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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ouhen (臨江仙)》之銘言: : → sam215:你回的我也看完了...真的很想給你個推 163.16.1.55 10/14 22:57 : → sam215:但是不曉得你憑什麼說他是兩光的~~~ 163.16.1.55 10/14 22:57 : → sam215:憲政法制組政策委員 周育仁 163.16.1.55 10/14 22:58 : → sam215:那我是否可問...你要算幾光? 163.16.1.55 10/14 22:59 是不是兩光... 分析一下他的文章就知道 參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號解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520+&N2=520 解釋文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 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 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 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 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 ,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 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 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 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 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 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 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 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 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 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 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 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摘錄理由書最後一段。其他部分與各大法官的意見書請自行參閱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 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 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 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 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決議內 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 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 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 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 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 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 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 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 );立法院 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 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究 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代庖予 以解釋之事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 秩序為念,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 核四釋憲證明行政院違法違憲 憲政法制組政策委員 周育仁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CL-C-090-010.htm 行政院未經立法院同意,擅自宣布停建核四,以致引爆朝野尖銳對立。停建核四 釋憲五二○號解釋文於昨天正式出爐,在解釋文中大法官雖未明白表示停建核四 「違憲」,惟主張核四係屬重大政策,非經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獲立法 院同意,行政院無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職是之故,解釋文主張行政院應補行報 告,立法院亦有聽取之義務。 ↑ 這段敘述了本號解釋主旨前段,但自己亂加東西,大法官並未說行政院無權停止 王澤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三點 「本件解釋的主要意旨係在確立一項憲法上基本原則:即行政院得因重要政策 變更而停止法定預算之執行。重要政策變更乃屬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第一款施政方針問題,其規範意義有二:(一)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 應適時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委員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十七條第二項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長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二 )行政院在憲法上既得因重要政策之變更而停止執行法定預算,其停止執行 法定預算之效力,不因未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而受影響。」 且不知為何漏掉了解釋文主旨後段: 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 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 根據五二○號解釋文,雖然大法官未明確主張行政院擅自停建核四違法或違憲, 惟就解釋理由書內容深入分析的結果,不難獲得行政院違法違憲的結論。對於本 項解釋文,個人有幾點看法: ↑ 大法官並未說違憲,而是指出應補正程序,向立法院報告與接受質詢 「違憲」是這位周先生自己「深入分析」後的認定,非大法官的看法 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綜合以上三點論證,本件爭議中行政院所為停止執行核四預算之決議 ,若僅就預算制度之規範法理而言,則應無逾越其權限分際之違憲或 違法疑義。本件解釋就此雖未明白表述此項判斷結論,但依本席所見 ,解釋意旨應與上述論證一致。」 戴東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七點 「 就本案事實而言,有關核能電廠之法定預算,行政院會議 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決議停止執行,行政院院長於同年同月三十 一日遭立法院杯葛而未能完成報告程序,惟相關規定既未要求事先報 告,則本件停止預算之執行處理程序尚不違反前開憲法及法律之規定。」 一、解釋文要求行政院必須向立法院補行報告核四停建案,並且只有獲得立法院 同意,行政院方能停建核四此一解釋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突顯行政院之前未 向立院報告並獲立院同意,即擅自以行政裁量權宣布停建核四,已經違法違憲。 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對其違法違憲行為,理應立即總辭,負起政治責任。另方面, 解釋文也確立了立法院是最高民意機關的地位。行政院未經立法院同意,無權擅 自變更或拒絕執行重大政策,或不執行已經立法院覆議的預算案。更有甚者,釋文明確突顯立法院是真正掌握最高決策的憲法機關,所有權力皆係來自立法院 ,而非總統。這也正說明陳總統拒絕籌組多數政府,堅持由立院少數黨組閣之作 法,自始即已因為少數政府無法獲得立院多數支持,或反制立院之決議,根本就 缺乏結構性的運作條件。 1.解釋文與理由書中只說明應補正報告與接受質詢程序 行政院仍有權繼續不執行預算 戴東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八點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 委員之支持,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若 立法院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 之異議,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而此處所謂「法定預算之效 力」,係指解釋理由書所載:「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 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 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依此意旨,尚無法推論出行政院 重要政策之變更須經立法院之同意,蓋依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之 意旨,立法院就預算案之審議,不得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 ,故應視立法院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 黃越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三點、第四點 「由於行政部門對計畫型資本支出之盈虧負責,因此不但有權對成本效益與 風險予以評估,甚至有義務對該項預算支出是否繼續,加以考慮(預算法 第六章第八十五條以下)。本件台電核四廠興建計畫之預算,係國家從事 私經濟行為之計畫型資本支出,行政部門對其負盈虧責任。依預算法第五 十八條之規定,附屬單位預算所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應考量 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因此行政部門不但有權對成本效益與風險予以評 估,甚至有義務對該項預算支出是否繼續,加以考慮。有關成本效益與風 險評估,現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國營事業固定資產 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有所規定,依上開兩項要點評估結果,對法定預 算停止執行者已達二十件以上,行政機關原非不得據此主張已為評估,並 停止該項預算之執行。然而目的在使成本效益與風險評估「客觀化」之上 開要點,卻僅由行政院自行訂定,而未送請立法機關審查,有關機關應秉 本解釋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 以及前引的王澤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三點 2.解釋文與理由書中未說違憲。且是說需依據憲法機制處理: 行政院長因施政未獲立法院接受而辭職,或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倒閣 3.解釋文中並未如此說,是周先生自行想像。大法官僅說: 「其因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具有變更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作用者,如停 止執行之過程未經立法院參與,亦與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意旨不符」 孫森焱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第四點與釋字第二六四號: 「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 之提案權與審議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 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 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憲法第 七十條規定係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加人民之負擔而設。從而立法院 無從為行政院籌謀重要政策,決定施政計畫,擬編預算,以決議移請行 政院實施。 孫森焱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第八點、第十點 「對於重要政策變更之覆議效果 立法院曾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決議移請行政院停止動支本 件所關核能電廠涉及之法定預算,經行政院依同條款規定移請覆議, 嗣立法院議決:「原決議不予維持」,僅表示立法院對法定預算決議 消極不予變更(刪除),此與行政院變更施政方針之重要事項,積極 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係屬二事,不得因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法定預算, 即推論行政院嗣後亦不得變更施政方針。否則行政院決定不予施行之 重要政策,竟由立法院決議應予施行,不啻由立法院限制行政院變更 施政方針。他方面由立法院代為決定施政方針而不負行政之責,有違 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 「停止法定預算之執行不因立法院作成反對決議而發生特別拘束力 行政院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如涉及施政方 針或重要政策之變更,經立法院議決不贊同,乃對施政方針或重要 政策之變更而為,行政院原得移請立法院覆議之機制,因憲法第五 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停止適用,立法院即無從依此程序決議使行政 院院長接受該決議或辭職。因此,所謂法定預算之效力,仍為原有 預算之固定性(詳三、六項所述)而已,別無其他拘束力。若云立 法院決議不贊同行政院變更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即有拘束行政院 之效力,然則行政院如不遵照該決議辦理,應亦不致發生已停止適 用之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效果。」 蘇俊雄大法官意見書協同意見書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 「當我們進一步從法定預算本身之形式、內容以及預算法上之相關規定 ,探究其規範內涵時,則正如同多數的公法學者所正確指出的,針對 歲出部分進行規範的法定預算,基本上是在限定政府就特定事項為財 政支出的最高額度限制,亦即是在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以支用預算之 事務範圍,及其支用時之上限額度。就此而言,法定預算實為一種「 授權性的法律規範」,其中尚不具有「課予義務」之規範內涵,亦從 而並不能發生「要求政府必須為特定預算支出」的規範效力。主管機 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因此並不當然構成違 憲或違法,而應分別情形視有無其他法規範設定其行為義務而定。 以上所揭法理判斷,與多數通過之解釋理由尚無不同。本件解釋文及 解釋理由固曾提及:不執行法定預算有即構成違法者,如維持法定機 關正常運作及履行其法定職務之經費,因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之 情形;惟此際作成違法判斷之關鍵,毋寧是因為此時之預算執行係為 履行其他法規規定之義務,若不執行預算將造成違反該等法規之結果 ,而尚非謂不執行法定預算之本身即構成違法。準此,關係機關立法 院指摘行政院不執行法定預算即為違法之說詞,實已對法定預算之規 範內涵存有誤解,不可不慎察。」 「從這種權限分派秩序的觀點檢視本件爭議所涉法理問題,則若將法定 預算乃至預算法制上之相關規定,解為具有課予行政部門以執行義務 之規範效力,無疑會混淆了行政權與立法權間的權限分際,而與功能 法觀點下的權力分立原則有所牴觸。蓋法定預算雖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但從預算案之提出以至法定預算之執行,均屬行政部門的權責;預 算政策之形成與實現,除涉及法定機關之存續或法定義務之履行者外 ,原則上亦應由行政部門擔負起主要的政治責任。故如果將法定預算 之內容一律解為具有課予執行義務之效力,不僅將無法明確界定政策 形成之責任歸屬,而且亦將使預算之執行失去彈性,無法滿足行政權 的機動需求。至於認為「行政院須經立法院之同意,方得為預算執行 上之變更」的見解,除欠缺實證法上之根據外,亦混淆了預算執行權 與預算監督權間的分際。質言之,關於特定預算項目之授權與否的問 題,法制上固可容認國會得以「同意權保留」之方式實施監督;惟已 經授權之預算項目的執行決策,究屬行政權之核心事項,故國會所為 預算監督,於此僅能追究其政治責任,而不能逕代行政部門決定。」 「在此首先應予澄清確認的是:相關政策爭議於八十五年間所歷經之覆 議程序,既未課予行政院有興建核四廠之義務,自不禁止行政院嗣後 改變其政策立場;而基於會期不連續原則,此項覆議結果亦無拘束新 國會之效力。故除據以表徵相關政策所具有之高度爭議性以外,此段 憲政運作之歷史與本件爭議尚無直接之關係;論者每持此項史實主張 行政院已無變更轉寰其政策立場之餘地,實係對相關爭議之事實情形 未有詳察,且於覆議制度之程序效力亦有誤解。 其次,關係機關立法院亦曾主張,本件爭議所涉政策決斷,係屬憲法 第六十三條所定之「重要事項」,故應經立法院之議決。惟從體系解 釋之觀點而言,該條所定之「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應係指其他憲法 規範授權、或法律規範保留予立法院為議決之事項,惟有如此,其所 為決議方有規範效力可言;我國憲法學通說更強調,立法院此種重要 事項議決權,仍須受權力分立原則之約制,不得侵及其他機關之決策 權限。準此,本案系爭之停止預算執行決策,既屬行政院之權責,且 亦尚未就後續之處理問題提出預算案或法律案於立法院,故立法院尚 不得逕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即取得此項政策變更之主導權。」 4.這裡更離譜,把前面提出的那句更加擴張解釋,想據以表現自己的政治主張 本號根本與此部分完全無關,周先生居然能想像到這邊來!更何況理由書說: 「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 承諾,從而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 之施政方針或政策,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 想利用無關的大法官解釋來偷渡自己的政治主張,要不得! 其次,核四案已經由立法院覆議在案,根憲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對於經立法院覆議之預算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解釋文批駁 行政院如果「行政機關執行與否有自由形成空間,則遇有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不 洽其意,縱有窒礙難行之情事,儘可俟其公佈成為法定預算後不予執行或另作其 他裁量即可,憲法何須有預算案覆議程序之設。」此顯示行政院未經立院同意擅 自宣布停建核四,已逾越了憲法關於覆議制度的設計,顯然違憲。行政院未經立 法院同意擅自宣布停建核四,即是拒絕接受立法院覆議之決議,當然違憲。 ↑ 理由書第二段中,大法官批駁的是行政機關不得在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後認有 窒礙而擅自不執行,應該去利用憲法的覆議制度 周先生竟然惡意刪減文字,偷換大法官批評的標的! 從而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如認窒礙難行而不欲按其內容執行時, 於預算案公布成為法定預算前,自應依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覆議程序處理。 果如聲請機關所主張,執行法定預算屬於行政權之核心領域,行政機關執 行與否有自由形成之空間,則遇有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不洽其意,縱有窒 礙難行之情事,儘可俟其公布成為法定預算後不予執行或另作其他裁量即 可,憲法何須有預算案覆議程序之設。」 行政院強調,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 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 詢」,行政院只要事後向立法院補報告停建核四案即可,不須立法院之同意。根 據解釋文上述論點,行政院這種似是而非的論點根本完全站不住腳。如果行政院 只要去立院作報告,而且還不需立法院同意,就可推翻立法院多數議決的結果, 立法院將淪為行政院立法局,根本無力代表人民監督制衡行政院。結果將會導致 行政專權,與民主憲政的向下沉淪。 ↑ 大法官說,若立法院決議與行政院停建決定相違,應循憲法現有機制解決 第三,對於大法官認為總統換黨亦即執政黨更替的看法,個人並不贊同。此由陳 總統所屬民進黨無法掌握立法院多數,致使民進黨少數政府寸步難行,即可證明 未獲立院多數黨支持的總統,根本不具影響政策的實權。進一步分析,解釋文指 出總統雖有權推行其競選政見,惟「任何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仍應遵循憲 法秩序所賴以維繫之權力制衡設計,以及法律所定之相關程序。」此正足以證明 總統未獲立院多數黨支持,其所屬立院少數黨根本就沒有出任執政黨的條件。大 法官上述解釋,其實已間接證明少數政府的謬誤與不當;並突顯政府權力的來源 是立法院,而非總統。換言之,一黨即便贏得總統,如果無法掌握立院多數,是 無法有效執政的,其所組少數政府將完全不具備可操作之條件。 ↑ 這一段根本就是他個人主張,大法官本要說明的是遵守程序的重要性 更何況他的引文後面還少了一句: 蓋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明確說出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名, 依據憲法賦予總統的合法權限,總統自可不經國會而任命行政院長 孫森焱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第六點、第九點: 「行政院對於計畫型資本支出不負執行之絕對義務 對於計畫型資本支出得因情事變更或施政方針之改變而停止計畫之實 施,蓋施政方針之提出為行政院固有之職權,此於政黨輪替之情形為 然。從而法定預算之拘束力與規範性法律有異,其特性無非預算法第 六十二條所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 得互相流用(各科目規定的經費不得流用)。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所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等行為(科目未規定的經費不 得支出)。第六十四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 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各科目所規定 的經費不得超出),是為預算之固定性。準此以觀,行政院並不負執 行預算之絕對義務。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雖有批准行政措施之性質, 有關重要決策除經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對於政府機關及一般人民均有 規範效力外,行政院尚無不可變更之理由,尤其在野黨原即反對執政 黨施行之重要政策,一旦政黨輪替,竟強令新執政黨奉行其原來所反 對的施政方針,有違民意政治之原理。」 「 由此推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 所以認為窒礙難行,非因立法院增加或變更預算案編列之項目(參看 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實為就預算案編列之歲入、歲出經立法院刪 減至窒礙難行之故。於此情形,若未經覆議程序,而認行政院應依法 定預算執行,就行政院言,亦係執行其施政之目標,與原施政方針尚 不致枘鑿不入。如果行政院停止該預算之執行,充其量亦係其秉持之 政策消極不能施展。其結果豈非符合立法院刪減預算,已至窒礙難行 所欲達成之目的?至若行政院變更施政方針,尤其因政黨輪替,新執 政黨與其反對黨對於重要政策所採立場有異時,行政院院長經該院會 議議決停止執行其所屬政黨原來反對之政策,立法院決議不贊同時, 倘有特別拘束力(詳見十項所述),無異立法院借箸代籌,為行政院 設定施政方針,強制其積極執行不欲施行之重要政策。憲法第五十七 條就此原設有第二款規定,賦予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之機制,其立 法意旨與同條第三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得移請覆議 ,立法意旨有別。以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相當於憲法 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設有覆議程序之規定為由,認為行政院對法定預 算之執行與否,無自由形成之空間云云,顯將互不相容之二者混淆, 難認允當。顧此情形,要屬行政院應依憲法增修條文同條項第一款規 定負責之問題。立法院對於國家重要政策如與行政院所採有異,其制 衡機制,已於五項述及。 (註:不信任案) 最後,解釋文指出「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 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行政院應即接受並繼續 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進行協商,否則行政院院長應自行辭職 以示負責。第二、三項建議係屬政黨政治運作之範疇,大法官其實並無必要越殂 代苞。行政院不尊重立法院,違法違憲在先,縱然解釋文要求行政院補向立院報 告,也無法消除行政院院長違法違憲的事實。以立院現有政黨結構,行政院院長 向立院補報告的結果,停建核四不可能獲立院同意。行政院院長如何能不為其違 法違憲的行為負責下臺? ↑ 又惡意刪減文字,曲解大法官的意思以為己意了 「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 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 決議有間,應視其決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 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 達成解決方案。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 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 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蘇俊雄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第五點 「 於進一步檢討解釋理由所做例示之實質妥當性 後,本席以為尚有二點問題值得再為澄清或斟酌檢討。首先,解釋理 由中所提「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 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 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等語,應係指該等決議具有「確認 法定預算之授權仍然存在」的效力,尚非謂行政院即須受立法院之反 對決議拘束而無持異見之餘地;解釋理由書就此所為之表述,恐易引 致誤解,應有澄清之必要。」 王澤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五點 「應特別指出者,本件解釋意旨係認前述四種選擇,乃現行憲法所提供之 機制,行政院院長得接受立法院之決議或自行辭職,然此乃行政院院長 自行判斷選擇之政治責任問題,並非立法院之反對決議所具之憲法上效 力。蓋誠如解釋理由書所云,立法院於聽取行政院報告後所作成的決議 ,僅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此項異議應不具對行政院院長應為接受該決 議或自行辭職之強制拘束力。」 在核四停建爭議塵埃落定後,行政院違法違憲停建核四所導致的損失,到底應由 誰承擔?個人以為,民進黨政府不但要為其違法違憲的決策負政治責任,更要承 擔此一決策所造成的所有損失。人民沒有義務分擔民進黨政府違法違憲所造成的 損失,台電公司也無權要求其用戶承擔各項損失。更重要的是,停建核四只是民 進黨少數政府違法濫權的一角而已,如果不能儘速改組多數政府,少數政府將繼 續危害台灣的憲政發展,甚至拖垮台灣。 ↑ 前提錯誤結論當然錯誤。如前面所述,大法官並未說有違憲 而周先生還念念不忘一再重提「改組政府」這主張,從核四居然能扯到這個來? 停建核四過程確實有瑕疵,而個人也對停建又復建這決策造成的損失很不爽 民進黨該為做出這決策而負責,必須接受大眾的批評 但就事論事,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中並未說有違憲,只是指出應補正程序 而周先生卻直批違憲,又更聯想到少數政府的危害,進一步說要儘速改組政府。 實為天才也! : → sam215:厭惡目前執政黨...其中一項就是如此表現!! 163.16.1.55 10/14 22:59 就算 c 站友批評周先生的文,那又與執政黨有何關係? 能否說明你因為他批評周先生而厭惡執政黨,這兩者之間的關聯性?? 更何況,c 站友寫了一大篇文章,你用這幾行字就想打發??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6 香港~中國(廣州~北京)~蒙古~莫斯科~聖彼得堡 ~柏林~瑞士~巴黎~倫敦 歐亞大陸鐵路橫貫之旅 籌備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9.110
RealJustice:推! 清晰有條理的好文! 219.91.89.198 10/15 01:01
mlkj:推薦這篇文章 218.184.163.42 10/15 01:01
ilovemetoo:我厭惡中間選民的理由也在這裡 219.91.89.198 10/15 01:01
ilovemetoo:豪洨被戳破 ---> 怪執政黨 ---> 逃走 219.91.89.198 10/15 01:02
chouhen:辛苦您了M大~推~ 140.112.214.11 10/15 01:02
minefreak:辛苦了 旅行紀錄也不賴喔 ^^ 59.114.3.150 10/15 01:07
Morissett:推認真啦!!! 140.113.94.89 10/15 01:08
yisdl:批評不需要論述,只需要情緒就夠了...推 140.112.4.242 10/15 01:15
TMWSTW:大推,這是很辛苦的工作140.112.211.110 10/15 01:30
geesegeese:周育仁太遜 叫陳新民出來比較夠看 XD 59.113.190.58 10/15 01:43
taligent:大推! 211.20.51.132 10/15 02:31
tonyselina:優文了 ^^y 218.163.98.192 10/15 03:10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29.110 (10/15 11:49)
Kati:推推140.113.197.188 10/16 12:40