題一向爭峰對立,民進黨甚至把廢核當作黨綱.西元2000年3月 18日台灣人民用選票把陳水扁送入總統府,就民主政治與政黨輪替之角度而言,表示台灣 人民認同,或者說不反對民進黨廢核之政策. b.陳水扁政府所代表的民意,是比立法院還"新"的民意,其正當性當然大於立法院,大法官 在解釋文裡也稱: "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總統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即應改選,乃實現民意政治之途徑。 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承諾, 從而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 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 c.立法院若自忖其所堅持者是,而行政院所為者非,面對總統最新最強大的民意,就應該 循民主政治和責任政治之原理解決僵局,已如前述,負責任的做法就是倒閣以訴諸民意. 是故大法官在解釋文裡亦稱: "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 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 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 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 徑) (2)最有爭議的地方:立法院連結憲法第62條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是否適當????? 按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及國家其它"重要事項"之權力. 在此,"核四之停止興建"是否屬於此處之"重大事項"就成為朝野爭議之焦點. 蓋在此若被認定為憲法第62條的"重要事項",就落入立法院決議的範圍,從而立法院有 決定的絕對權力;若非,則行政院就有很大的決策空間. a.對於"重要事項"之解釋 aa1:林紀東:限縮解釋 林紀東:廣義言之,總統,司法,考試,監察各院所掌之事項,莫不為國家之重要事項, 如謂凡百重要事項,均需由立法院議決,自與憲政體制不合,而非憲法立法之原意.又憲法 對總統及各院之職權,有採列舉方式者(如考試院),亦有僅作概括規定者(如行政院), 故不能謂凡憲法未規定明定為屬於總統或各院專管之事項,均屬於立法院議決之範圍. """故議決其它重要事項一語,宜從狹義解釋,限於與立法院列舉各職權,有密切關係者 而定之""" 是故,在此所稱之重要事項,指的是憲法中明定為立法院之權力者,如緊急命令之追認權 (憲增2<三>);憲法修正案之議決;罷免案之提出;及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爭議之解決 (以上:摘自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第二冊p.320;蘇俊雄.520號協同意見書) aa2: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 (若純從法學方法立場而言):凡列舉後有概括規定者,該概括規定,必須擁有前面列舉規定 的一般特徵. 由此而言,憲法62條中的"重要事項",應指"與國家主權行使有極大關聯性"之事項. 概法律,乃主權者之命令;條約案,乃限縮一國主權之行使;大赦案,涉及國家主權中司法權 之行使;宣戰媾和,亦與主權行使有密切關係(蓋此為國際法上之大事,涉及主權),因此, 此處應作如是解釋.(ps.這是我個人觀點) aa3:葉俊榮教授:在此應指與"權力分立制衡"有"重大關聯性"之事項(Revelance) aa4:許宗力教授:最適功能理論 何者應落入立法院的重要事項範圍裡?應視立法院之組織結構,決策方式與程序,是否比 行政院所具備者,更適合處理該事務而定 (參考:許宗力,法與國家權力:論法律保留原則p138以下) 根據許老師之見解,立法院之直接與多元民主正當性,公開議事程序,言詞辯論與多數決, 對於核四這種"基本權涉及強烈性"的事件,自然不排除有落入立法院職權範圍的可能. 但是核能電廠的科技問題,如核廢料之處理,安全係數,機器使用年限等等具體之問題以觀, 由於其強烈的專業性,就不可能落入立法院的職權範疇裡.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與配備的 行政機關,毋寧是處理此問題的最佳角色. b.原子能法的要求: 立法院早先制定的原子能法,非但沒有課以行政院興建特定核能電廠的義務,並且還透過 "建廠"與"反應器運轉之使用執照"的兩階段管制程序,將特定核能電廠之興建與否, 授權由行政部門決定. c.由以上之論述可知,立法院就核四案,並無置喙之餘地. 然而大法官卻把62條的重要事項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作連結,使的立法院取得 對核四的干預權.這使的權力分立制衡之機制嚴重偏向立法院. 蓋立法院透過一個單純的決議,連結62條立法院"自己認為重要之事項",從而干涉了 行政權的核心事項,使的權力制衡之槓桿,嚴重偏向立法院. (二)行政院不執行預算,違憲否? 答案是:否定 1.預算之本質: 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 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 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 ,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且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參照預算法 第六條至第八條),其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 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 2.預算的性質因類型不同而有別. 其具強制性者,強制行政機關必定執行的是來自於組織法或作用法之法源, 對於以任意性法源為基礎的預算案,並不包括在內(如.國家賠償法) 若論無法律依據之政策變更,就更不用講了.所以若單以預算之不執行而謂行政院違憲. 於法難容. 五.核四問題有必要拉抬至兩各中央機關的權力惡鬥嗎? 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如下: 行政程序法裡面對於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設有詳細的規定,而核四興建與否, 基本上屬於開發行為之一種.自然被涵攝在行政程序法之處理範圍內,從而由經濟部和 行政院原子能管制委員會加以處理就好了,實無必要拉抬至憲法層次,徒廢社會資源 六.520對台灣政局之影響:創造了"共享權"(Shared Power)的政治互動模式 本來行政立法互動中的倒閣機制,被大法官棄而不用,反而由大法官創造了一種"共享權" 的互動模式.理由是,在解釋理由書裡有提到,若行政院長向立法院補行報告之後,立法院作 出決議,若與行政院立場相同,則行政院之政策自可貫徹實施.若不同,立法機關作成決議後 ,行政院對該決議並無接受之義務(即...不具法拘束力),尚可與立法院協商解決方案. 協商不成,或行政院長辭職,或立法院提倒閣案,或立法院立個案性法律,迫行政院執行. 從以上可知,大法官在本解釋創出了由行政立法兩權先行溝通協調的機制,之後才進行 倒閣案的後續動作,但,賦予立法院這種"共享權",相當程度內弱化了行政權的自主空間 與核心領域,蓋只要立法院認為"重要事項",透過62條有議決之權力,然後再連結到520號 解釋,行政院有溝通協商之義務,(本來,若屬行政院核心事項,立法院根本沒有議決權力, 蓋權力分立也),是故,在某種程度上,撇開個案性法律不談,台灣經520號解釋後,實已經 走上立法國的道路,而這也是最為權力分立論者所擔憂之事也。 七.參考資料: 1.林子儀等:核四大法官解釋研討會 2.許宗力:迎接立法國的到來 3.黃昭元:走鋼索的大法官 4.蘇永欽:從520號解釋看行政立法關係 5.520號解釋文 6.施文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7.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 ζ ξ -● ν) √■_ˍ▁▂▃▄▄▃ 到了最後. 在身邊的. 只剩菸跟影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1
Zeel:雖然很長,但我看完了,給個推 61.230.37.11 10/14 22:45
hitoo:媽呀!!看不懂.. 211.74.243.233 10/14 22:47
andey:還好我念的是工學院.....XD 61.59.210.244 10/14 22:49
Morissett:推啊!! 140.113.94.89 10/14 22:54
sam215:你回的我也看完了...真的很想給你個推 163.16.1.55 10/14 22:57
sam215:但是不曉得你憑什麼說他是兩光的~~~ 163.16.1.55 10/14 22:57
sam215:憲政法制組政策委員 周育仁 163.16.1.55 10/14 22:58
sam215:那我是否可問...你要算幾光? 163.16.1.55 10/14 22:59
chouhen:你把本文的論點跟他的論點對照一下就夠了 140.112.214.11 10/14 22:58
chouhen:請你對本文依憲法學理做出回應,還有,我 140.112.214.11 10/14 22:59
sam215:厭惡目前執政黨...其中一項就是如此表現!! 163.16.1.55 10/14 22:59
chouhen:沒有幾兩光,文章裡的東西都是參考資料的 140.112.214.11 10/14 23:00
chouhen:都是許大法官、林大法官寫的,你去反駁吧 140.112.214.11 10/14 23:00
chouhen:你沒料就別在那裡瞎扯,寫一篇來回應我 140.112.214.11 10/14 23:00
chouhen:快,我等你的文章,請針對我寫的東西,逐 140.112.214.11 10/14 23:01
chouhen:點回應,不要逃避啊 140.112.214.11 10/14 23:01
chouhen:說那位研究員兩光很簡單啊,連解釋文都看 140.112.214.11 10/14 23:05
chouhen:不懂,已經喪失稱為研究員的資格了,還有 140.112.214.11 10/14 23:05
chouhen:sam215不要講一堆「現在執政黨就是這樣」 140.112.214.11 10/14 23:05
chouhen:我們就事論事來辯論,我在這裡等你對本文 140.112.214.11 10/14 23:06
chouhen:的回應,謝謝。 140.112.214.11 10/14 23:07
RealJustice:sam215有本事就回應來辯論吧 219.91.89.198 10/14 23:11
RealJustice:人家這樣盡心盡力教你, 至少道個謝吧 219.91.89.198 10/14 23:12
geesegeese:有些人就是視憲法於無物 政權最重要 59.113.190.58 10/14 23:18
pfat123:SAM只是來浪費你時間的..怎樣都會扯開 211.74.219.3 10/14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